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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供暖大幕拉开!供暖期室温低于14℃可申请全退费

 LCF图书馆900 2016-11-16

    自从2年前,山东省将供暖室内温度提高到18℃后,济南市至今未出台详细的退费标准。据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正式标准出台之前,各热企仍然采用去年的办法。因热企原因造成居民户内不热的,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室温达不到18℃

    符合条件应退费

    根据2014年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对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济南一热企负责人告诉齐鲁晚报记者,根据供热条例,室温达到18℃有三个前提,一是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目前,济南的供热管网最低设计温度为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第二个是,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第三个就是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这三个前提下,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除了自管站区域和一些中小型热企供暖的范围内,济南热电、济南热力公司的供暖区域内,很少有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以下。而且在不到18℃的情况下,因热电、热力等热企原因造成的寥寥无几。”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有些老旧小区没有进行节能改造,墙体保温差,系统难以达标供热。另一方面,老旧小区室内供热系统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道堵塞、水循环差,需要进行疏通清理。“这些非热企原因造成的不达标并不会退费。”

    不达标退费标准

    仍沿用去年办法

    在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之前,济南市测温退费依据的文件为2010年通过的《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其中有条文规定,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要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该《规定》同时还规定,当室温不达标,并且是由热企造成的,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14日,记者从省城主要热企获悉,由于供暖温度由16℃提高到18℃,该规定已经自动失效。

    一热企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还没有出台新的退费标准,“如果出了新的退费标准将按照新的来执行。”该负责人还介绍,济南市政公用系统曾经出台过新的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其中规定,室温在14℃-18℃(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如果今年不出台新的文件,热企还将按照去年的办法来执行。

    济南市政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仍然采用去年的退费方法。

    原来条例失效了

    新的迟迟没露面

    省城供暖主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为《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和济南市物价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

    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省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而济南市于1998年通过的《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济南市供暖温度为16℃以上,并按照16℃的标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济南的退费标准和热计量政策便是按照16℃来确定的。”省城一供暖业内人士介绍,由于山东省提高了供暖温度,这些标准和政策便都自动废止了。为了热计量政策的顺利实施,济南市物价部门已经修改了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该业内人士介绍,济南市一直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配套方法。“虽然热企内部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但是居民对退费的标准并不清楚。”他还是希望济南市出台正式的文件和规范,向社会公布,让热企和市民都有章可循。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蒋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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