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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吗?

 新屏轩 2018-12-01

日前,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当应用到“谈话提醒”时,对其与“提醒谈话”心存疑惑。为了搞清真相,通过查阅辞典、网络以及相关专业书籍,查明“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虽然都是针对问题轻微,涉及不到党纪责任的追究,但两者略有不同。

提醒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包含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

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在此,“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

而“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

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见,上述两处的“谈话提醒”都是纪委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党内法规中,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和执纪监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提醒谈话的主体有三类:担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的执纪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而不能适用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并不符合结果运用的条件。(油煤公司艾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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