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饱受社会争议的新三板个人所得税得以明确,针对新三板的改革征正逐一落实,有利于市场信心恢复。 本通知,将新三板从“股权交易”的定位,提高至与上市公司同样的“股票交易”定位,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了新三板交易场所的地位。 但同时,由于2019年9月1日前,由受让方(即买方)执行税款扣缴义务,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短期内势必将限制交易活跃度。 一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 读 本次明确了投资者通过定增取得的股票以及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解 读 按照从属原则,非原始股性质的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按照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解 读 本规定遵从了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的原则,把原始股明确定义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比以前理解的原始股即指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原始股性质的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按照原始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说明:既有原始股又有非原始股,应遵照持股时间先入先出的原则判断股份属性。 三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解 读 “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扣缴义务人的受让方只取得股票,难以扣缴卖方的税款。尤其是大多不知道交易对手是谁,可能无法联系卖方,所以实际操作有难度。那么,2019年9月1日前,必然进一步限制了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因为谁还敢买,买了股票还得去寻找卖方去要税钱。否则就是没有尽到扣缴义务。 本次明确了税收征管权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解 读 通过中国结算直接扣除,既便捷又不容易出现税款偸逃。请注意,自2019年9月1日起,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那就可以考虑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区域证券机构了。 四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解 读 对于已经主动缴纳或被税务追缴的,看来可能不予退还了,今晚要关灯吃面。 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补 充 本规则仅针对个人股东,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按本办法执行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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