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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室内温度是否达标谁说了算?

 游刃有于 2018-12-06

11月15日零时,北京采暖季正式开始。根据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正常条件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不低于18℃。

在寒冷的冬日里,供热温度能否达到18℃这个标准值,成为影响居民幸福感的最重要的民生指标之一。遇到供热不达标的情况怎么办?居民对室内温度的自测结果能否作为求偿依据?对于上述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甲方乙方自测均难采信

北京热力集团是北京供热单位中的主力军,据该集团96069客户服务中心介绍,居民在发现室内温度未达标时,可以向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会在接到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供热单位的快速反应值得肯定,但是具体到测温环节却常常引发争议。因为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温度达标与否是居民退费求偿的关键指标。

根据上述示范文本,“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北京某小区居民王先生介绍了自己曾经的报修经历:早上起床的时候感觉屋里不暖和,室内的温度计显示是15℃,报修后,维修人员来测温的时间是正午,太阳把屋子晒得暖暖的,简单测试后,告诉我们温度达标。

不过,也有供热单位大吐苦水称,有的业主会在报修后,主动开窗“降温”,人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

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广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室内测温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据他回忆,为了证明测试结果的真实性,有人专门录制了测温视频,甚至请来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但是,无论是居民自测,还是供热单位的入户测试,在双方发生纠纷时,结果均不被认可。而且,即便是请来了公证人员也无济于事。早在2004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作出了一起类似的判决,当时法院认定,室内温度测量具有专业性,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而公证处公证人员直接参与室内温度测量并做出公证书程序违法,不予采信。

宋广生说,一方面,供热单位自己供暖自己检测的方式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由于测试仪器和测试方法的问题,居民自测同样不能做为有效证据。

第三方检测应具备资质

据宋广生介绍,从国家2003年正式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来,室内温度已经成为室内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室内温度的检测和检测机构的选择,应选择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盖有“CMA”章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应。

“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规定,当甲乙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

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一次室内温度检测的收费标准约为600元。很多居民表示,由于供热不达标的退费比例是根据未达标天数计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会得不偿失。

对于居民的此类担忧,上述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而对于何为正确的检测方法,在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中有所规定:测量时应关闭户门和外窗;测量时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应避免人员走动……

宋广生告诉记者,在测量时还应注意室内温度检测的测温地点,温度计要放在远离屋顶、地面、左右墙面1~1.5米的地方。当室内使用面积大于16平方米时,还应进行多点温度测量。

记者还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获悉,为了从源头避免纠纷,保障正式供热期的供暖质量,北京各区域锅炉房以及各热电联产机组已完成设备检修,完成266个小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11月7日至14日试运行期间,12345市政府便民电话接听反映问题电话7396个,已通过市级供热服务管理平台派发至供热单位办理解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供热安全。同时,继续开展“访民问暖”工作,完善处理机制,提高市民的满意率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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