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按区政府规定办理,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市空港委规定办理,其余区域按本指引办理〕
总体指引 一、业务解释 旧村庄全面改造: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四)《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府办〔2016〕2号) (五)《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 (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八)《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九)《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令)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 (十二)《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号) (十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三、报批流程
阶段指引 第一阶段 计划申报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标图建库 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应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49条,《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标图建库流程图。 2.收件资料
3.办理部门:区政府(城市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空港委(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纳入。 (二)更新范围 以自然村或行政村形成并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范围的建设用地为基础,根据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叠加信息,合理确定旧村庄更新改造范围。 旧村庄在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庄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属于村集体(含该村属下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的用地应当全部纳入更新改造,可以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施连片整体更新改造。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3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11条。 2.办理步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政府(区更新机构)指导下合理确定范围。 (三)明确改造意愿 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同意,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 1.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2条。 2.办理步骤 (1)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 (2)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 (四)申请年度计划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1、28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 2.申报项目计划的条件 (1)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或符合纳入标图建库条件(项目涉及的“三边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除外); (2)项目用地产权清晰,且改造方式符合城市更新政策规定; (3)已形成的更新实施初步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4)改造意向和改造方式已征求全体村民意见,80%以上村民同意启动全面改造,意愿表决比例高的优先;已开展数据摸查改造,已完成的优先;可提供项目实施初步方案的优先。 3.收件资料
4.办理部门:区政府(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5.办理步骤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请纳入; (2)各区结合项目成熟程度上报市城市更新局; (3)市城市更新局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表格下载:广州市20xx年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请汇总表、城市更新项目申报表(旧村)、项目(片区)实施计划表、城市更新项目市财政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阶段 实施方案编制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数据调查核查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2、16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6、16条。 2.收件资料 说明:具体数据内容参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号)。 3.办理部门:区政府(更新机构,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 (1)区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2)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区政府认定后公示15天; (3)市城市更新局对区政府认定的数据进行核查。 5.办理时限:委托核查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核查与书面核查意见提交(遇雷雨天气、部门配合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时间可延长15日)。 (二)选择合作企业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5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6、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 2.办理步骤:基础数据经区政府核查公布后(公告时限不少于4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合作企业(注:合作企业选取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 (三)方案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以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根据片区策划方案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复建和融资建筑量、改造成本、资金平衡、产业项目、用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农转用报批、建设时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29、30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6、17、18条。 2.办理步骤 (1)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核。
第三阶段 实施方案审核审定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方案审核及表决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1、25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17、30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令)140条,《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19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 2.办理步骤 (1)区政府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表决稿(包括拆迁安置总量、补偿方案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相关内容); (2)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区政府审核通过。 (二)方案审查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1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政府157号令)第140条。 2.办理步骤:区政府审核同意方案后上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审查。 (三)方案审定 1.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0、21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政府157号令)第140条。 2.收件资料
3.办理部门:市城市更新局(查看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办理步骤 (1)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更新局); (2)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方案。 5.表格下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改造意向表、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审批申报表(旧村类)。 (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如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同步报批,获得批复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四阶段 实施方案批复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方案批复 1.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1条。 2.办理步骤 (1)市城市更新局在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后向区政府发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2)项目实施方案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当先按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修改完善; (3)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应当在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批复生效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后,在3年之内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的,批复生效实施。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5条。 (三)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批复中明确项目办理供地、流转、规划报建等手续前须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依据:《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号)。
第五阶段 实施方案批后实施 一、操作流程 二、操作说明 (一)启动拆迁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确定后,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依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22条。 (二)建设报批 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1条,《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33条。 2.办理步骤 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 (四)完成验收 (五)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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