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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mykole 2011-05-21

1.《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如何办理断热手续?
答:用户写出书面申请,供(换)热站填写《供热工作传递单》,有所在热力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双方签订断热合同。

温馨提示《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十月十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然而,每年错过日期的用户中,二手房购买者占了相当一部分。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购买之前不了解暖气的开通情况,以至于错过停用热截止日期。所以,广大市民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的市民,需要事先对暖气情况了解清楚,以免买了房后才发现问题

温馨提示

    居民是否办理停热,不能看是否提出了申请,而是以家中是否真正断热为标准。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暖气片不允许有遮挡,因为遮挡而导致的散热效果差、温度不达标,用热户需要承担责任。

    而根据交费的有关要求,每年121日以后交采暖费的用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交滞纳金。

全市供热投诉热线:12319
闲置房可办理停热手续 申办停热方式公布

本市的供暖期即将来临,如果家中闲置房屋今年不想供热的市民,要抓紧时间申办停热手续,逾期不办的用户要正常交取暖费。919,记者咨询市供热办和几大供热公司了解到,办理业务的期限截至1010

    每年开始供热时,总会有不少用户才想起来要为闲置的房屋办理停热手续。但这个时候,管道内已充满水,停热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难题,还会影响其他用户用热。“供热企业一般10月初就要对供热管网进行充水

试压,一旦管道内有水了,个别用户想再申请停热,供热企业必须要撤除一个楼座或一单元管网中的供热循环水,给该用户做停热处理。”市供热办刘传机书记介绍,大量的水撤出来,不仅麻烦,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再充水试压,又花费时间,还可能会影响其他用户按时供热。

    刘传机介绍说,根据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要在每年的4151010期间办理。申请停热不收费,申请恢复供热收取50(记者任金梅)

青岛今年供热费用不变 30.4/10月开始费

想要停热抓紧办下月起热企收费

    早报讯 想要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市民,可要抓紧了,截至时间是1010。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今年的供热费用不变,还是30.40/平方米使用面积。岛城供热企业将从10月份陆续收取供热费。

    停热市民快办手续

    市供热办刘传机书记介绍,根据《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4151010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停热不需要交纳费用,恢复用热,要交纳50元钱。用户需要变更用热人、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也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下月开始交供热费

    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从10月份开始,岛城供热企业将陆续收取供热费。同时,进入10月份后,供热企业将陆续冲水试压,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冲水试压时家中一定要留人,居民不要私自动暖气片,发现跑冒滴漏,与所在的换热站联系。

    记者从青岛热电集团、高科热力公司等了解到,今年他们提前制定采购供热用煤计划,供热季用煤已经全部落实到位。刘传机介绍,整个供热季岛城需要消耗130多万吨热煤,目前岛城供热企业已经完成了60万吨以上的储备。(记者 陈勇)

 

1116万达商务楼室温不达标!(青岛供热期室温不达标可要求测温 退费将分三档 附投诉电话!)

20101115 14:17 来源:半岛都市报

1116零时开始,为期141天的今冬供暖期正式开始。经过7天的试运行,本市的供热系统渐平稳,部分居民家温度已提前达标。今年供热室内达标温度仍为18,居民家中不热可要求供热企业入户测温,在供热开始后10天内,供热企业须在投诉后5小时内到场处置,其他时间在投诉后两小时内到现场 。若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分三个档次给予退费。

居民若对供热单位的测温工作有异议,可拨打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测温热线电话83872782测量确定。

居民对于供热单位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可打市监督部门电话:青岛市供热办公室8573697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82887110,也可拨12319投诉

室温不达标可要求测温

今秋第二次寒潮来袭,自118就开始不断提温试运行的本市供热系统,此时已根据气温变化逐步提高了出水温度。青岛热电集团浮山供热站已从初期的60提升到100以上,是入冬以来锅炉最高出水温度。

  16日零时,今冬供热正式开始,整个供热期将持续至201145,共141天。根据本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室温不达标可要求供热企业测温,凭测温记录在供热季结束后给予退费。

供热期间居民向供热公司进行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须在投诉后5小时内到场处理;其他时间在投诉后两小时内到现场。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室温数退费分三档

  如市民对供热企业测温不满意,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电话:83884166),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也就是说,产生纠纷时,供用热双方都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测温结果显示室温达标,则由用户支付测温费;如室温不达标,则由企业支付测温费。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公司原因的,供热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测温记录可作为室温是否达标、是否退费的依据,市民一定要保存好。

  根据本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与此同时,退费也根据室温划出了三个档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如因用户擅改供热设施导致室温不达标,责任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

青岛供热最低温度标准提至18℃

供热最低温度标准拟提至18℃
室内温度由不得低于16℃改为不得低于18℃试压需要提前七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方式通知用户”……昨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
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现行的供热条例相比,本条例对室内最低温度、新建住宅供热等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新规定。
最低温度标准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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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暖时间和标准方面,条例规定,采暖期仍为每年的1116至次年的45(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但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由原来的18℃±2℃、但不得低于16℃更改为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天进行供热运行,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不达标退费6月底前办理
在不达标退费方面,条例也增加了新规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10%。其它方面保持不变,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对退费时间,条例也首次明确规定: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盗用暖气水最低罚千元

  在本市往年供暖过程中,供热企业都发现有用户利用暖气上的跑风或加装水龙头放热水,用来洗菜、洗衣服或洗澡。供热企业提醒,为防止管道结垢,供暖企业都对供热系统循环水进行了化学处理,也就是说,暖气里的水不是普通的自来水,而是经过化学处理的软化水。供热循环水化学处理的药剂虽属于环保型,对环境及地下水不构成污染,但对衣物、家具、油漆、汽车漆面等损害严重,能缩短物品使用寿命。

  而且,如果管线内大量失水,工作人员就要立即加水,以维护设备,保证供暖。每次加水后的重新加温过程,都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使供暖成本大大提高,还会影响到用户的供热质量。按供热条例规定,盗水者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盗水将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青岛修订供热管理条例 违约金不超取暖费

2010/9/17/9:1来源:半岛晨报

     备受青岛市民关注的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目前在青岛市法制办、青岛市供热办等多部门的努力下,已初步形成了一份草案,其中青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停供、滞纳金等均有改动或新增条款。

    热点一:

    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取暖费

    用户停止用热需满一个供热期,对停止用热的用户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耗费。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用户未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催交。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限供、缓供措施。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以前有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每年度(当年的116至翌年的115)不超过欠费总额的30%,累计最高额不得超过采暖费本金(以前无限额)。

    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除按不达标天数退还采暖费外,还应当从用户交费之日起退回用户1‰违约金。

    热点二:

    卧室客厅全天不低于18

    修点草案中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房间(不包括无供热设施房间)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对供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今年供暖期,将从115至明年45日,但是可随气温变化,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草案中孩明确,新建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建筑逐步进行热计量改造,并逐步实现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热点三:

    不达标企业可能受到严处

    为了提升供热质量,修订草案要求,青岛市区供热管理机构要按照《大连青岛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供热单位供热期运营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2年给予警告的供热单位,由青岛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退出供热青岛市场,由具备资质的供热单位接管或实施并网。

    热点四:

    供热单位不投保要赔损失

    供热单位须到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后方可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青岛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并应遵守国家及省、青岛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按面积交费的用户,采暖费中含0.2/平方米保险费。供热单位应将代用户收取的保险费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险。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

    热点五:

    地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实施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中对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此次做了细致的规定。

居民住宅室内外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为界,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锁闭阀、计量表)。

    未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已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分户改造时,原无采暖设施房间,新增散热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居民住宅室内采暖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其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室内供热设施如需改动,需报供热单位批准。用户自行改动的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或由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改动。

    非经营性单位用户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或进户井前(包括计量表或进户井、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表或进户井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5、停热及恢复供热需办的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停热的居民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落实符合停热条件,双方签订停热合同,并各自履行义务保证双方利益。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停热和恢复供热的办理时间为每

年的4151010日。其他时间申请停热或恢复供热的,用户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2、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经测温,供热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居室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属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的热费;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因外来因素如停水、停电导致停热,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停热天数(停热满8 小时为1天,不足8小时不累计)给用热户退费。

3、用热户退费:

供热期间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双方测温确认,我集团将于每年5月中旬至630给予退费。退费时,请用热户携带《居民供热证》、测温凭证到所在的供、换热站办理退费手续。

四、供热服务须知

1、供热服务“六公开”:

1   岗位纪律公开:不准吃、拿、卡、要、刁难用户。

2   供热标准公开:居民供热从每年1116日起至次年45日。居室供热室温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室温不低于10;企事业单位供热(汽)各项参数满足合同要求。

3   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投诉电话公开:热电集团供热服务部为投诉部门,负责用户投诉,投诉电话为:85669984

5   监督电话公开:为强化对供热服务的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向用户公开。电话为:85669984

6   服务标志公开:服务人员姓名、工种、服务编号、服务格言公开上墙

2、供热服务中执行“三赔偿”:

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赔偿;责任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赔偿;服务态度造

成不良影响赔偿。

3、供热服务中执行“三自备”:

入户维修自备鞋套、工器具、通讯工具。

4、供热服务执行“一户一日一清制”:

安装室内采暖设施,实施一户一日一清制,即为每一位用户安装室内采暖

设施在一日内完成,并清理干净工作现场。

5、公司人员上门服务:

为了用户的安全,若需服务,请事先预约,热电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会在约

定时间内上门服务,并主动自报家门亮出服务证,如果发现未着热电服装、未报家门、未亮工作证者,用户可拒绝入内。

 

收费须知

1、使用面积的界定?
答:根据市房产局房政发[1997]136号文件,户内使用面积:包括居室、厅、厨房、厕所(卫生间)、壁柜、贮藏室、户内过道(走廊)、户内楼梯等各计租单元净使用面积之和。带隔墙的阳台不计算使用面积。
2
、缴纳热费的时间?
答:每年91日至11 30日,为我公司的热费缴纳时间。
3
、为什么热用户必须按时交纳热费?
答:每年的十月份,是热费收取的时间,通过热费收取,两个作用:一是了解当年供热用户的实际用热需求量,便于调整供热负荷。二是采购供热所需的煤炭、维修材料等,所以,用户只有按时交纳热费,才能保证供热。
4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热费的用户如何处理?
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热费的用户,根据青岛市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的规定,对其停止供热。
对不交热费又不断热的用户,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
、为什么空房也要收费?
答:按照青岛市青工价1996222)号文,《关于调整青岛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收费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已供热但未进住的空房,其热费由公房使用权或分配权(产权)的单位交纳。
6
、房产证未下来,用户提供建筑面积,如何缴纳热费?
答:按青办发[1997]32号文件规定换算方式建筑面积乘以075等于使用面积。暂时缴纳热费,待房产证下发后进行多退少补。
7
、如何办理断热手续?
答:用户写出书面申请,供(换)热站填写《供热工作传递单》,有所在热力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双方签订断热合同。
8
、如何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答:用户写出书面申请,供(换)热丫填写《供热工作传递单》,有所在热力公司审核批准,然后交纳一次性恢复供热设施的成本费。
9.
居民用户如何报销供热费,其比例是多少?

答:居民户用热费由居民与其户主所在单位按比例负担,用热户个人负担50%,户主所在单位负担50%;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个人负担部分为40%,其单位负担60%。单位负担的热费由户主持发票到所在单位报销。户主为非正式职工或户主单位确无力负担的,可依次由其同居的配偶、长子、长女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报销。单位报销部分的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10
、为什么要发放《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证》?
答:凡由热电集团供热的都是我们的用热户,因此收费时要发放《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证》,可作为供、用热双方的供热协议或合同。发放时内容要填写清楚,要有编号,并由用户在《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证》发放登记簿上签字。丢失的要补发。(注意:不能代签,未成年人签字无效。)

12、对采暖用户的市内温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青岛市供热标准为:卧室、厅、卫生间、有散热器的阁楼、开放式阳台室温不低于16度,厨房温度不低于10度。
13
、用户室内采暖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青岛市1996222)号文件所规定,按使用面积进行收费。但是未打通的阳台不作为收费面积,无散热器的阁楼也不作为收费面积。
14
、入户测温是怎样规定的?
答:入户测温的具体规定是:按照城市管理局的通知精神,关闭门窗的情况下,温度计置于房间中间的位置,离地面一米处,表值稳定后,为该房间的实际温度,并填写用户测温表,双方签字认可,如果用户对测温情况有异议,可打我公司服务监督电话:5669984
15
、阁楼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无散热器的阁楼,不收取热费,对有散热器的阁楼,按地面二分之一的使用面积收费。
16
、对无散热器的房间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青岛市1996222)文件,只要在用户的使用面积范围内,无论是否有散热器,都要收取热费,但如果房间面积较大,并影响正常的用热温度,要考虑增加散热器,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开发商负责,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17
、对厨房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厨房的供热温度标准为不低于十度,达到这个标准,按使用面积收费,如果达不到标准,实际测量后,按半价退费,对面积较大,未加散热器的,必须增加散热器,以保证温度,费用一般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22
、供热中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怎么办?
答:如果在供热中用户感觉到或者测量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同所在供(换)热站联系,进行现场测温,并根据实际测试情况填写测温表,双方签字认可,如果有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调试,对未交接用户也应及时联系开发商进行整改,以确保用热温度,对因温度不达标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半价退费。
25
、那些情况应退费?
答: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导致晚供、少供、多收、供热质量不达标。
晚供:收取130天的热费,但未供满130天的;
少供: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连续12小时以上停热的(停热满12小时为1天,不足12小时不累计;因责任事故造成停热,按管理规定考核);
多收:因没有房产证,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折算时多计算的;
不达标:经过3次以上测温,双方签字认可,掌握该用户达不到供热标准的下限温度供热结束后按低于此温度的时间计算退费天数。

办公地点:

即墨市兰岙路790(体育场内大门西侧)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730-113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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