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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请后,能否依新证据再次起诉

 苏律师书架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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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

不能依据新证据再次起诉

文 | 唐正洪


裁判要点:一审以原告杨庭昌证据不足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则以杨庭昌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是可以再次起诉。如此,在本案处理后,杨庭昌再次起诉,已无障碍。


一、案件事实

原告:杨庭昌,男,1964年1月出生,侗族,务农。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简称万山交通局)

杨庭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万山交通局赔偿损坏原告杨庭昌的经济林、退耕还林山林、土地、粮田的经济损失合计1,109,290元。事实及理由:万山交通局副局长姚元卫于2017年9月份组织施工人员杨秀军、杨秀佳、杨再清等人在万山区下溪乡报溪村石榴山一组维修组级公路和新修公路,将杨庭昌的退耕还林地(杉木、丛木、喜树)、经济林(板栗、枣子树、梨 树、李子树、柿子树、石榴树、枇杷树等)、粮田、自留地等合法财产损坏和占用。


二、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万山交通局是否组织修建公路,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杨庭昌的财产,并造成1,109,290元的损失的事实,杨庭昌仅提交了17张现场照片,但该照片仅能证明现场情况,杨庭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系修建杨庭昌所述公路的组织者或者施工者,且实施了侵害杨庭昌合法权益的行为,故该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杨庭昌主张万山交通局修建公路,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杨庭昌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组织或者直接施工修建了杨庭昌所述公路,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杨庭昌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的损失情况,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系原告所述公路施工的组织者、施工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实施了侵害杨庭昌财产的行为,对杨庭昌要求万山交通局承担赔偿损坏原告经济林,退耕还林、土地、粮田的经济损失合计1,109,2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庭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2元,准予免收。


三、二审裁判

杨庭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万山交通局承担赔偿1,109,290元的责任。事实及理由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杨庭昌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其对所主张被侵害财产具有权属关系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争执事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二、驳回杨庭昌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92元一审法院已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4元系缓交),不再缴纳。


四、案件评析

(一)起诉受理的第一要件为原告主体适格

原告起诉,首先必须判决,原告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是否适格。具体在本案中,原告必须是诉争被侵权财产即土地、山林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权人。在本案中,原告杨庭昌未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杨庭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二)判决驳回起后能否依新证据再次起诉

这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问题,人们平时较少思考。但是,是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对该问题是可以得出确切结论的。

《民事诉讼》第20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对什么是“新证据”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387条、第388条有进一定的规定,可概括为两种情形:1.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发现),但是因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取得)的证据;2.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两种证据均是“新证据”,可作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新证据申请再审。

另外,《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再次起诉。

因而,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能依新证据再次起诉,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

(三)本案驳回起诉更有利对当事人保护

本案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杨庭昌的诉讼请求;同时又在说理中称“杨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该表述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杨庭昌即使有新证据,也无法再次起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解决。

而二审则以杨庭昌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如此,在本案处理之后,杨庭昌再次起诉,已无障碍。如此处理,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五、裁判索引

一审: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

二审: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1527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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