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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涉税处理2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9-12-31

(三)小额另行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下建成“应税项目”)”的,对方未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钱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想相关信息”。基于此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小额另行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有一下两种: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具体如下附件所示),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由于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分两种情况:一是按期纳税的,则按照月销售金额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二是按次或按日500元以下(含500元)。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对自然人个人发生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业务,按次或按日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要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一条中的“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该文件中的“按期”实指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次”是指自然人个人。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属于个体经营者,按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支出,不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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