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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逾期举证应承担对方交通费、误工费

 半刀博客 2016-03-23




“被告到法院出庭应诉,却由原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这一貌似不符合常理的事情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

近日,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褚墩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因原告未携带相关住院病历、票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也不齐全,被告在庭审质证均提出异议,法庭经组织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做出认定。经询问得知,原告将证据原件提交了委托代理人保管,因代理律师临时有事无法到庭,故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因不熟悉诉讼程序又未在庭前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故只是携带身份证件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原告作为农民工不熟悉举证规则,法庭对诉讼程序再次向原告作了释明,依法对原告不能按期举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在征求被告意见后,另行为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并责令原告支付被告再次出庭的交通费、误工费。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载明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当事人如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可能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逾期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逾期举证会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还会受到法院训诫、罚款的处罚,并要赔偿对方因逾期举证增加的交通、住宿、餐饮、误工及证人作证费用,因此,当事人诉讼维权应遵守程序规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仔细阅读,在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作者: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石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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