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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军法处置”一般是怎样的处置?

 cenprounhuang 2018-12-05

看过《三国志》的读者可能还记得此中《魏志·卢毓传》里记录着如许一件事:一位配偶女白氏由怙恃包揽嫁给一个士兵,过门没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士兵就因掉踪被鉴定为逃亡。负责审讯的年夜理寺依据“士亡法”判处白氏死刑。上报到朝廷,门下省的官员卢毓旁征博引加以辩驳,说:“女子要经与丈夫碰头同房,才当作为人配偶。可是依据《礼记》女子假如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前见过祖宗,身后要归葬娘家。白氏还没有当作为人配偶,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配偶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当作婚的若何来加重惩罚?那时的“军法”对此并无明白划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不外按照儒家经典‘附从轻’,比附类推论罪就应从轻惩罚。

那么,古代“军法措置”,一般是如何的措置呢?

现实上,中国的军法有着十分悠长的汗青。《尚书?甘誓》里就有记录: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年夜战于甘(陕西户县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率领戎行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带动和颁布发表作战规律、奖惩尺度。划定凡是从命号令,毋忝厥职、勇敢战斗、尽力完当作作战使命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尽力执行号令,完不当作作战使命的,就要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被认为是具有了中国最早军法性质的规范。

直到秦朝,军律例心猿意马才较为具体,且实施得也比力彻底。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奖惩的具体划定。如:士兵小我,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去其全家徭役和钱粮;士兵小我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赐给一个农奴(庶子);年夜军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军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此中功年夜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此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年夜会上车裂等等。

是以,古代“军法措置”,一般有以下的措置:

《周礼·夏官·诸子》:“如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灋治之。”

《史记·齐悼惠王宿世家》:“高后 令 朱虚侯 刘章 为酒吏。 章 自请曰:‘臣,将种也,请得以军法行酒。’”

(晋)葛洪 《抱朴子·自叙》:“前人有急疾之义,又畏军法,不敢任志。”

洪深《赵阎王》第一幕:“今天我没有功夫,明天拿军法来慢慢地问你,枪毙你,还不省事!”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三十九回:“乃命子文治兵于暌,简阅车马,声名军法。”

当然,到了明代,还传播有“十七禁令五十四斩的军法。”

十七禁令:悖军、慢军、懈军、构军、轻军、欺军、淫军、谤军、奸军、盗军、探军、背军、狠军、乱军、诈军、弊军、误军。

五十四斩首:

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二:呼名不该,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四:多出牢骚,怒其本家儿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六:所用刀兵,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晦气,旗号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七:谣言诡语,假造鬼神,假托梦寐,大举邪说,勾引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八:好舌利齿,妄为长短,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平易近,若有逼淫配偶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十:窃人财物,觉得己利,夺人首级,觉得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十一:军平易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密查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呼吁,漏泄于外,使仇敌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十三:挪用之际,结舌不该,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鼓噪,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十五:托伤作病,以避挞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十六:本家儿掌赋税,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树敌,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十七:不雅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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