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热单位造成室温不达标,1次按2天退费,2次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按30天退费,超3个月全额退费 2016-2017 供暖季 关注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 11月1日起,《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对今年城市居民住宅室温不达标如何检测、如何退费及退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室温检测如何进行? 卧室、客厅不达标首先报修 整改仍不合格可申请测温 检测方式: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对测温温度有争议怎么办? 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作为第三方测温 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退费标准如何计算? 室温16℃~18℃ 按认定不合格天数40%退费 温度标准: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 退费标准: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退费金额公式: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因其他原因停气怎么办? 因气温超出设计、停水、停电 不测温退费 《规定》提出,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标准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供热单位不达标拒绝退费咋办? 由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支付 办理时限: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供热单位应及时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房产证标记“商住两用”可按实际使用收费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对于房产证上标注“商业”、“住宅”已经指向清楚就按其标准进行收费,对于标注为“商住两用”才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费。 昨日,本报供暖热线接到70余条有关供热交费标准、商业住宅界定、停供等咨询。 已标注商业按32元/平方米收取 标注住宅按26元/平方米收取 市民李先生:我家房产证上注明是商业,但是我现在却当成住宅使用,能不能按照住宅采暖费标准收费? 答:房产证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三类。如果已经明确为住宅或商业的就按照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或32元/平方米收取。 对于登记为“商住两用”的房屋,按照用热户的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被用于住宅的,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被用作办公或经营的,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既用作住宅又用作办公或经营的,住宅部分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办公或经营部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收取。 市民朱女士:我家在中街附近有一套住宅,标注为公建,想问按照什么标准缴纳采暖费? 答:公建也属于商业的一部分,按规定已经标注清楚需按照非居民住宅的32元/平方米进行收费。 15日后不受理提供 可“变通”按实际供热天数计费 市民杨先生:我家现在办理停供,供热企业不受理,但是告诉我可不缴费,按实际供热天数收费,这样合理吗? 答:按照规定每年从9月1日至10月15日受理暂停供热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但是可以有一种变通的方式,就是开栓后一直不缴费,通常为一个月后供热单位就会按照不缴费停止供热断管处理,这样就可以按照实际供热的天数交纳采暖费。 [责任编辑: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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