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是什么关系 哪些是法律允许股东之间约定的 股东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除了现金哪些可以用来出资 出资瑕疵有什么后果 …… 本文梳理了相关的知识点 供您参考 -------------------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 有限公司设立、转让、增资>>公司设立>>股东出资协议(内资)
类别说明: 一般公司设立前或设立之初,股东之间对出资、公司管理作出的约定。 未包括:股权/资产交易补充、特殊安排
典型文本推荐: 一般出资协议 特殊出资方式 【编号:11431】 【编号:14835】
在中国合同库(www.fatianshi.cn)或Word插件“律师助手”中输入相应编号搜典型文本(点击图片了解律师助手): 股东协议 VS 公司章程 股东间协议在公司成立后,效力并非自然终止或被章程取代 主 旨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案 例 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股东协议 VS 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中的约定未载入章程,对股东仍可能有约束力 主 旨 股东协议中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作出特别约定,该内容未记载入之后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生效后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明确约定遵守原股东协议的,原股东协议的约定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案 例 曾奕与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股东协议 VS 公司章程 股东间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未载入章程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 旨 股东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仅约束协议主体,而公司章程属于公示性文件。如涉及善意第三人法律行为,基于保护公示公信力和交易安全,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记载的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 例 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蒋学文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实际出资 VS 持有股权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股东有权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主 旨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 例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除名股东 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主 旨 1、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例如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2、该股东对此无表决权。 3、该事项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因此如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4、除名前,公司应当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补足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司方能将该股东除名,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 5、对于不构成“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案 例 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股东出资 VS 诉讼时效 股东缴纳或补足出资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主 旨 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承担补足、返还出资的责任,并可同时主张利息损失。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详 情 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是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保证,公司资产也系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因此,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9页。 出资瑕疵 VS 违约责任 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受诉讼时效规制 主 旨 1、出资瑕疵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规范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条款等规定,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2、尽管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规范出资的股东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未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因此建议在相关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案 例 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与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ESSEN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四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出资瑕疵 VS 赔偿责任 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主 旨 1、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需要注意: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其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案 例 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电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苏民二终字第0201号】 本案中,上海钇利沣公司系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钇利洋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700万美元,占公司股权的70%,该笔资金验资后即被抽逃),在泰州钇利沣公司注册成立后,又将其在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公司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权人中国银行高港支行(以下简称高港中行)因其未能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而起诉至法院,并追究上海钇利沣公司以及通联公司的抽逃出资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上摘自《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云闯著,法律出版社,第24、25页。 专利使用权出资 专利使用权目前仍不宜作为股东出资 主 旨 1、专利使用权能否用以出资,实践中存在争议。 2、支持者认为,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范畴,应当允许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目前湖南、上海均有允许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3、反对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项权能,不宜作为出资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股东将出资财产投入公司,该项财产即应完整地脱离股东而成为公司财产。公司可以任意且自由地处分自身财产,无须原出资人的配合及协助。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后,公司对于自身财产的保有和处置,仍需专利权人协助(如按时交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这与一般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存在区别。况且,如何办理专利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使之转移至公司名下,现行法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宜将专利使用权单独作为股东出资予以认定。 4、实践中,专利使用权能否实际用于出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态度。 5、综上,专利使用权目前仍不宜用做股东出资。实践中建议采取其他方式,例如在全体股东对于专利使用权投入公司没有异议的情形下,巧用《公司法》第34条“但书”的规定,通过协商变更股权份额或者分红比例,以达到对专利权人的补偿。 股权出资的条件 股权用于出资的法定条件 主 旨 1、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6条,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出资的条件 债权出资(债转股)须满足法定条件 主 旨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七条 约定解除 VS 法定义务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义务,但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 主 旨 当事人签署增资协议,一方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约定有效。但因增资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负有增资义务的当事方仍应履行注册资本增资义务,即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另外,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系法定义务,不因另一方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而获得相应减免。 详 情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出资来源 VS 股东资格 出资人出资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设立人及股东资格的事实 主 旨 股东出资的来源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股东出资是否系借款,以及违法所得,不影响出资人根据有效的出资行为获得股东身份。 案 例 赵蕴炜、李伟文、缪瑾瑜与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华牛、王有总股权转社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0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