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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西藏人、新疆人和蒙古人剃发留辫子吗?

 昵称641652 2018-11-28

先说蒙古人。早在17世纪中期,卫拉特、喀尔喀蒙古王公们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就曾明文规定,男子格斗若“毁坏帽缨、发辫,罚二五畜”。因此,清代蒙古人本就有蓄发辫的习俗,这种传统甚至延续到清朝灭亡后。1923年,民国学者王华隆探访内蒙古各地时,特别注意到除喇嘛与尼外,一般蒙民皆有蓄发辫之风,故内陆人(剪发者)甫至蒙境,就被当成喇嘛问以宝刹之所。

其次是新疆的回子们。清朝要求这些人保留原有的生活习俗,不得轻易“蓄留发辫”,只有少数的伯克家族才享有留辫子的权利。道光八年(1828年),清廷为奖赏在张格尔之乱中立功的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萨克,准许他及子孙“蓄留发辫”,随即各城伯克、回子“纷纷请留发辫,以表爱戴之忱”。

然而,清廷却认为“漫无区别,转不足以示优奖”,故特别规定:“各城回子王公以下之有世职,及尽忠有功伯克之子孙,愿留长发辫者,准其蓄发。 其余伯克之中,如有愿留发辫者,阿奇木及伊什罕伯克之官至四品者,亦许蓄发,四品以下概不准蓄留发辫,以示限制。

由此可见,清朝将“蓄留发辫”视为一种对伯克回子们的恩惠和奖赏手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生活在新疆的汉人、汉回,清朝严令这些人不得随意“剃去发辫”,避免他们与回子界限不分。

最后是西藏。清朝前期对西藏的控制是较为松散的,乾隆时期才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是整体的政策风格还是“因俗而治”,所以并不存在问题所说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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