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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除了记账,增值税处理是重点,这3项内容,会计要记牢

 平淡人生a9 2018-12-05

1、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增值税纳税义务: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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