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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五个参考问答

 xzmm1974 2018-12-02

  导读:在实务中还是需要注意深刻领会精神,牢牢防止风险,尽可能以外部有效凭证予以证实真实性。留意政策口径,避免执行争议,诚信、和谐征纳才是正道。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进行在线访谈,邀请到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恩处长,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笔者根据该网站的实录,将其中有关税前扣除凭证的界定问题进行摘录如下(除将〔网友〕改为序号,删除〔**恩〕,以便方便阅读外,具体内容未作增减),望能有所启示。

 

  

  一、什么情况下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这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来确定:一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三是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如何判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我省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四、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要区分支出是境内发生还是境外发生,其次要区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要区分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还是其他个人。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属于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样要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境内发生,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不区分单位和个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如何理解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结束语】

 

  上述为实录内容,笔者无意于谈个人看法,只是想提醒一下:对于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的支出项目范围有一些争议,争议意味着风险。因此,在实务中还是需要注意深刻领会精神,牢牢防止风险,尽可能以外部有效凭证予以证实真实性。留意政策口径,避免执行争议,诚信、和谐征纳才是正道。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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