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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破产企业的又一扇门:和解典型案例荟萃

 吻你鸭先生 2018-12-09

破产和解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与清算、重整程序相比可以说各有优劣。但在破产实务中,破产和解的运用却远不如清算与重整普遍。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淘汰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既要利用好清算和重整程序,也要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的作用。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201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要求: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和 解 案 例

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之六: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和解案
【工作亮点】本案是国内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通过分别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产审理方式,成功实现关联企业合并和解,为应对家族型关联企业危机提供借鉴。

【基本案情】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虽均为法人主体,但实系作为一个整体运营,资金和财产均由金双喜公司掌控,人员调配、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均由施某统一负责,已严重丧失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产与意志独立性。


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所有债权人下发通知,征求各方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召开由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参加的听证会。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协议专款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此举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


【裁判要旨】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之七: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和解案

【工作亮点】以“清算转和解”+“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案同时满足小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自设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对外巨额融资形式进行基本建设,因对外需支付巨额融资利息,法定代表人将中原公司列为个人借款担保人,最终导致中原公司资金链断裂,社会矛盾激烈。2015年12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评估,中原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债务则高达1.69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务合计1.689亿元,占总债务的99.9%,企业资产与负债极不对称。同时该企业此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希望企业复产以提高债务清偿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进行和解程序。根据和解草案,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进行货币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暨全体民间借贷债权人)按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及税务债权经法院协调全额清偿,该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9月12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中原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货币清偿、股权转让等各项事宜,现该企业已恢复营业,生产经营进入正常轨道。

【裁判要旨】坚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尊重各方意愿,实现“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鼓励债务消解路径创新,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暨全部民间借贷类债权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最大程度保留企业实物资产、客户资源及生产资质,减轻债务人资金偿债压力,同时兼顾小债权人诉求,运用货币清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司法保障,监督和解草案制订实施,提高小债权人货币清偿比例,同时要求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大大减轻社会维稳压力,实现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双赢。


安徽省高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商运房地产”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运公司)自2013年5月起,融资开发淮北市“金百合”小区项目。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民间融资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商运公司自2014年9月起出现资金运转困难,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资产被多起诉讼查封,造成公司运转停滞,项目后续配套建设无法进行。大量购房户因无法入住,进行大规模上访,被淮北市列入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单位之一。商运公司资产3.98亿元,主要为未售房屋及待开发用地,但未售房产已基本被法院查封,负债3.3亿元。2016年1月19日,商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淮北市中级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淮北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审理情况】淮北中院受理后,参考商运公司提交的初步和解协议,配合、帮助管理人与债权人就协议内容进行谈判沟通,并根据公司现状,从申报债权额的确定、债权清偿方式及清偿比例等方面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制定了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清偿方案,以确保和解协议最大范围被接受。同时,淮北中院协调帮助商运公司筹措了5000万元启动资金,使公司重新运转,增强了债权人、购房户的信心。2016年4月28日,淮北中院主持召开商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4名债权人参加了会议。在1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除一笔代表500万元债权的债权人表示异议外,和解协议获得了过半数债权人以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表决通过。淮北中院依法作出裁定,认可商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继续履行其职责。


【典型意义】破产和解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以实现企业挽救和债务清偿的一种程序。本案中,商运公司拟定了初步和解协议,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指导、推动和解协议最终条款的形成,并引入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清偿方式,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案件的成功审结,有效保护了204名债权人、400余购房户的利益,优化了企业债务结构,盘活了企业资产7.28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也是当前“去库存”形势下,全省首例审结的房地产破产和解案件,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



2017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之十: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是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在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等产品的生产上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近年来,企业因受对外担保债务所累导致经营困难。2016年中,三工公司向瑞安市处置办提出帮扶申请。瑞安市处置办经甄选将其列为帮扶企业。之后,瑞安市处置办与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全力快速推动企业再生为目的,建立“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探索适用“政府预重整+司法和解或重整”的企业帮扶模式。


预重整过程中,瑞安市处置办依法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研究和解方案并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等达成共识。预重整结束后,瑞安法院裁定受理三工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瑞安法院推选了瑞安市外的5家管理人提交温州中院通过随机方式摇号指定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在选择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时回避瑞安地区的中介机构。


【审理情况】经资产评估,三工公司资产为96651932.52元,无争议债权286545412.26元,估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8.79%。但经审计发现存在资产非正常减损37211958.38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时,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免除债务利息,公司自身债务转贷或分期全部清偿;免除债务利息,部分担保债务(被担保企业已破产或被起诉的)清偿率10.27%;部分担保债务(被担保企业仍正常经营的)继续担保。该方案经表决通过,但瑞安法院认为三工公司没有修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和解协议暂未认可。2017年2月,债务人将上述对外担保债务清偿率提高至18.77%,并制定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2017年6月5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三工公司和解协议及附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瑞安法院提出“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即对于具有市场重整价值的失信企业,若企业能对主动修正或管理人能依法追回所减损的财产,而债权人等对此无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和解或重整。故在债务人第一次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之时,瑞安法院认为: 和解协议没有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修正,建议债务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修正失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债务人第二次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和附件之时,瑞安法院认为:三工公司拟定的和解协议内容全面、合法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后补充拟定的和解协议将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予以修正,提高了部分债权的清偿率,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对和解协议及附件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1)“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和解或重整制度三者有效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形成行政权、司法权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的有效企业帮扶模式。首先,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解决金融债权谈判困难的问题。实践中,地方银行囿于审批权限等因素,不愿与企业先行谈判偿债计划。由政府在预重整阶段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达成初步方案,后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消除金融债权人权责分担的顾虑。其次,缩短破产审判周期,在司法程序中确认预重整的谈判成果,缩短和解、重整程序时间,有效地将破产负面影响消解至最低程度。再次,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解决和解、重整方案执行问题,由政府先期解决和解方案执行中将牵涉到的企业信用修复、税费缴纳等问题。


(2)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瑞安法院提出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有效地破解了对失信企业适用和解或重整程序的难题,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成功挽救具备再生能力的优质企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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