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小知识: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 上年发生的亏损并非在下年盈利时就得弥补,可以选择自亏损之后连续五年任一盈利年度弥补,如上图中2014年的亏损可以选择在2016年弥补。 二、其它情形1、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2、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三、2018年新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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