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讼阅读 文:杨诗雨 在工程款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确认。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一般工程款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发包人的拖延行为将使承包人蒙受巨额的利息损失。本文笔者拟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谈一谈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如何锁定利息起算时间。 首先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发承包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起算时间,但是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相应条款,这时即可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形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导致工程未交付(笔者理解其中包括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情形),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所以最高院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认定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综上所述,确定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是认定利息起算时间的关键。然而施工合同中对于提交(送达)结算报告通常没有相应的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文件的民事送达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笔者结合自身事务经验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在合同中约定至少两种送达结算文件的方式 送达的方式有许多种,包括邮递(挂号信)、特快专递(EMS)、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手递的形式送达,对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结算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传真仅适合少了纸张的传递,作为结算报告的送达方式显然是不适合的,邮递(挂号信)区别于普通平信,是给据邮件,可以办理查询,发生丢失损毁也可以要求赔偿,但仍然不适合寄送重要文件。 特快专递(EMS)是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区别于一般快递主要是采取空运方式,所以具有速度较快、相对安全、资费较高的特点,比较适合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手机等。综上在实践中我们一般选择当面手递和特快专递两种方式。 电子邮件送达作为辅助手段也经常被发承包双方采用,电子送达形成后,送达人员应当及时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并保存截图,电子邮件送达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一般还需要对送达行为进行公证。 至于合同条款,可以约定:“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结算报告等重要书面文件,均须采取特快专递(EMS)、当面手递或电子邮件的送达形式,其中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采取当面手递的形式送达的,取得由对方签收的单据时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对方不得以签收人不是本人或不具有签收授权为由进行抗辩;采取特快专递(EMS)形式送达的,应按对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发出,一旦送达上述地址并被对方签收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采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电子邮件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收件人。” 2、确认每种送达方式的全部送达信息 除了当面手递、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其他送达形式也可以作为结算报告的辅助送达手段,为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笔者根据多年实务经验,建议条款中双方各留两个电子邮箱,以防出现电子邮箱被注销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情形。 3、设定特殊情况下的送达效力认定条款 如果快递结算报告的时候出现对方拒绝签收、地址错误或变更、查无此人等情况,导致无法送达,亦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时出现对方注销了自己的邮箱号导致承包人发送失败,甚至将承包人的邮箱设置为黑名单从而无法对其发送邮件等情况,这时需要提前约定送达效力认定条款: “若因对方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变更或注销),己方向对方两个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均失败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成功。若因对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错误、发生变更或对方拒收),己方向对方发送快递失败的,自快递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成功。” 4、确认送达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 应明确各方在己方每项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负有向另一方进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如可以约定:“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或电子邮箱地址被注销时,须在变更或注销前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更或注销发生客观不能送达或退件的情形亦视为送达收件人。” 施工工程的工期一般少则1年,长则2-3年,承包人常常垫付资金在施工,如果发包人无端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结算义务,承包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为了获取应得的工程款利息,承包人只有在合同中将以上内容约定清楚,才能在出现争议纠纷后利于不败之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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