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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知识问答

 一山行人 2018-12-10

问:我想零售食盐,需要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但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许可类证件。

问:我从干菜市场购进或别人送货上门的食盐可以用来零售吗?

答:不可以,《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问:我想零售食盐,应该从哪里购进食盐?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孟津县唯一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孟津县盐业公司”。

在购进食盐时请查验批发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一定要索取票据,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问:有盐厂的人联系我,让我代理盐厂做食盐批发业务,是否违反现行政策?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件关于食盐企业销售管理1.2规定,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你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之前不能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否则,将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经营数量超过20吨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是连锁超市,从上级公司配送来的食盐在超市内销售是否违反现行政策?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你的上级公司不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你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你的上级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后只能在其超市内零售,不能以配送名义转作批发对其他零售商再销售。

问: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的盐产品有哪些?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问:在市场上零售的食盐包装标准有那些要求?

答:市场上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小包装,包装容量不大于2000克,不小于10克,常见规格为500克、400克、350克、320克四种,食盐包装袋上标识要齐全、清晰,要有保质期、生产日期、碘含量水平、仿伪标识及二维码等。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与上述包装不一样的盐产品不要购买,并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379-67911227。

问:在我县零售户能自行销售无碘盐吗?

答:不能。我县是缺碘地区,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要求,应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百分之九十以上,对自行销售无碘盐的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特殊人群需要食用未加碘食盐在那里能购买?

答:为了满足特殊人群对未加碘食盐的购买需要,经县盐业管理局批准,县盐业公司在县城和乡镇大型超市设有未加碘食盐销售处,经销品种有:低钠精纯盐(未加碘)、澳洲日晒海盐(未加碘)、粉精湖盐(未加碘)、炖肉盐(未加碘)等品种,具体零售处:县城(大张、西城、好友多、陇尚华联超市),麻屯(丹尼斯、亿家隆、万家超市),常袋(大润来、金三角超市),小浪底(金三角超市),横水(西城超市),平乐(东周超市)、会盟(乐家、顺达超市)、朝阳(家家旺、丫丫超市),白鹤(薄利、金三角超市)。


问:河南省食盐碘含量标准是多少?

答:碘含量标准为30mg/kg±30%,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mg/kg。在河南省境内销售不符合此标准的食盐的,均按销售不合格碘盐进行处罚。

问:我是零售户,有许多自称是盐业企业人员到店内推销食盐,其可以提供营业执照、食盐批发许可证、购盐发票等资料,是否可以购进其推销的食盐?

答:不可以。这些推销人员多数是盐业企业在本地聘请的代理商或临时人员,其行为不能完全代表盐业企业,其提供资料不完全或不符合要求甚至虚假,不符合“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省盐务局豫盐政[2017]18号”等跨区经营相关文件规定,同时这些企业还需到孟津县盐业管理局备案告知,因此,零售户直接从该类人员手中购盐不符合要求,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县级盐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行为,召回销售产品,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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