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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出资(八):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廿氏春秋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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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股东对公司的补缴及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2)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受限或丧失资格

(5)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问题

(三)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即对公司负有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等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引发其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还可能导致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股东对公司的补缴及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金额,除了该股东有责任补足出资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连带承担补缴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也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不实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公司债权人是否对该股东拥有某种请求权?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第二,股东的补充责任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股东不重复承担此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对出资不实股东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第四,对公司增资时增资人的出资不实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有权请求股权出让人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向股权出让人提起前述'补充赔偿责任'之诉的,亦有权要求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股权出让人追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六,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如果公司债权人对名义股东提起前述补充责任之诉,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作为抗辩理由。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由实施冒名登记行为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4)股东受限或丧失资格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乃至解除其股东资格。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5)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问题

股东不得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基于其违反出资义务而提出的补足出资请求或补充赔偿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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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王军 著:《中国公司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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