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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基层法官眼里好律师的样子

 刘政人性本恶 2018-12-02

我与耀彤兄相识于这个通讯无比发达的网络世界,他现在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微博很是流行的时候便有了“八品法曹”这样一个很有特点的小域名。赵院有着山东人典型的特点,豪爽中带着些儒雅,办案码字之余打打拳、喝喝酒。我总觉得他对北方的基层法治环境有着深刻的了解与体会,微博上常常看到他澎湃的言语。我蛮喜欢他的文字,觉得直接却不简单,明确而不肤浅。今天这篇文章是赵院今年十一月初,被派往国家法官学院接受培训期间,参与了学院组织的一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话,其中他在自由讨论部分即席发言的整理稿。我读完之后颇有共鸣,在我们越来越强调共同体作用的同时,我们是不是有足够的智慧与信心来真正融入并信任这样一个团体,很多语言都是假的,只有一起经历过的才是真的,希望本文能引发大家小小的共识与反思。


对话分为主题发言和自由讨论两部分。在主题发言部分,中国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吕红兵老师首先为大家作了“律师眼里好法官是什么样子”的精彩发言,接着河南某基层法院院长作为学员代表讲述“法官眼里好律师是什么样子”,最后中央电视台奚丹霓老师讲述了“媒体人眼里的法官和律师”。 

发言稿分三个部分:

一、重视自己行为的外部性

二、要考虑到法治的成本

三、尊重地方性知识 


非常感谢三位老师给我们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尤其是吕红兵老师从经验层面给我们讲述了律师的成长经历、执业困境,让我们增加了对律师的了解和理解;也从应然层面表达了对法官的希望,希望我们更有担当,而且吕老师的希望不是泛泛而谈,是结合真实案例讲述法官应当如何用自己的行动促进法治进步,让我很受震撼,也很受启发。谢谢吕老师。 

吕老师在讲课过程中先后引用了熊秉元教授和波斯纳法官的话,这让我特别有亲近感。因为这些年我自己在业余时间一直对社科法学有浓厚兴趣,对两位也比较熟悉。下面我就借用社科法学的几个范畴表达一下我眼里好律师的样子,算是我对吕老师话题的回应。 



01
重视自己行为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个应用广泛的经济学概念,但对律师行为外部性的讨论并不常见到。 

这是因为在司法话语场中,律师常常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因而对律师而言讨论更多的是执业权利保障而较少见到分析律师行为的社会影响。 

我们考虑行为的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的确是首先应该围绕强者来讨论,希望强者有这种主观认识,进而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但律师是不是永远是个司法场域内的弱势群体? 

对此我想我们还是要更社科、更客观一些来分析。比如不少著名大律师的微博日阅读量都是超百万的,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坦率说,不怕丹霓老师不高兴,包括@央视新闻 在内的国家级媒体在新浪微博日阅读量也就这个数,这数字充分说明了律师在自媒体时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他的力量是很强大的,需要考虑自己言行的外部性。 

还有,一个名满华夏的大律师假如到三线城市去办案,那么两者之间在司法知识、技能方面绝对不会是平衡的。 

今天在这里培训的同行大部分都是和我一样来自三线城市,我这么说同行,大家肯定不会很高兴,但这是一个事实。 

律师制度具有全国流动的灵活性,这决定了律师中的顶级智力、技能可以出现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而司法体制不允许这种智识流动,它只能依赖自己内部土生土长的力量。这就会导致在宏观上处于司法体制内较弱地位的律师会在具体的司法场域中居于智力上绝对优势的地位——有时候可以说是降维打击。 

这种智识上的不平衡,也需要律师朋友们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部性,而不仅仅是考虑我能不能获得自己所欲的结果。毕竟我们都是法治途中的同盟军,我们需要共同向社会释放法治的信息。 

至于如何考虑行为的外部性,今天我就说一点吧,就是要让自己的观点在同一个时期内前后一致。 

比如我们都反对法官同案不同判,但律师是不是也有一个同案不同说的问题?如果今天代理原告是这个观点,明天代理被告又是那个观点,那么这大概就是不考虑行为外部性的表现。  



02
要考虑到法治的成本



与您一样,我非常欣赏、尊敬律师为法治而奋斗的精神,我们必须承认律师在国家法治化转型过程中的已经做出的伟大贡献,和继续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我依然希望律师朋友们在为法治而奋斗的过程中能够再多考虑一些,考虑到法治实现的成本。 

您刚才引用了熊秉元先生说的话:“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这话的确非常有道理。但坦率说,这句话相对于那句流传更广的话“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还是比较小众的。 

今天从作为律师的您口中听到,让我有些感动。我并不是说律师就天生极端,不会去考虑正义实现的成本,喜欢片面的深刻,我只是想说律师由于并不在国家治理体制之内,因而出于自己的职业立场会本能地忽视掉法治实现的成本问题。 

而法官还有其他体制内的法律人,由于时时刻刻在财政预算的控制之下,所以即便不是主动,也会不得不考虑一个法治或者说正义实现成本的问题。 

承担法治成本的主体是多方面的。 

比如我们强调疑罪从无是法治的必要代价,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忍受的一个后果就是更多的、真干了坏事的被告人因此获得自由,而承担这个代价的是伤心绝望的被害人。 

而且被告人生活社区内的其他公众也要由此承担公共安全福利下降的代价。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胜利”就能够完全遮蔽了的。 

另外,我还特别想强调的是法治成本最主要承担者就是我们这个国家。 

我们要清楚地知道法治是我们国家治理的方式,它相对于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伟大国家而言,只能居于工具地位。我们国家不是为了法治而法治,是为了更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福利的提高而法治,希望国家的社会秩序更好、人们的行为更可预期。 

坦率说,我觉得有些律师朋友在这个方面考虑的比较少一些,他们眼里的法治大概更像一个概念天国,觉得只要严格依照它操作就会解决这个国家的所有问题。 

我觉得还是要考虑法治的现实运行,考虑到现实运行成本,考虑到承担现实运行成本的不同主体这样可能就更容易让不同位置的法律人能够超越立场取得共识,也能够让我们作为整体的法律人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03
尊重地方性知识



法律社会学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就是说法律其实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我不是一定要说这个全称命题就完全成立,我想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所有的制定法都有一系列地方性的、非纸面的规则来帮助它运行。 

没有这些规则,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几乎无法运行。换个词汇表达这种地方性知识,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辅助规则,是长期在一个地方司法场域存在的,彼此之间有默契的,可以据此预期对方行动的自发性秩序。 

对这种自发性秩序,我觉得还是不要动辄对之扣以“潜规则”的帽子,而应该尽量予以尊重。 

举例来说,律师到法院进行阅卷等开庭辅助工作,最好要提前预约。不然你来到法院,可能法官正要开庭或者正在制作裁判文书,律师突然来了,如果法官无法立刻接待,就要法官出示必须预约的制度规定,否则就要到纪委投诉。 

这不仅是一个个人修养问题,也有一个对地方性知识的尊重问题。 

还有,正像吕老师刚才所谈到的那样,法官面临的案件压力非常大。在案件压力大的地方,法官和其他诉讼主体尤其是律师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尽快处理实质争议”的默契,大家都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滥用手里的资源、浪费时间。 

大多数律师是有这个默契的,但也有个别人通过破坏这种默契来拖延。当然,破坏这种平衡的不仅有律师,前些天就通报过某地法官有意拖延开庭的事情。 

这些行为,其实都很难说违反了制定法,他们违反的都是作为制定法保障的地方性知识。 

我个人觉得,离开这些地方性知识、自发性秩序对制定法的辅助和保障,我们的法律制度其实是没有办法成功运行的。对自发性秩序的无视甚至践踏,看起来是言必称法条,但其实是一种机会主义的法治态度,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投机。 

这方面,我们大家都应当有足够的谦卑,应当共勉。 

这就是我这样一名基层法官心中好律师的样子。再次感谢吕老师给我们做的精彩报告,也谢谢丹霓老师对法官的关爱和鼓励。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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