剃发和留辫子其实是两回事。有些地区的民众,虽然不剃发,但是他们留辫子。 当然,清朝确实不要求满人、汉人以外的其他帝国成员一定要剃发。 首先说蒙古人。 蒙古人是留辫子的。例如,17世纪中期卫拉特、喀尔喀王公召开会议,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时候,就有这条规定:毁坏帽缨、发辫,罚二五畜。 因此,清代蒙古人自然也就延续留辫子的传统,直到清朝灭亡也都是如此。1923年,民国人王华隆访问内蒙古时,就注意到蒙民的蓄辫之风极为盛行。当时一些内陆不留辫子的人如果初至蒙境,还会被当地人视作喇嘛,询问他们的宝刹位于何方。 其次再说说新疆的情况。 清朝并不要求新疆土著的回民剃发。不仅如此,还禁止这些人“蓄留发辫”。 按照当时的规定,只要少数伯克家庭才有资格留辫子。例如,道光八年(1828年)张格尔之乱后,清朝为奖励当时忠于朝廷的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萨克,特许他的家庭和子孙留辫子。 随后,南疆各城伯克“纷纷请留发辫,以表爱戴之忱”。经过考虑,清朝将允许留辫子的情况划出一条界限: 四品伯克以下概不准蓄留发辫,以示限制。很显然,清朝以准许留辫子作为一项奖励措施。 与之形成对比的,则是当时同在新疆的汉人、汉回,这些人严禁“剃去发辫”,避免他们与当地缠回界限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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