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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樊说税】自己开发的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如何处理

 Shatu0123 2018-12-10

老樊说税——也说房地产的这些破事儿之七


   【本期话题】亲!你见过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吗?

问题:话头的缘由是樊剑英饭团税友天地的讨论“将自己开发的商铺登记在开发商自己的名下怎么交税啊?”饭团税友各抒己见。


观点1:开发商办产权在自己名下时,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解决了土地价款抵扣问题。如果不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发票,那么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抵扣的,以后永远不能抵扣,企业非常吃亏。

观点2:在建成后,商铺转到开发产品,其中自持商铺转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做销售,不视同销售,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占整个项目成本的的比例分摊进项税,按固定资产所占的进项税额转出40%。

观点3:不做销售,不视同销售,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进项税无需转出40%。

以上三种观点亲赞成哪种处理方法?


分析

观点1:自己能给自己开具发票吗?饭团许税友回答譬如4S店见过至少10张,4S店的理由很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开票办证拿牌上路,不开票无法上牌照,即便是试驾车。还有建筑公司自己给自己开具安全生产费用的。

也就是不管行不行,实践中确实存在有自己开给自己发票的情形。

但是自己开给自己发票就是销售?自己不给自己开发票就不一定是销售?这个命题也不应该成立。

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只是一种形式,其实质内容是权属无发生改变,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不应该定义为销售。有专家讲“如果不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发票,那么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抵扣的,以后永远不能抵扣,企业非常吃亏”,这句话老樊不认为就有道理,税法也不应该有这样的精神。

观点2:在建成后,商铺转到开发产品,其中自持商铺转固定资产。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路径,开发产品建成前还不知道干嘛用,建成后卖不掉了那就将就自己用吧,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先是存货状态,后是固定资产。如果这时候说,“进项税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占整个项目成本的的比例分摊进项税,按固定资产所占的进项税额转出40%”老樊不认为能分得清楚。这与一开始就自建在建工程有所区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是这种特殊的“存货”,其他企业则是偶尔为之,何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都是在攒进项税额,攒了很久很久也没抵扣,交付阶段才陆续有销项税额,转固定资产都是卖的差不多了才发生的事情,再转40%等一年抵扣真没意义。

河北省曾有这样一段话(老樊不喜欢):

1、对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多抵进项

(1)问题描述

②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樊剑英:如果是单独立项单独建造的,一开始就定义为非存货,则正确,否则该规定不妥,存货进项税金在一起若再割裂挺难的】

③未售出的开发商品转出租,如将底商出租给商店、幼儿园等,未将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进项未做进项转出。【樊剑英:反对此条,进项税金在一起攒了很多年的,不可能截然划分固定资产是多少再分两年,毫无意义】

观点3:不做销售,不视同销售,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进项税无需转出40%。

这才是老樊喜欢的,本来不是销售,也非视同销售,无需自开发票,进项税额本来就分摊不清楚,也就无需转出40%。

亲!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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