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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法庭内打人者刑拘,互骂者罚款上万元,以后谁还敢?

 贾律师 2018-12-04




法庭是庄严的地方,

可近日,

在天台法院,

居然有人在庭审过程中打人闹事

事情到底怎么回事?

打人者又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事情经过


以上是现场画面


11月26日下午,天台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齐某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进行到原告徐某举证阶段时,第三人范某(即原告徐某的母亲)骂被告齐某要被车撞死,被告齐某遂站起与之对骂。


此时,原告徐某在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后仍从原告席追至被告席,连打被告齐某三拳,前两拳打到被告的头上,后一拳打空。审判长迅速将徐某拉回原告席,后叫来两名法警维持秩序。


处理结果


鉴于徐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不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殴打被告齐某致人民法院庭审中断,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进行,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徐某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现已被刑事拘留。


鉴于范某在庭审过程中,既辱骂执行法官,又辱骂本案被告齐某,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范某罚款15000元


鉴于齐某在庭审过程中,与第三人范某对骂,被原告徐某殴打后动手要打范某,天台县人民法院对齐某罚款10000元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审判过程中,每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0月,

天台法院针对民商事案件诉讼秩序

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


天台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秩序,确保诉讼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妨害诉讼秩序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针对逾期举证问题

要根据案件类型及繁简程度确定合适的举证期限,尽量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逾期举证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置:

(1)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不予采纳;

(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在采纳的同时对其予以训诫并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予以训诫;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针对诉讼突袭问题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答辩期内答辩,而在庭审对原告诉请提出较大异议的,可予以训诫,并可以决定由其适当多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故意在答辩期满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不予准许。


答辩期间届满后,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的,除必要共同诉讼外,一般不予准许。


三、针对开庭迟到问题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的,视情予以训诫。对案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准时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准时到庭的,缺席审理。


原告因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诉讼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应予支持。


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到庭的,首先应当查明迟到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庭审活动重新开始;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或罚款,可准许其参与庭审活动,已经完成的庭审程序不再重复,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对其制作询问笔录。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庭迟到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罚。


四、针对虚假诉讼问题


在开庭审理前,要求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使他们明白无论是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还是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提供虚假证据,均会受到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庭审理前应再次以口头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重申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有关案件细节的调查了解,必要时可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单独询问。


对虚假诉讼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不予准许,在作出罚款、拘留处罚后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包括虚假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的,也不能以“不予采信”了之,而应一并作出罚款、拘留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针对滥用诉权问题


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并可对其滥用诉权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六、针对庭审秩序问题


开庭前播放法庭纪律,并由审判人员在宣布开庭后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对不遵守法庭纪律者,将以录音录像为依据庭后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庭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重申法庭纪律及违反法庭纪律的后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劝阻的,为保证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可先责令其退出法庭,待庭审结束后再作出相应处罚。


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者,绝不能姑息迁就,而应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其他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不管发生在何时、何地,只要能查实确属打击报复行为,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初步查明律师、法律工作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虚假证据而向法院提供,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供;

(2)指使或者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

(3)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合法取证,或者阻止他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当事人受到训诫、罚款、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初步查明其委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有责任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查处;同时应当在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中记载该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对有符合本规定情形的行为人需要处罚的,应当结合所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主观状态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从重作出处罚。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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