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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放牛山

 东磊001 2018-12-01

接警

 

1992722上午7时左右,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突然接到电话,该县桥头镇集派出所报称:桥头集镇放牛山上发现碎尸!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立刻派刑警队长、技术科长率领十名干警赶赴现场。

 

与此同时,肥东县公路站下属的横山石料厂也出了乱子,位于横山半坡上的炸药库疑似被盗!早上730分左右,厂里安排工人去取炸药时发现有点儿不对劲儿,仓库门上的锁头像是被人破坏了,于是石料厂的梁厂长赶紧向县公安局报案。接到报案的县公安局值班室立即将这一情况传达给正在放牛山现场工作的刑警队及技术科干警。

 

上午930分左右,公安人员赶到放牛山现场(以下简称一号现场),经过初步调查勘验,确认这是一起爆炸案件,死者已经被炸成碎块,爆炸时间是凌晨320分。鉴于案情重大,县公安局干警一边保护现场,一遍向合肥市公安刑警大队汇报,请求上级支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汇报之后,立刻安排一名副大队长带领痕迹、法医、化验、摄像、警犬等9名技术人员于上午1050分从合肥出发,赶赴放牛山案发现场进行支援。

 

此时,县公安局的侦察人员已经在现场周围开展调查。约1130分,技术人员赶到了位于一号现场西侧400米处的横山石料厂炸药库,开始对现场(以下简称二号现场)进行勘查。然而令所有人始料未及的一场惨剧突然降临,炸药库于1135分发生了剧烈的爆炸,仓库里存放的2424千克铵梯炸药和1500米导火索被全部引爆,库房全毁,爆炸形成的漏斗坑深达10米,直径超过21米。

 

牺牲

 

正在现场勘察的县公安局技术科长陈明志、法医马恒松、王能武、司机薛华延、桥头集派出所民警郭道清、夏成秉在爆炸中不幸牺牲。保护现场的民工骆其斌以及在附近看热闹的农民徐省华也当场遇难。远在65米开外的其他4名公安干警和18名群众被炸伤,另有3台警车在爆炸中严重受损。

 

爆炸发生后,约1210分,合肥市公安局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成立专案组指挥紧急处置,决定由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负责本案的侦破工作。成立的专案组抽调了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一百余名精兵强将,公安部五局乌国庆同志也于725日赶到合肥,帮助研究案情,指导侦破工作,为最后定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调查

 

战友们不幸牺牲的惨剧令专案组全体同志十分悲痛,他们冒着生命危险,顶着高达65摄氏度的酷热连续作战,自723日中午1230分至730日,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查明了以下情况:

1,            确认一号现场的死者为一人,男性,年龄26岁,身高约为170厘米,体态中等。

2,            两处现场使用的炸药均为铵梯混合炸药。

3,            一号现场提取的爆炸遗留物经过分析确认为电引爆装置,而二号现场由于炸药量大,爆炸破坏力极强。从目击者当时反映的情况以及现场勘验结果来看,不幸牺牲的公安干警陈明志、王能武的遗体基本上已经无迹可寻,只找到两只脚,说明他们离炸点最近。起爆装置引爆迅速,在场的公安干警根本没有任何隐蔽的机会,从而判断二号现场也是电引爆装置。

4,            两处现场均排除自然引爆的可能性。

5,            根据一号现场尸体残块分布的情况和物证检验分析判断,死者在爆炸一瞬间正处于蹲坐位置,左脚后跟略抬高,面朝西南,双手距离炸点最近,从而判断是在安放爆炸装置时被炸死。

6,            一号炸点的中心恰好是石料开采工作面,距离地面高度约为2.9米,地形复杂,根据死者姿态和地形判断不是自杀。

7,            从一号现场找到的17件遗留物经过检验,均与爆炸有关,可以肯定是由死者随身带往现场的。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验和对各类物证分析检验的结果,以及调查获取的证据认定,这两起爆炸均是人为制造爆炸案件。两处现场距离较近,并且是在同一天先后发生,应该存在内在联系,其作案目的可能是出于报复。

 

由此,搞清一号现场死者的身份就显得十分重要,专案组决定将一号现场作为突破口,从查找死者入手,采取以物找人的方法进行全面摸排。723日,专案组通过对此处石料工作面的13名民工调查发现,在此地做工的桥头集镇龙泉村康集东队女青年康某某前些日子与龙泉村小葛队农民葛瑞广(男,27岁)谈恋爱。7月中旬,由于家人反对,双方中断恋爱关系,此后关系一直非常紧张。案发的前两天,也就是719日下午,葛瑞广还曾经到过案发现场。这一发现引起了专案组的高度重视,立即把葛列为重点对象连夜进行查证。

 

经过调查核实,葛瑞广1966617日生,身高1.7米,系龙泉村石料厂放炮手。家中共有七口人,母亲已经去世,大姐与二妹出嫁,现在与父亲、大哥、三妹住在一起。葛瑞广的恋爱对象康某某也在龙泉石料厂干运料工,两人因工作关系接触频繁,于19926月份开始谈恋爱。此前康某某虽然已经有了恋爱对象,但是在葛瑞广的死缠烂打之下,两人于75日晚在龙泉寺附近仍然春风一度。事后康某某表示,如果双方要确立恋爱关系,葛瑞广必须拿出8000元钱。而生活拮据的葛瑞广只得写了一张欠条,写明五天内拿出8000元。康某某的姐姐得知两人恋爱的事情之后竭力反对,多次进行劝阻干预,并且告诉自己的父母,要他们一致反对两人恋爱。714日晚,康某某的姐姐将葛瑞广叫到家里,当着父母和姐姐的面,康某某表示今后与葛瑞广断绝关系。此后,康某某被姐姐安排到到一号现场的石料开采工作面上班(其姐姐与姐夫均在此干活),719日下午,葛瑞广曾经来到这个工作面观望过一阵子。自721日夜开始,葛瑞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

 

经过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调查走访,又通过对葛瑞广家的搜查,发现了葛瑞广于720日书写的一封“血书”,铵梯炸药包装纸、雷管等证据材料;从一号现场提取的被炸碎的衣服残片和解放鞋也确认是葛瑞广生前所穿;一号现场的尸体残块,葛瑞广生前所睡床上提取的毛发,葛瑞广给家人留下的“血书”,这三种检材的血型鉴定结果相同,均为“B”型;从现场提取的解放鞋与在葛家提取的葛瑞广生前所穿的鞋子进行警犬气味鉴别,同样未发现异常。

 

结论

 

专案组通过上述一系列证据认定,一号现场的死者就是葛瑞广本人。在一号现场的死者身份确认之后,葛瑞广被猎物这两起案件的重大嫌疑人。专案组全力以赴对葛瑞广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过细致入微地调查取证,专案组认定这两起爆炸案均系葛瑞广所为。其作案目的是实施报复,而其本人于722日凌晨320分在放牛山一号现场的采石工作面安放爆炸装置时失手被炸死。

 

专案组得出上述结论主要有下列依据:

1,葛瑞广具备作案条件,他是石料厂的放炮手,放炮的技术较好,平时专门与雷管、炸药打交道,其本人也很喜欢研究爆炸装置和引爆方式。据葛瑞广的兄长葛瑞安证实,经常看到葛瑞广把小灯泡的玻璃磨碎,把小灯泡的钨丝插入雷管,然后用电源线接通电池引爆雷管。调查中还发现葛瑞广于721上午还进行过爆炸试验,从试验现场提取到葛瑞广用于电引爆装置所使用的电池、电源线等遗留物。据技术勘验确认,一、二号现场的引爆装置应为电起爆,而调查的情况证实葛早已具备制造和使用此类爆炸装置的技术,而且在爆炸前一天还特意进行过电起爆试验,具备作案条件。

火雷管除了用导火索引爆,同样可以采用电起爆,当然,小电珠是常用的一种改装方法

 

2,作案手段相同。二号现场经过勘验发现,当时炸药库的门锁被雷管炸成三块。而葛瑞广此前有过数次使用雷管炸锁盗窃的前科:

 

199111117时左右,肥东县龙泉林场护林棚的门锁被雷管炸开,被盗走花生20余斤、香油10余斤,经过葛瑞广的父亲和妹妹证实,此案系葛瑞广所为。

 

1992316凌晨1时许,桥头集镇矿管站雷管库门锁被炸开,1748发雷管被盗走,葛当时也被列为嫌疑人。在此次调查中,又从其家中搜出了16盒雷管,共计1500发,批号、日期、生产厂家与被盗的雷管完全一致。

 

3199166凌晨143分,龙泉村石料厂炸药库发生爆炸,库里存放的891千克铵梯混合炸药和3500发雷管全部引爆。村石料厂副厂长兼会计与炊事员二人在爆炸中遇难,葛瑞广当时同样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现场破坏严重,对爆炸原因的分析缺乏必要的证据,最后被作为安全事故处理。这次通过查阅原始案卷和大量的调查走访取证后认定,“6·6”爆炸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爆炸案件。

 

葛瑞广与死者因领取奖金问题多次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离厂不干,并威胁说要大家走着瞧,具有作案动机;案发当天晚上,葛外出直至下半夜才回家,并且告诉自己的父亲,如果明天有公安局来问,就说自己晚上一直在家睡觉;当时的公安人员找到葛瑞广家里了解情况时,葛主动交代自己偷过一个风枪来进行搪塞。随后葛瑞广就躲出去避风头,直到调查人员撤离;等躲过风头之后,葛瑞广回来就追问其父有关公安人员的情况,并且说再有三天公安局不来找我,这个案子就算了;葛瑞广还曾经向其妹夫以及恋爱对象康某某透露,这个案子就是他干的,原因就是葛自认为受到了其他人的轻视。葛瑞广还口出狂言,声称公安局拿不出证据就没办法抓他。

 

4,为了验证使用雷管炸锁的实际效果,专案组进行了相应的实验,与1991年“11·11”案件,1992年“3·16”案件以及“7·22 ”案件门锁的破坏情况完全一致。从作案手法上来看,几起案件也具有一致性,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为。

 

这几起案件均发生在葛瑞广居住地周围1000米左右的距离,使用雷管炸锁进行盗窃的案件在肥东县境内只有三起,因此专案组确定葛瑞广就是这几起案件的幕后真凶。


电雷管起爆迅速,安全可靠,但是对于使用者的技术要求较高

 

从调查中证实,葛瑞广于721日晚930分左右从其妹处借了手电筒,10时左右离家外出一直未归,11时左右,石料厂会计李某正在距离二号现场北200米处的办公室房顶纳凉,突然听到南山坳也就是炸药库方向传来一声清脆的爆炸声,像是大爆竹的声音。考虑到葛瑞广是在22日凌晨320分被炸死,专案组认为,葛瑞广21日晚10时离家后,步行前往二号现场炸药库(侦查实验步行需要32分钟,3150步),使用雷管炸坏门锁,在库内安装了爆炸装置,然后前往一号现场企图故伎重施。从时间上来看,也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和可行性。


根据专案组的调查了解,发现葛瑞广生性倔犟,报复心理极强,曾经在村里多次扬言,谁要跟他作对就把谁炸掉。自从与康某某恋爱受挫之后,葛瑞广就对其父抱怨康某某水性杨花,玩弄他的感情;此后葛瑞广又威胁康某某的姐姐,要她少管闲事,并且还发出过死亡威胁;葛瑞广在与自己的妹妹私下聊天时也流露出打算报复康某某的姐姐、姐夫等人的想法。

 

通过对大量证据材料的分析、整理、归纳、鉴定,专案组认定,葛瑞广722日凌晨潜入一号现场,企图在采石工作面安放爆炸装置,目的就是为了对这些“仇家”实施报复。而在此之前就先进入开县公路站横山石料厂炸药库,制作炸药库被盗的假象,并且在仓库安放起爆装置,目的既是为了报复社会,也有制造混乱,掩盖其真实意图的目的。

 

从调查中证实,葛瑞广为了作案还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719日下午,葛先到一号现场观察地形。721日上午,葛瑞广在自家门口的田里还做了一次爆炸试验,中午在家里也自言自语说要搞个爆炸新闻,原本葛瑞广自从714日之后就一直没去上班,当天下午突然去厂里上班,还连续放了9炮,应该也存在借工作之机练练手的意图。当天晚上出门之前还写了一封“血书”,内容是要离家出走等等,并且又告诉其父,明天要听到爆炸新闻等等。

 

案发前几天,葛瑞广确实到合肥买了几件新衣服,还同其妹妹说过要外出,其妹的日记里也提到过葛瑞广打算外出的情形。

 

根据现场勘验、物证检验、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大量证据,专案组得出最终结论:二号现场的炸药库爆炸案确系葛瑞广所为,他企图在一号现场继续安装爆炸装置时被炸得死无全尸。

 

本案虽然最终得以侦破,但是却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六名公安干警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的热血永远与放牛山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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