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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法庭质证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孤独不败lzy 2018-11-30

2018年11月23日下午,大成福州刑事部邀请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邱祖芳主任为我们分享《庭审质证的逻辑》,来自福州、莆田、三明、漳州共70余名律师参与了本次分享。



质证属于法庭调查(阶段),是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的作用非常之大。因为只有在质证环节,弄明白证据有没有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等问题,才能为后面的法庭辩论和法官的审理奠定基础。这就是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重视法庭质证的原因。


在庭审中,律师都在进行一项工作,就是“法庭质证”。为什么质证?质证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这些问题却不是每一个刑事律师都知道的。我们了解法庭质证背后的逻辑,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质证。


刑事律师质证的背后逻辑是什么?我们听听邱律师怎么说:


一、了解侦查思维,关注证据来源


法庭质证,不能仅仅只是针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还要在深刻理解我国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证明模式、证明标准以及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在内的这些法庭质证的背后逻辑。


我们要有效质证,首先要了解侦查人员是怎么收集证据的,即要关注证据是怎么来的。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和法官的思维是不同的,侦查人员的思维是建立在侦查思维作为一种逆向的司法证成思维,具有回溯性、或然性、假说行的特征。


在运用侦查假说,特别是“作案人假说”时,出于思维惯性,侦查人员此时极易滑入“有罪推定”。


受职业习惯影响,侦查人员此时会出现“确证偏见”,即对有待论证的侦查假说存在轻信或者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证,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甚至不惜伪造证据和进行诡辩。


因此,对于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就尤为重要,只有运用正确的逻辑和方法对侦查行为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质证,才能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真正将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二、关于控辩双方证据争议焦点——证据是否真实


证据是否真实,这往往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真实性至少包含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方面,特别要关注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强调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并且对证据笔录的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象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无法证明其真实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强调通过鉴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等方法来验证各类证据的真实性。避免采纳孤证可能带来的错误认识,必须反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那些前后矛盾或出现明显不一致的被告人供述辩护解、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完全证明、完全证伪、部分证明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只得到部分证明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存在合理的怀疑。为了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不公正的定罪量刑,对于被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证明一些法定从重情节的证据,在真实性的证明上必须达到最高证明标准,而不能存在着合理怀疑的。在真实性的证明上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推定为不真实的证据。即真实性的问题只有“真不真实”,而不存在“有多真实”的概念。


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动态过程看,任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要经受过两个环节的审查:


一是“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


二是“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集中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说理作出综合性的评判。


关于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的证据,都不具有证据能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作为侦查机关指挥犯罪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取证主体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主体身份、人数;搜查、或检查妇女的身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等。简而言之,主体合法就是要求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查收集证据。
(2)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载体在记录证据收集过程和证据特征等相关方面符合法定的要求。
比如收集时间、地点;讯问人、询问人、记录人、勘验人、搜查人等签名;被收集人签名;见证人签名;证据收集、制作过程和情况;收集证据的来源,比如位置、特征等。(通常会被认定为瑕疵证据而通过补正而被适用。)
(3)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调查取证的方法、手段、方式、步骤等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的要求。对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法更多地强调讯问或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以保护人权,禁止刑讯逼供。对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要求要经过完整的鉴真过程,证据的来源、收集、保全、出示等证据的保管链条要得到全面的验证,各个环节都不得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
(4)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未经完整的法庭调查程序,任何证据都不具有证据能力,这是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无法接受辩护方的质证,法官也就难以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准确的判定。侵害了辩方的辩护权,违背了程序正义。


四、证明责任——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举证“义务”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关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从立法初衷看,控方对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事实,有“证成”的责任,对辩方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有“证伪”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异化为辩方需要对自己的辩解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申请调查取证以及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努力调取有利于辩方的证据,而不能仅仅提出“怀疑”。


五、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尴尬现实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可以说是“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但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无法再度重现。在12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补充,但在实际中,多数法官却习惯于运用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明标准。因此,在质证中,不能仅仅只是在法庭上提出对证据“三性”有异议,还要拥有向法官“说明道理”的能力。把一个证据怎么来的,存在什么问题,能不能定案,定案会有什么问题,说清楚,进而影响法官的心证。


……


邱律师为我们带来两个小时的精彩分享之后,朱纪文、游良舜、曾献猛、李志海等资深律师也纷纷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分享了对法庭质证的有益经验。


·【大成福州刑事部简介】·

大成刑事法律服务业务是大成传统优势业务之一,福州刑事部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法律服务经验。福州刑事部紧跟大成刑委会专业化发展的脚步,努力走专业化之路,部门团队化分工协作,定期开展培训讲座活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福州刑事部代理过大量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许多成功案例,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为大中型企业进行系统的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方面的培训。同时,刑事部还为企业在刑民交叉纠纷中提供优质有效的解决方案。


文字编辑:郑文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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