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如何办理断热手续? 温馨提示《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 然而,每年错过日期的用户中,二手房购买者占了相当一部分。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购买之前不了解暖气的开通情况,以至于错过停用热截止日期。所以,广大市民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的市民,需要事先对暖气情况了解清楚,以免买了房后才发现问题。 温馨提示 居民是否办理停热,不能看是否提出了申请,而是以家中是否真正断热为标准。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暖气片不允许有遮挡,因为遮挡而导致的散热效果差、温度不达标,用热户需要承担责任。 而根据交费的有关要求,每年12月1日以后交采暖费的用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交滞纳金。 全市供热投诉热线:12319 本市的供暖期即将来临,如果家中闲置房屋今年不想供热的市民,要抓紧时间申办停热手续,逾期不办的用户要正常交取暖费。 每年开始供热时,总会有不少用户才想起来要为闲置的房屋办理停热手续。但这个时候,管道内已充满水,停热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难题,还会影响其他用户用热。“供热企业一般10月初就要对供热管网进行充水 试压,一旦管道内有水了,个别用户想再申请停热,供热企业必须要撤除一个楼座或一单元管网中的供热循环水,给该用户做停热处理。”市供热办刘传机书记介绍,大量的水撤出来,不仅麻烦,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再充水试压,又花费时间,还可能会影响其他用户按时供热。 刘传机介绍说,根据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要在每年的 青岛今年供热费用不变 30.4元/平10月开始费 想要停热抓紧办下月起热企收费 早报讯 想要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市民,可要抓紧了,截至时间是 停热市民快办手续 市供热办刘传机书记介绍,根据《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 下月开始交供热费 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从10月份开始,岛城供热企业将陆续收取供热费。同时,进入10月份后,供热企业将陆续冲水试压,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冲水试压时家中一定要留人,居民不要私自动暖气片,发现跑冒滴漏,与所在的换热站联系。 记者从青岛热电集团、高科热力公司等了解到,今年他们提前制定采购供热用煤计划,供热季用煤已经全部落实到位。刘传机介绍,整个供热季岛城需要消耗130多万吨热煤,目前岛城供热企业已经完成了60万吨以上的储备。(记者 陈勇) 居民若对供热单位的测温工作有异议,可拨打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测温热线电话83872782测量确定。 居民对于供热单位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可打市监督部门电话:青岛市供热办公室8573697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82887110,也可拨12319投诉 室温不达标可要求测温 今秋第二次寒潮来袭,自 16日零时,今冬供热正式开始,整个供热期将持续至 供热期间居民向供热公司进行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须在投诉后5小时内到场处理;其他时间在投诉后两小时内到现场。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室温数退费分三档 如市民对供热企业测温不满意,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电话:83884166),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也就是说,产生纠纷时,供用热双方都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测温结果显示室温达标,则由用户支付测温费;如室温不达标,则由企业支付测温费。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公司原因的,供热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测温记录可作为室温是否达标、是否退费的依据,市民一定要保存好。 根据本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 青岛供热最低温度标准提至
盗用暖气水最低罚千元 在本市往年供暖过程中,供热企业都发现有用户利用暖气上的“跑风”或加装水龙头放“热水”,用来洗菜、洗衣服或洗澡。供热企业提醒,为防止管道结垢,供暖企业都对供热系统循环水进行了化学处理,也就是说,暖气里的水不是普通的自来水,而是经过化学处理的软化水。供热循环水化学处理的药剂虽属于环保型,对环境及地下水不构成污染,但对衣物、家具、油漆、汽车漆面等损害严重,能缩短物品使用寿命。 而且,如果管线内大量失水,工作人员就要立即加水,以维护设备,保证供暖。每次加水后的重新加温过程,都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使供暖成本大大提高,还会影响到用户的供热质量。按供热条例规定,盗水者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盗水将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青岛修订供热管理条例 违约金不超取暖费
备受青岛市民关注的“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目前在青岛市法制办、青岛市供热办等多部门的努力下,已初步形成了一份“草案”,其中青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停供、滞纳金等均有改动或新增条款。 热点一: 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取暖费 用户停止用热需满一个供热期,对停止用热的用户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耗费。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用户未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催交。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限供、缓供措施。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以前有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每年度(当年的 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除按不达标天数退还采暖费外,还应当从用户交费之日起退回用户1‰违约金。 热点二: 卧室客厅全天不低于18度 修点草案中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 今年供暖期,将从 热点三: 不达标企业可能受到严处 为了提升供热质量,修订草案要求,青岛市区供热管理机构要按照《大连青岛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供热单位供热期运营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2年给予警告的供热单位,由青岛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退出供热青岛市场,由具备资质的供热单位接管或实施并网。 热点四: 供热单位不投保要赔损失 供热单位须到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后方可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青岛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并应遵守国家及省、青岛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按面积交费的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方米保险费。供热单位应将代用户收取的保险费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险。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 热点五: 地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实施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中对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此次做了细致的规定。 居民住宅室内外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锁闭阀、计量表)。 未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已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分户改造时,原无采暖设施房间,新增散热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居民住宅室内采暖设施为地热采暖系统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其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室内供热设施如需改动,需报供热单位批准。用户自行改动的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或由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改动。 非经营性单位用户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或进户井前(包括计量表或进户井、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表或进户井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5、停热及恢复供热需办的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停热的居民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落实符合停热条件,双方签订停热合同,并各自履行义务保证双方利益。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停热和恢复供热的办理时间为每 年的4月15至10月10日。其他时间申请停热或恢复供热的,用户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2、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经测温,供热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居室不低于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因外来因素如停水、停电导致停热,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停热天数(停热满8 小时为1天,不足8小时不累计)给用热户退费。 3、用热户退费: 供热期间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双方测温确认,我集团将于每年5月中旬至 四、供热服务须知 1、供热服务“六公开”: (1) 岗位纪律公开:不准吃、拿、卡、要、刁难用户。 (2) 供热标准公开:居民供热从每年11月16日起至次年4月5日。居室供热室温为18℃± (3) 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投诉电话公开:热电集团供热服务部为投诉部门,负责用户投诉,投诉电话为:85669984 (5) 监督电话公开:为强化对供热服务的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向用户公开。电话为:85669984 (6) 服务标志公开:服务人员姓名、工种、服务编号、服务格言公开上墙。 2、供热服务中执行“三赔偿”: 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赔偿;责任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赔偿;服务态度造 成不良影响赔偿。 3、供热服务中执行“三自备”: 入户维修自备鞋套、工器具、通讯工具。 4、供热服务执行“一户一日一清制”: 安装室内采暖设施,实施一户一日一清制,即为每一位用户安装室内采暖 设施在一日内完成,并清理干净工作现场。 5、公司人员上门服务: 为了用户的安全,若需服务,请事先预约,热电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会在约 定时间内上门服务,并主动自报家门亮出服务证,如果发现未着热电服装、未报家门、未亮工作证者,用户可拒绝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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