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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祥:從底本到寫樣:由《畿輔叢書》所見晚清書籍刻印之實態細節

 书目文献 2020-10-23

從底本到寫樣:由《畿輔叢書》所見

晚清書籍刻印之實態細節[1]

石  祥

 

    石祥(1979— ),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古典文献学。著有《杭州丁氏八千卷楼书事新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等。

    自印刷術發明以來,直至晚清,雕版印刷是我國最主要的書籍製作方式。對於傳統的書籍雕版刻印流程,前輩學者盧前、錢存訓曾予介紹,將重點置於“上版”、“發刀”等技術層面的工藝流程[2]。近年,陳正宏先生以《豫恕堂叢書》寫樣稿本與紅印本為實物例證,詳細復原寫樣至試印過程中發寫、校勘、割補、修版等環節及其細節,並關注工價統計、校改修版時的人事糾葛,凸顯了前二位学者所未及的刻印過程中的“人”的活動[3]

上述先行研究已大致清晰勾勒出寫樣及其後的書籍刻印流程,但不能說題無剩義。這是因為:刊刻書籍無法脫離“底本”而進行,所以在“從寫樣到紅印”之前,自然還需要“從底本到寫樣”。而這一階段的實質是刊刻者如何將“別本”轉化為“此本”。如果說,寫樣本的完成標誌着“此本”基本定型(當然在上版刊前後有時還會有一定幅度的修改),那麼“從底本到寫樣”便是“此本”形成的關鍵環節。而前揭論著尚未未論及這一階段的實態細節。

談及底本,便涉及到版本學中極為重要的版本源流問題,考證某本系以何本為底本翻刻,歷來是版本個案研究中的重要一環。但以考證版本源流為目的的研究大多止于解明底本系何版本;能更進一步揭示出底本為某一刻本的初印本或後印本,已屬極為精密難得[4]。而確指底本具體是該版本的哪一部印本,則是非常困難的(單就考訂版本源流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似亦無須精確至此)。這並非研究者能力不足所致,而是由於“底本—寫樣本—刻本”證據鏈條的“缺環”。在一般情況下,寫樣本會隨上版刻印而“自然”消亡,作為底本的那一部印本或寫本或無可蹤跡,或“隱藏”在眾多印本或寫本中難以被發現。

而在“從底本到寫樣”的研究框架下,研究者所要揭示的核心問題是:刊刻者如何根據自己的意圖將“別本”轉化為“此本”,以及為此採取了怎樣的操作。因此,不能籠統謂以某本為底本,而必須精確至實物個體——某刻本的某一部印本或某某寫本。

有幸的是,筆者在定州市博物館見到了《畿輔叢書》的若干刻書底本、寫樣本,可對“從底本到寫樣”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點作出初步回答。

一、底本的判定:刻書底本中的編校改動痕跡

《畿輔叢書》是清光緒年間定州王灝、王延綸父子編刻的郡邑叢書,收錄先秦至清京畿直隸地區鄉賢著述180種,涵蓋經史子集四部,是晚清時期較為著名的郡邑叢書,有清光緒王氏謙德堂刻本及1982年廣陵書社後印本。王灝,字文泉,直隸定州人,道光二十九年(1849)己酉科優貢,咸豐二年(1852)壬子科舉人。富藏書,藏書處號“括齋”。輯有《畿輔叢書》、《畿輔文徵》。李鴻章曾題“畿南文獻”匾額贈之[5]。以上是《畿輔叢書》及編者王灝的大致情況,接下來回到本題。

就一般情況而言,從規劃刻書到正式印本印成,須經過以下多個步驟,有時某一步驟還可能出現反復:

確定底本底本的修改加工寫樣審讀校改寫樣(割補或重新寫樣)上版刻制試印本(印樣)審讀校改印樣剜改版片正式印本

在這一過程中,寫樣本這一環節決定了刻本的基本面貌。寫樣本的功能是供黏貼上版,由刻工依樣刻制書版,是故試印本應與經校改修正達到上版前最終狀態的寫樣本面貌一致。在試印本印成後,審校者可能會再度校讀,提出修改意見,刻工據此剜改版片,印出正式印本;由於此時剜改大多只牽涉少數字句,因此可以說,正式印本大體與寫樣本的最終形態相同。另一方面,如下文所示,在寫樣之前,審校者會在底本上作出批語(有時還包括非文字性的編校痕跡),指示底本文字應作何修改、寫樣應遵循的格式等,寫樣人則按其批示寫樣。若將底本原貌稱為A狀態,依照校改意見將所指出處修改後的底本為B狀態,則寫樣本的最初形態應與底本的B狀態大致相符。綜言之,在“底本寫樣本試印本”的書籍刻印鏈條中,任一前者按批語修改後的狀態,應與其後者的最初形態大體一致。

然則,從理論上來說,欲判斷某一具體印本或寫本實物是否為某一刻本的刻書所用底本,最理想的方法是逐一回溯比對三者的異同。但在實際中,底本、寫樣本、試印本是一個無法同時流傳至今的“不可能三角”。除了實物損毀不傳之外,更關鍵的原因是寫樣本會隨上版刊刻而自然消失。——倘若某書的刻書底本、寫樣本與試印本並存,則試印本是用二次寫樣本付刻而成的,現存的寫樣本乃是被棄用者。

因此,本文判定底本及展開討論的原則是:比對“疑似底本”中的編刻校改痕跡與畿輔叢書本,是否相符。以下試以定州市博物館藏清道光四年東陽縣署刻本崔述《洙泗考信錄》為例。

此本有貼簽墨筆批語,但與一般校勘或點評意義上的批校大相徑庭,基本不標注異文或校改文字,亦不評論內容;而是“不用/用××(指非文字性符號)”、“頂格寫”、“低×格”及“後仿此”,究其語義,這是在指示在抄寫時應如何更改道光本的版式、文中所用符號等,“後仿此”是指凡後文中出現同類情況,則照此統改。案,古人傳抄書籍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副本,雖然有時也會變易行款格式,或略去難以按原樣摹寫的符號,但如此強調更改版式、非文字性符號,不禁令人懷疑,這是在指示寫樣時須注意的事項,換言之,此道光本是一部刻書底本。

再將批語與畿輔叢書本(以下簡稱“叢書本”)相比照(見下表),則可發現二者存在強烈的對應關係。叢書本與18條批語中的14條相符,尤其是凡批語指示“後仿此”者,叢書本皆嚴格遵循,依例統改。至此,可以確認此道光東陽縣署刻本系叢書本的刻書底本。


道光本

畿輔叢書本

位置

道光本

批語


1

卷一首葉A題名行

大名崔述東壁謹考  石屏門人陳履和校刊

後仿此  大名崔述箸

同批語

2

卷一首葉A次行“初餘為《洙泗考信錄》既成”

該段各行皆低兩格

“初餘”以下俱低三格

同批語

3

卷一首葉B第七行“備覽”條

“備覽”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備覽”二字用圍圈,低兩格,後仿此

同批語

4

卷一葉二A第五行“存疑”條

“存疑”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存疑”二字用圍圈,低兩格,後仿此

同批語

5

卷一葉二B第三行“按孔父之死”

此段各行皆低兩格

凡按語均低三格,後仿此

同批語

6

卷一葉二六B第四行“在齊”(標題)

“在齊”低三格

“在齊”二字頂格寫

“在齊”低三格

7

卷一葉三〇A第五行“附論”條

“附論”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存疑”二字用圍圈,低兩格,後仿此。

同批語

8

卷一葉三五A第六行“自齊反魯”(標題)

“自齊反魯”低三格

“自齊返魯”四字頂格寫

“自齊反魯”低三格

9

卷二首葉A第三行“為魯司寇上”(標題)

“為魯司寇上”低三格

“為魯司寇上”五字頂格寫

“為魯司寇上”低三格

10

卷二葉B第六行“適衛”(標題)

“適衛”低三格

“適衛”二字頂格寫

“適衛”低三格

11

卷三首葉A題名行

大名崔述東壁謹考  石屏門人陳履和校刊

下空三格,後仿此  大名崔述箸

同批語

12

卷三葉二A第二行“存疑”條

“存疑”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存疑”等字低二格,用圍圈,後仿此

同批語

13

卷三葉三A第二行“附錄”條

“附錄”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附錄”二字低二格,用圍圈,後仿此

同批語

14

卷三葉三B第三行“按孔子在魯”

此段各行皆低兩格

按語俱低三格,後仿此

同批語

15

卷三葉七B第三行“厄于陳蔡之間”(標題)

“厄于陳蔡之間”低三格

“厄於”六字頂格寫

同批語

16

卷三葉九B第三行“存疑”條

“存疑”兩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存疑”二字低二格,用圍圈,後仿此

同批語

17

卷四葉一九A第六行“補孔子生鯉字伯魚”

“補”字為黑底白文

“補”字用圍圈,不用陰文

同批語

18

卷四葉二九B第八行“附通論”條

“附通論”三字無圍圈,低一格起

“附通論”低二格,圍圈,後仿此

同批語

當然,如上表所示,叢書本與道光本及其批語相比,也有批語做出指示而叢書本未改、批語未作指示而叢書本卻又變化這兩類情況。那麼這些歧異是否足以推翻此道光本為底本的結論呢?以下略作分析。

先看未按批語改動的4處。這4處全為小節標題,批語指示應頂格,實際刻成的叢書本則一律低三格。從閱讀觀感來說,標題頂格,一來有欠美觀,二來不夠醒目,易與前後正文相混淆,讀者快速翻檢時容易錯過。由於叢書本的寫樣本現已不存,無法確認最初寫樣時標題是否頂格,改為上空三格是在寫樣前審校者另行通知寫樣人,抑或寫樣完成後,再指示挖改移補的。

再看批語未作指示而叢書本與底本有異者。

首先是行款版式。道光本八行二十三字,四周雙邊,白口單魚尾,各卷卷尾有“道光四年正月東陽縣署中刻”刊語;叢書本十行二十二字,四周雙邊,黑口無魚尾,卷尾無道光刊語,卷一首葉首行書名下有“畿輔叢書”字樣。以上變動,批語均未作交待。案,凡刊刻書籍,必首先規劃行款版式,並先行刻印寫樣格紙備用(寫樣格紙亦採用雕版方式印刷),而非在臨寫樣之前再做考量決定。待將經校改批示的底本交付寫樣人,他取事先置備的寫樣格紙,依樣抄寫即可。換言之,通過預製寫樣格紙,刻書主持者就行款版式與寫樣人做了事先約定,無煩在底本批語中再加指示。很多叢書,或雖無叢書之名但由同一出版者在相近時段刻印的書籍往往行款版式保持一致,便是使用同一款寫樣格紙所致。反之,若變換行款版式,則須重新刻印寫樣格紙,這不僅增加成本,也降低了效率。因此,若無特殊情況或需求,沿用舊制,便是最為合理的選擇。

其次,如上表所示,批語指示凡書中標為“存疑”、“備覽”、“ 附論”、“附錄”的部分,將這些標題的格式均改為“用圍圈,低兩格”,卻未對同類的“備考”、“存參”等加以說明,而叢書本仍仿存疑等例作相同處理。與之類似的情況還有:道光本“存疑”、“備覽”等字樣後加圈,以間隔文字,叢書本刪去。這裡有兩種可能:其一,寫樣人不僅能嚴格遵循已有指示更改,甚至還揣摩心思,按類循例,對未有批示的相似情形,自行作出符合審校者意圖的變動。其二,審校者最初確有疏漏,後來另行補充告知寫樣人照此辦理。若屬後者,則可知底本中的批示未必涵蓋所有事宜,雙方另有孔道溝通,如口頭通知、書信往還。可為佐證的是,筆者所見的刻書底本、寫樣本(不僅《畿輔叢書》)未有任何批語談及核算工價,寫樣與刻印又絕不可能免費,雙方顯然是通過其他管道協商的。

 

綜上所述,若某本有多處批語涉及調整抬格、空格、增刪符號、改動卷端題名等非正文要素的改動,則其為刻書底本的可能性相當大。取較之晚近的諸刻本與其比對,觀察兩者在關鍵點上是否大致相符,即可做出判斷。另一方面,如上例及下文所示,最終形成的刻本往往與底本批語不完全相符,並不能以有所歧異,即判定此本非底本,應充分考慮到在底本批語完成後,在寫樣至上版刊刻的過程中,仍有變動的可能。

二、意圖:成為“此本”的關鍵

書籍刊刻無疑或明或暗地體現刻書主持者的意圖。所有刻書者的共通意圖是為某書增一傳本;更有不少人力圖刻出精善之本,為此廣集眾本,力事丹鉛,委以良工,而求精美。這是刻書活動中不言自明的應有之義,然而在這些普遍意圖之外,有時刻書主持者還會出於種種考量,欲實現某些“個人化”的意圖,這些意圖無疑具有相當複雜的面相。底本批語則是考察主持者所持意圖的重要材料。

茲以定州市博物館藏道光二十三年祁陽順積樓刻本《潛室劄記》(清刁包著)為例。書中的審校者批語顯示了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凸顯“新”“舊”刻本的不同。如,順積樓本卷首有鄂爾泰序,題為“潛室劄記序”,批語曰“‘序’字上加‘舊’字”。次雍正三年黃越序,未有標題,批語曰“首行標‘黃序’二字”。這兩處批語所體現的“意圖”,顯然是要強調在作為“新刻本”的叢書本中,順積樓本原有的序跋是“舊”的[6]。此類將底本原有序跋改題“原序”“舊序”的做法,是古籍中的常見現象,然則可知強調“新刻”與“舊刻”的差異(儘管二者在文本上的差異容或有限),是刻書主持者的人之常情。

二是展現刻書語境與目的的變化。順積樓本的卷端題名相當複雜,逐一羅列作者、校者、訂者、參者名氏,達十餘人之多;叢書本改題“祁州刁包著”(見圖3、圖4),刪去其他。案,順積樓本為刁氏家刻,刻印先人著述,是闡揚家光的大舉措,羅列出洋洋灑灑的親朋師友名單,既可盛大其事,又使參與者均有躬逢盛事、與有榮焉的滿足感。叢書本則以表彰鄉先輩著述為目的,大約在王氏看來,只須強調刁包系直隸祁州人士即可,而順積樓本的主持者與參加者——刁氏親友,不僅在刻書主體變為定州王氏的語境下已失去意義,且與郡邑叢書的主旨無關。卷端題名的一詳一略,正隱含了祁州刁氏、定州王氏這兩組刻書者相去甚遠的刻書意圖。儘管此處修改未經審校者批語的明確指示,但如上揭《洙泗考信錄》之例,批語指示將道光本的“大名崔述東壁謹考  石屏門人陳履和校刊”,改為“大名崔述箸”,並強調“後仿此”,可知將卷端作者題名統一為“地名+作者名”的形式,是王氏的既定方針,意在強調作者的“地域身份”以及《畿輔叢書》作為群邑叢書的特質。

又如,順積樓本鄂爾泰序“予少承先大人司成公訓”一句,“先大人”抬行另起,批語指示“可與上連寫,不必抬”。(見圖5)鄂爾泰言及己父而提行,事所宜然。據序文又知,鄂爾泰作序,乃因“屬吏上元令伊祁刁承祖出其先人所著《潛室劄記》一編,以求敘于余”。刁氏徵序於彼,且雙方為上下級關係,那麼刁氏一族刻書時自應沿襲鄂爾泰原文面貌,以示尊重。至王氏刻書時,早已時過境遷,自然毋須諱他人之諱。這一更動,恰體現了刻書語境的變化。

三是提示字形,防止訛誤。順積樓本鄂爾泰序末署“西林學者鄂爾泰謹序”,貼簽將“西林學者”四字重新書寫一遍。(見圖6)乍看上去,很難理解其用意。細究之下,推測是:此序以行書上版,“學”的字形有所變異。大約寫樣人辨識字形的能力有限,審校者唯恐致誤而特意寫出正體,以示提醒。事實上,寫樣人辨識字體的能力固然因人而異,但相對有限,大約是普遍現象。以下舉出長期從事書籍校刻的晚清學者張文虎談及的一個佐證。同治六年(1867),張文虎在金陵書局,十一月十七日,“節相(曾國藩)欲以聚珍板印顧亭林《肇域志》”,二十四日,“縵老示《肇域志》,蠅頭草書,或添注文旁,或增補眉上。朱筆勾乙錯誤,不可辨識,恐非抄胥所能辨,付工擺印,亦未易也”[7]

與之類似,定州市博物館藏明萬曆刻本《平播全書》是王灝刻書所據底本,因系後印本,個別文字模糊難辨。審校者以朱筆貼簽將磨損字重寫,以防寫樣者無法辨識將這些重寫處與叢書本相核,則皆一致。

四是文本內容的更改。首先是刻書中習見的改動異體字。順積樓本卷上葉一八B“天下之治也”條,有“小人耻其下”、“君子耻其下”,批語曰“恥,從心”;叢書本從之。順積樓本卷上葉二七A“一念不妄起”條有六“𡚶”字,批語曰“妄”,叢書本全改作“妄”。其次是刪改,黃越序後為刁包之孫承祖、顯祖識語,其末為“……恧焉滋懼雲爾/孫男承祖顯祖敬識”(“孫男”另起一行,承祖、顯祖用夾行小字),貼簽曰“接寫‘孫男承祖敬識’,‘顯祖’二字不必刻”。叢書本刪去“顯祖”,但“承祖”仍作夾行小字,因此在其左側留下了不自然的空白(刪去顯祖之名的原因不明)。第三,調整文本次序。順積樓本卷下葉四二B“薛子曰萬物本於天”條,批語曰“薛子五行,作第一節”。叢書本遂將此條改列卷下正文之首。

無論是更改字形,或是調整文本次序,均屬刻書中較為常見的情形。不過刻書主持者有時還會出於某種特殊目的,改動原文。在此擬舉《畿輔叢書》之外的一個實例。

中國書店2016年秋拍中出現的清抄本《皇明帝后紀略》(明鄭汝璧撰),中有多處批語涉及更改版式(如抬行、空格等),將未闕筆的清代避諱“弘”塗改,並指示應如何準確避諱“寧”。由此觀之,似有人擬以之為刻書底本,時代約在晚清。但未見與此對應的刻本,應是未實際付諸刊刻[8]

值得注意的是,有數處批語的內容是“刪去幾字,可省一行”。如“淳皇后”條(太祖朱元璋母),鈔本原作“姓陳氏,元至正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崩……”,批語為“改二十為廿,可省一行”,並將原文前一個“二”字圈去,將“十”字增筆改為“廿”。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此條末行僅有雙行小注“不詳”兩字(相當於大字一格),作以上修改,可省出一行空間。

無獨有偶,“成祖”條,鈔本原文“冊封為燕王,建國北平”句下有雙行小注“今京師”(相當於大字兩格),審校者將其圈去,並批“省一行”。但大約是後來又覺如此刪除,有損文義,不甚妥當,於是在圈去處加雙三角符號,批“三字不去”,並將原批“省一行”劃去。不過,審校者仍未放棄省去一行的企圖,他在這段中又找到了兩個可刪除而不致於引發大問題的字,“洪武三年四月初七日”“是年九月初十日”中的“初”字被圈除,批語“去二字,省一行”。(見圖7)

為何審校者要想方設法節省出一行空間呢?翻至卷末,答案揭曉。此本末葉僅有三行文字,天頭處批語稱“前去四行”,也就是說,經過前面的“不懈努力”,孤懸末葉的三行文字,終於可以併入前葉了。但問題再次出現,末葉最後又補入了“案,穆宗尚有孝安陳皇后……”共36字(字跡墨色明顯與鈔本不同,應是審校者補入的),若將其刻入書中,則之前的努力必將白費。審校者再次想出了解決方案,批語“此作夾註,將好撞足,無空行”(見圖8)。36字作雙行小注,則相當於大字18格,此鈔本為十行二十字,這樣就正好利用了“前去四行”而抄本末葉原為三行而多餘出來的一行空間(由此可以推知,按刻書者規劃,刻書時將沿用鈔本十行二十字的行款)。

這位審校者不斷通過省去一行(推行),最終省去了一葉(推版)。若是以傳錄為目的的抄書,自不必如此(一般來說,清代抄書是以字數而非葉數計價),而刻書時省去一葉,則意味着省去刻制一塊版片的花費。這無疑再次證明了此書為刻書底本的事實(儘管未實際付梓)。由此還可進一步推測,刻書者資財不饒,所以才如此斤斤計較,此書最終未能刊刻,恐怕也與其經濟狀況有關。

為了節省刻版費用而不惜刪改原文,當然有悖於刊刻書籍的一般規則。然而,正是這樣有趣的實例告訴了我們,古籍傳本中的有些訛誤,竟然可能與經濟考量有關。在傳刻文獻的大意圖中,有時還不免藏着精打細算的小算盤。

三、抽刻與重編:“此本”的另一種形成

上舉《洙泗考信錄》《潛室劄記》,叢書本基本是按底本原樣刊刻,似未參校他本,既少更動文字,亦不改變卷次。在《畿輔叢書》中,還有抽刻、重編兩類情況。

叢書本清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議》,系以清康熙魏氏刻本《兼濟堂文集》(全書二十四卷,定州市博物館藏本存卷七至一二)為底本,抽刻奏疏部分(卷九至一一)而成。叢書本卷末光緒十三年王灝跋語稱:“右《奏議》三卷,兼濟堂文集本也。……夫奏議自屬史類,別集義主文辭,系分重輕,流變亦異,裒錄家往往併入文集,非古也。”由於《兼濟堂集》亦在王灝的刊刻計畫之內,再鑒於“屬史類”的奏議應與“主文辭”的其他詩文相區分,是故王灝決定將《奏議》單獨抽刻(這種做法同樣也屬於上文所討論的刻書主持者的個人意圖的體現)。

經比對,叢書本《奏議》分卷與篇目次序與底本《文集》基本相同。但將《請褒錄幽忠疏》移至《請急行蠲賑以恤災黎疏》前,《請續褒故明申太僕遺忠疏》移至《興教化以正風俗疏》後,刪去《敬舉應諡之臣疏》(以上《奏議》卷一、《文集》卷九),《請法天以行仁政疏》後增入《實舉劾以重銓選疏》(以上《奏議》卷二),刪去《槐水驛馬議》,並增入《文集》所無的《驚聞新命難安疏》、《奏為恭謝天恩疏》(以上《奏議》卷三、《文集》卷一一)。

與以上變動相關的底本批語,有如下幾處:其一,《請褒錄幽忠疏》,批語稱“入申端湣集,不抄”。其二,《敬舉應諡之臣疏》,批語曰“刪去”(見圖9)。其三,《請續褒故明申太僕遺忠疏》,批語稱“刻入申端湣集,不抄”。其中,《敬舉應諡之臣疏》,如批語所指示,被刪去不收。而《請褒錄幽忠疏》《請續褒故明申太僕遺忠疏》,批語原意是要將這兩篇與明人申佳允有關的文字作為附錄,收入《申端湣公文集》(案,叢書本《申端湣公文集》有卷末一卷,收錄《明史》本傳、《年譜》、陳子龍《申節湣公傳》、殷嶽《行狀》等),而不收入《奏議》。但寫樣時又改變了想法,仍入《奏議》,而不入《申端湣公文集》。至於底本批語未曾提及而實際增入《奏議》的三篇,宜是在寫樣階段添入的。

至於叢書本魏裔介《兼濟堂集》,情況則複雜得多。魏氏別集在清代多次編刻,唯有叢書本為九卷,與他本卷數皆不同。從定州市博物館收藏的底本實物來看,叢書本至少是以清龍江書院刻本《兼濟堂文集選》(存卷一〇至二〇,以下稱“龍江本”)、清康熙魏氏刻本《兼濟堂文集》(以下稱“魏刻本”)兩種為底本,從中摘選拼合重編而成。

首先,叢書本《兼濟堂集》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全書九卷,但標記卷數自卷四始,卷一二終。前三卷並非原缺或後佚,實際就是前述《奏議》三卷。案,魏刻本卷一一(即相當於《奏議》卷三)首葉有貼簽朱筆批語“兼濟堂集卷三,照前式寫”(見圖10),指寫樣時卷端須改作此,“照前式”則指題名應按《叢書》的統一格式,改為“地名+作者名”的形式。由此可知,王灝原定叢書本為十二卷,以《奏議》為前三卷,並按此完成了最初寫樣;但後來審校寫樣時,決意抽出《奏議》改名單行,但僅將《奏議》卷端書名挖改,而原先的後九卷未作挖改(推測是因為若挖改,不僅需要改動卷端,還要逐一挖改各葉版心,工作量相當大),於是便形成了以卷四為首卷的奇怪面貌。

既然叢書本《兼濟堂集》是不遵循任何既有分卷的重編本,那麼編刻時就必先謀劃重編的卷次結構、子目編排。以下對叢書本及其兩種底本的卷次結構,列表分析:

畿輔叢書本

魏刻本

龍江本

卷一

奏議

卷一

序三十六首

卷一

奏疏十四首

卷二

卷二

序四十七首

卷二

奏疏十三首

卷三

卷三

序三十六首

卷三

序二十四首

卷四

卷四

序四十首

卷四

序二十一首

卷五

卷五

序四十首

卷五

序三十首

卷六

卷六

序四十四首

卷六

序二十九首

卷七

書、記

卷七

傳二十三首

卷七

序二十八首

卷八

卷八

傳十三首、贊四首、志十首、記十二首、賦四首

卷八

序二十首

卷九

墓表、墓誌銘

卷九

奏疏三十二首

卷九

書四十一首

卷一〇

墓誌銘、祭文、行狀、事實

卷一〇

奏疏十八首

卷一〇

尺牘四十三首

卷一一

卷一一

奏疏十五首、議四首

卷一一

傳十四首

卷一二

策問、說、辨、解、評、考、引、贊、後跋

卷一二

策問八首、論三十四首

卷一二

墓誌銘十首

以下無

卷一三

碑記二十一首、書碣一首、引二首、銘三首、跋七首、書後三首

卷一三

祭文十一首


卷一四

說三十六首、辯九首、解二首、評一首

卷一四

論三十一首


卷一五

書六首、啟十首、尺牘二十六首

卷一五

記十四首、說四首、跋二首、募疏文二首


卷一六

尺牘三十四首、表一首、考二首、擬詔一首、擬檄一首、演連珠五十首

卷一六

辨五首、啟八首、策問一首、議二首、解一首、引一首、檄文一首、志一首、賦三首


卷一七

墓誌銘二十一首

卷一七

古樂府十四首、今樂府四首、琴操五首、四言二首、五言絕句九首、七言絕句五十五首


卷一八

墓誌銘二十一首

卷一八

五言古五十五首、七言古二十二首


卷一九

墓誌銘九首、祭文二十二首、行狀三首

卷一九

五言律九十首、七言律一百七十四首


卷二〇

聖學知統錄

卷二〇

年譜


卷二一

聖學知統翼錄

以下無


卷二二

鑒語經世編



卷二三




卷二四



如表所示,這三種刻本均為分體編排。在總體的卷次結構與文體排列上,叢書本顯然參照了龍江本,與之基本一致;叢書本卷一至三為奏議(即後來改名單行的《魏文毅公奏議》),對應龍江本卷一至二的奏疏,卷四至六為序,對應龍江本卷四至八的序,卷七為書、記,對應龍江本卷九至一〇的書、尺牘,等等,以下不贅。但在具體文體的篇目次序上,叢書本卻又主要參照魏刻本,如叢書本從卷九起為“墓表 墓誌銘”,與同為此體開端的魏刻本卷一七、龍江本卷一二相比較,便可知此點(如下表)[9]。

叢書本卷九

魏刻本卷一七

龍江本卷一二

1

明故太傅愷陽孫文正公墓表

1

明故太傅愷陽孫文正公墓表

1

四川布政使巨鹿楊公猶龍墓誌銘

2

明故保定太守岱東丁公墓表

2

明故保定太守岱東丁公墓表

2

清故孝廉公儀張公墓誌銘

3

兵部尚書固山額真簿公墓表

3

兵部尚書固山額真簿公墓表

3

誥封通奉大夫太子少保禮部右侍郎兼內翰林國史院學士六鵬李公墓誌銘

4

敕贈文林郎中書科中書舍人元勝程公墓表

4

誥授奉政大夫山東按察司僉事蔣中完先生墓表

4

高母王太淑人墓誌銘

5

敕贈文林郎中書科中書舍人元勝程公墓表

5

錢母贈太孺人趙氏墓誌銘

5

誥授通奉大夫通政使司通政使龍淮霍公墓表

6

誥授通奉大夫通政使司通政使龍淮霍公墓表

6

前中翰姜公暨元配賀孺人墓誌銘

6

節婦趙孺人墓表

7

邑庠生李賁之墓表

7

封中書舍人句山張府君墓誌銘

8

誥贈大學士拙庵公墓表

8

別駕沱濱高公暨魏孺人合葬墓誌銘

7

明殉節通議大夫兵部侍郎軒籙王公神道碑銘

9

明殉節通議大夫兵部侍郎軒籙王公神道碑銘

9

歲進士貞複馮公暨待封孺人魏氏王氏合葬墓誌銘

8

楊處士開之墓碣

10

楊處士開之墓碣

10

上谷忠烈祠碑銘

 在編校過程中,審校者在兩種底本上留下了不少痕跡;除去上舉《洙泗考信錄》諸例中的指示修改格式之類的批校以外,更為突出的是關於選錄重編綴合的批示。如,龍江本卷一四收“論”三十一篇,卷前目錄有貼簽批語(見圖11),稱:

黃帝論、堯論、太公論、周公論、孟子論

抄訖,以下照舊本十二卷有點題目,抄為一本。

“舊本”即指魏刻本。檢視之,魏刻本卷一二前半為策問,後半為論,論的前七篇(《致知在格物論上》至《治道論》)為闡發經義,後二十二篇(《戰國四公子論》至《明季利弊論》)為論史,無以上《黃帝論》等五篇。同時,在卷前目錄及正文的部分篇題上有朱筆加點。由此可知,上引批語意指將龍江本有而魏刻本無的《黃帝論》等五篇以及從魏刻本中選出的論(即篇題加點者),構成叢書本的論部分。所謂“抄為一本”,大概就是《畿輔叢書》的寫樣本。再看與之對應的叢書本卷一一,以《黃帝論》等五篇為首,下接《戰國四公子論》至《明季利弊論》等史論,之後再接《致知在格物論》等論經義者七篇。凡魏刻本中未加點也就是未入選的篇目,叢書本則無,如魏刻本中《茅焦論》未加點,即不見於叢書本。入選篇目的次序與魏刻本保持一致,而與龍江本不同。如龍江本《孟子論》後為《留侯論》,叢書本《孟子論》後接《戰國四公子論》,《留侯論》則在《漢高帝論》後,與魏刻本相合。不過,魏刻本中論經義者在前,論史者在後,叢書本恰反之,審閱者未在批語中指示改動,這或許是前文所述的另行約定或事後更改。

綜言之,以卷次篇目不同的多個版本同時作為底本,經剪裁綴合而成的重編本的編刻過程,是相當複雜的。審閱者須比較各本之間的篇目出入,確定此有彼無的篇目全收抑或摘選,各本的共有篇目又應收入哪些,以何者為底本,同時還要規劃重編之後的卷次編排。儘管重編而成的新本與任一底本皆不一致,但它仍會受到不同底本或大或小的影響。比如,叢書本《兼濟堂集》的卷數與兩種底本皆不同,但在總體編排(即文體排列次序)上卻明顯仿效了龍江本。而某一文體內部的“小排列”,則更多參考了魏刻本。這既是由於魏刻本收錄各體篇目普遍多於龍江本,另一方面也是其編輯思路更獲認同。如龍江本的“論”將論史與論經義者混雜編排,魏刻本則先經後史,叢書本的審閱者顯然更喜愛後者的眉目清晰,雖改為先史後經,不相混雜的思路則一。至於具體文本,情形就更加複雜,比如叢書本的“論”,《黃帝論》等五篇是以龍江本為底本,其餘諸篇則以魏刻本為底本。這些細節問題,非經勘驗底本,難知其詳。

 

四、被棄置的初次寫樣本

清人翁方綱的經學著作《詩附記》《禮記附記》《論語附記》《孟子附記》四種被刻入《畿輔叢書》,寫樣本現藏定州市博物館。翁氏手稿本經劉承幹嘉業堂,現藏于柏克萊加州大學東亞圖書館,存《易》《書》《詩》《禮記》《春秋》五種。下文選取稿本與寫樣本俱存的《詩附記》為例,展開論述。

稿本寫于半葉十一行的格紙之上。卷前有翁方綱手書目次,稱全書十卷,現存一至七,其中卷七《大雅·蕩之什》至《韓奕》而止,無以下《江漢》等四篇,由目次稱“卷七大雅蕩之什 卷八周頌”來看,此卷亦不到尾。書中塗改增刪及以貼簽增入文字之處極多,或用墨筆,或用朱筆,字跡墨色亦有差異,無從確知共修改幾次或某處修改的具體時間。但據數條識語,可知曉翁氏至少在嘉慶元年丙辰、八年癸亥、二十年乙亥有三次較為集中的修改:

此應再細核一遍,即可謄寫矣。丙辰二月六。

丙辰二月七日,又覆核此第一冊。

癸亥五月覆核。十月廿日又覆核此冊。

乙亥六月廿三日覆核。(以上皆墨筆,首冊卷前)

癸亥五月一日添此一條,在第二條後。(朱筆,卷七大雅蕩之什九葉一六下簽條)[10]

此外,還有不少識語系指示條目次序及謄寫格式,多為朱筆。根據上引癸亥五月一日識語亦為朱筆,可大致推測:條目次序與謄寫格式的確定,或是在這一年作出的。

此條寫於首行詩附記卷第一之下,周南一行前。(卷前,朱筆)

詩附記卷第一  頂格第一行。

大興翁方綱  此作第二行,在下半行,底空二格。

周南  二字頂格,作第三行。

關雎  二字低二格,作第四行。(以上在周南首葉,墨筆,朱筆在旁加點)

每篇題即接上條之末條次一行,不必另空一行,後皆如此。每篇名皆低二格寫。(周南葉三關雎條與葛覃條之間,朱筆)

召南  二字頂格作一行。(墨筆)  以後凡國風皆頂格寫。(召南首葉,朱筆)

邶  此行頂格。

柏舟  此行低二格。

同在本卷內即接前條之次行,後皆照此。(以上在邶風首葉,朱筆)[11]

寫樣本《詩附記》用淡紫色寫樣格紙書寫,十行二十二字。書衣、簽條與卷一葉二五《擊鼓》條後,各有識語稱:

詩經附記殘本不必標明殘本二字,于案語提出闕某篇,或敘錄中亦可。(書衣)

詩附記四本,國風僅有二南,缺鄘以下,小雅亦有殘闕,缺鹿鳴之什,大雅缺最少,江漢、常武、瞻卬、召旻,三頌無附記,蓋亦缺佚也。

翁氏經說目  詩經附記〇卷禮記附記〇卷論語附記二卷……(以上為簽條,見圖13)

邶風至此未完,以下十二國風及小雅鹿鳴之什並缺。(卷一葉二五)

 

由此可知,寫樣本所據底本是一個殘中又殘的本子,僅有稿本卷一前半(至《擊鼓》)、卷四後半(《南陔之什》起)、卷五至七。且王氏決未見過翁氏手稿,因此連此書原分十卷亦不知,在目次中只能標為“〇卷”。

不過,從寫樣本的某些特徵來看,其底本又是一個與稿本關係極為緊密的本子。大體來說,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內容上,凡稿本增入、刪改之處,或是條目次序的更動,寫樣本皆與翁氏最終確定的模樣完全一致。

二是在分卷上,寫樣本實際與稿本一致。寫樣本雖將卷四後半(《南陔之什》起),歸入卷一,從葉二六起;而卷五至七,則一仍稿本卷次,標為卷五、六、七。(但正式刊本將卷數與卷一相連,改為卷二、三、四,泯滅了這一痕跡。)那麼,王氏寫樣時何以不知《南陔之什》為卷四呢?蓋因稿本雖作分卷,但版心不標卷幾,只記“周南”“召南”“邶”之類,且各類單獨計葉數,作“周南一、小雅鹿鳴之什三”,各卷末又無“詩附記卷某終”。——這是稿本的原始狀態。而翁氏修改時,未指示謄寫時須改動此項格式,所以可以推論《詩附記》謄清稿本仍如此,是以王氏無法通過版心等處確認《南陔之什》應為卷四(儘管他或許會有此猜測)。

三是在卷端書名、篇目名等項的格式上,寫樣本與上文所述翁方綱的指示完全一致。卷端首行頂格為“詩附記卷某”,次行為“大興翁方綱”,第三行頂格為分類名,如“周南”,第四行上空兩格為篇名,如“關雎”。(見圖14、圖15)同卷各類間不空行,頂格寫分類名,如“召南”;每篇各條間不空行,每篇間不空行,上空二格為下一篇篇名,如“柏舟”,等等。最有趣味的是,卷端次行作者名處,稿本作“大興(空一格)翁方綱”,並要求謄寫時“綱”字距行末空兩格。寫樣本與之完全相同,但這與《畿輔叢書》正式印本的卷端題名行統一格式——地名與作者名間不空格、末字下空三格——不符,所以審校者在各卷卷端地名與作者名之間的空格中加一豎線,其意在卷五卷端有識語說明——“興翁兩字連寫”(見圖15),正式刊本按指示刪去空格,使格式與叢書相一致。

四是寫樣本的某些文字明顯譌誤,卻暗示了與稿本的關聯。卷一葉2B第八行“其書大題於世”,顯誤,審校者批“題當作顯”,稿本作“顯”,但草書頗似“題”。卷一葉5B第五行“引爾雅釋鳥部注”、第九行“爾疋部注”,審校者批“部疑當作郭”、“此部字更當作郭”,稿本兩皆作“郭”,此處夾行擠寫,字又潦草,易誤認為“部”。卷五葉2A第七行“此詩亦未當不推本于刺王也”,審校者批“當宜作嘗”,稿本作“嘗”,亦是草書,頗似“當”。要之,翁氏字跡潦草,加之多有蠅頭小字密寫,易遭誤認。再綜合以上幾點,可以推論,翁氏改定全書並規劃格式後,交人抄成謄清稿本,只是抄手認字水準欠奉,導致不少錯誤,但在抄寫格式、條目次序、內容取捨上又嚴格遵循了翁氏的指示。至於王氏寫樣時所據底本,很可能便是這部謄清稿本,因此在前述各點上與翁氏所最終改定指示者保持了高度一致。

這裡,筆者想稍作引申。對於有志於著述或刻書的學者而言,最理想的抄手莫過於既能忠實執行指示,又有相當的文化程度,能辨識草書、異體無誤。然而正如前引張文虎所憂慮者,“恐非抄胥所能辨”,這恐怕是普遍的現象。翁方綱的抄手與王氏的寫樣人(當然也是抄手)是相距數十年的不同人,他們同樣忠實,也同樣欠缺學力,前者表現為誤認字,後者表現為按照錯誤“忠實”抄寫,誰也沒有想過“其書大題於世”、“爾雅部注”是如何的欠妥不通。

 

或許是因為底本錯誤甚多,寫樣完成後,審校者細加校讀,並作“某宜作某”的批校甚多。予人的總體印象是態度相當認真,且具一定水準,雖未見翁氏原稿,所改卻多與之相合。除上文已舉之例外,如卷一《生葛藤》條,“凡毛傳如此類者甚多,何嘗必指此詩為其叚禮制,而鄭孔輒加以推斷,泥矣”,批語“其當作某”,稿本作“某”。卷一《柏舟》條,“變風以下,如是者正複不少,可以審明變,可以究文題”,批語“明疑作時”,稿本作“時”。當然這樣的“理校”,勢不能處處與稿本相符,如《柏舟》條,“愚按,燕燕二章,及字或可莫韻”,批語“二當作三”,而稿本作“二”。另一方面,《詩附記》援引他書之處甚多,為求精確,審校者多據原書核對引文。前述卷一首葉闕字,書衣識語稱“其所空之處俱可查原書補入”。所謂原書,即指闕文系引文,可翻檢所引之書查得。除此之外,常見有“此處對過,不錯”、“心,注疏本作志”、“《爾雅》文對過,不錯”之類的批語,顯示了審校者的他校工作。據此類批語,並與書中正文相比對,可知審校者曾核對《荀子》《毛詩正義》《左傳》《呂氏家塾讀詩記》《說文解字》《爾雅》《經典釋文》《顏氏家訓》《詩本義》《詩集傳》《稽古編》《禮記正義》等。(參見圖16)

若將寫樣本與正式印本比對,則可發現,凡寫樣本有批校之處,正式印本皆據以改正。既然兩者在文本內容上並無差異,為何王氏還要將此寫樣本棄置,而重新寫樣上版呢?從寫樣本來看,原因主要在於刻版工藝方面。寫樣本的第一個問題是推版。所謂推版,是指經修正(尤其是添入文字)後,導致原在某頁的部分內容在本頁內無法容納,須順延至下一頁,由此引發連鎖反應,此頁以後的所有頁均有內容要移入下一頁。寫樣本卷五與卷六首葉,本應為第兩行“大興翁方綱”與第三行“大雅”,誤寫入同一行,若要修正這一格式錯誤,則這兩卷的所有頁均會發生推版。而且在修正時,須將各葉發生位移的內容,逐一從寫樣本上裁下,重新粘貼於正確位置。這是極其費時費力的。寫樣本的第二個問題是挖補。正確的挖補方法是將須改正之處,沿行間欄線或字格裁去,再從紙背方向粘貼紙片(做法近似修復古籍的蛀孔),然後在修復處書寫正確內容(見圖16)。這樣的挖補並不影響其後的上版刊刻。但在此寫樣本中,還可見到多處大段改正未用上述挖補方法,而是將改正內容寫在裁割下來的空白寫樣格紙上,然後直接粘貼覆蓋在應修改處,而非挖去後貼補。這樣造成的問題是:寫樣在上版時,系將有字一面向下,粘貼在版片上。然則,上述改正處,經修改者在下,原先有錯者在上,兩相重疊,刻工無法刻版。

最後,擬對王氏寫樣所據底本,作進一步推斷。在翁氏手稿本之外,已知《詩附記》尚有幾部抄本。遼寧省圖書館所藏殘抄本,據稱“光緒間定州王氏刊《畿輔叢書》本,所缺篇目與殘抄本相同,當系依殘抄本付梓”[12]。而筆者推測,王氏的底本更有可能是北京大學圖書館收藏的一部(索書號SB/093.5/8002,據學苑汲古的數據,北大鑒定為稿本)。因為該館古籍現正搬遷,暫時無法看到原書,以下只能根據學苑汲古的書影作初步探討。寫樣本卷一首葉正文首行起有四處闕字(稿本不缺),三處闕四字,一處闕一字。而每處所闕末字與下一處所闕末字,各相距二十四字,換言之,若以每行二十四字排列,則這四處闕損發生在連續四行的底部。檢北大藏本,恰為十行二十四字無欄格寫本,首葉左下破損傷字,正與寫樣本所闕字相符。

結語

通過對“從底本到寫樣”的考察,我們可以獲得版刻史與文獻流傳雙方面更為豐富確切的知識。從中可以看到,書籍刊刻的主持者或者說實際的校閱者如何按照自己的意圖,將作為底本的“他本”轉換為他們心目中的“此本”,為此他們又做出了怎樣的具體操作,以及他們與寫樣刻書匠人之間的互動往還。遺留在底本與寫樣本中的批語與編校痕跡,還可以在微觀層面上解答某一具體版本實際是如何構成的,而這些痕跡大多數在刻成後的正式印本中已經消失不見。這些鮮活而有趣的細節史料,既展示了晚清時代書籍刻印的諸多實態細節,還可由此推論缺乏同類史料的更早期的書籍刻印工作是如何進行的。從實物與文獻雙方面展開觀照,或許便是“從底本到寫樣”的最大興味所在。


[1]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清代民國版本學學術史研究——以“范式”形成為中心”(16YJA870006)的研究成果之一。

[2]盧前:《書林別話》,載《盧前筆記雜鈔》,中華書局,2006年,頁469—477。錢存訓:《中國紙和印刷文化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頁176—181。

[3]陳正宏:《從寫樣到紅印——<豫恕堂叢書>中所見的晚清書籍初刻試印程式及相關史料》,載《中國典籍與文化》,2008年1期,頁91-98。

[4]郭立暄:《中國古籍原刻翻刻與初印後印研究》,第七章“刻印之結合研究”,中西書局,2015年,頁106—112。

[5] [清]王延綸:《王延綸硃卷》,清光緒刻本,葉2B,定州市博物館藏。

[6]但叢書本的正式印本未有鄂爾泰序、黃序,不知當時二序是否實際寫樣。

[7]張文虎著、陳大康整理《張文虎日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頁113、115。

[8]中國書店拍品說明亦稱:“從批校所用詞語如‘低二格’、‘去二字’、‘皇帝低一格’及將避諱‘寧’字給予糾正等看,似為雕版之底本。”不過,“其中‘弘’‘寧’字避諱”,實際並非鈔本原先即避諱,而是事後塗抹。案,《皇明帝后紀略》一卷,有明萬曆七年漳州知府曹銑刻本,存世甚罕(查《中國古籍善本書目》,僅故宮博物館有藏),鄭振鐸《玄覽堂叢書》曾影印。此外,民國羅振常蟫隱廬印行過別一鈔本。

[9]因三者各卷篇次與收文數量不同,此表節選前十篇為證。

[10]翁方綱著、柏克萊加州大學東亞圖書館編:《翁方綱經學手稿五種·詩附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頁1、438。

[11]翁方綱著、柏克萊加州大學東亞圖書館編:《翁方綱經學手稿五種·詩附記》,頁8、9、13、21、37。

[12]柏克萊加州大學東亞圖書館:《柏克萊加州大學東亞圖書館中文古籍善本書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1。

注:本文发表于《古典文献研究》第二十一辑上卷(程章灿主编,凤凰出版社2018年11月出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石祥教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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