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问题梳理

 神州国土 2018-12-12

作者单位:长沙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问题梳理


生活中,城市居民了解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通过防空警报和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库、地下通道等),这种了解主要停留在机构名称层面,对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性质、职能职责几乎不会主动探寻。农村居民更是难以有机会接触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规定,人民防空工作服务于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时,预防战争对重要经济目标的破坏,为人员避难提供掩体。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其职能已提升至预防战争破坏层面,不是一个无关重要的部门。


人防工程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一部分,是工程建筑领域“潜规则”瞄准并猛烈攻击的目标,本文系统梳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运行提供一份清晰的负面清单。


一、公款管理方面


李元昆,延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计。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李元昆利用担任延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袁××、高××、张××、赵××等人经领导签批过的粘贴单上,分6次将事先准备好的报销发票共计10000元粘贴其后,并将粘贴单上的原报销金额改动后到延津县财政局报销,得赃款1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日常花费。


林式权,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泰顺县人防办主任、泰顺县民防局局长。2008年至2014年5月期间,时任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泰顺县人防办主任、泰顺县民防局局长的林式权,伙同泰顺县人防建设科科长徐冬、人防建设科副科长兼工程建设管理所所长包京华(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或虚签合同的方式侵吞公款。


刘某某,原系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处副调研员、福建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2011年至2013年间,刘某某利用担任福建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及审核、签批单位财务开支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个人或家庭支出虚列为该院或下属的福建省民建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开支,套取公款占为己有,总计人民币75663元。


任连国,四川省人防办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文某,四川省人防办干部培训中心会计兼调研科科长。 2009年至2013年,任连国在担任四川省人防办干部培训中心(国家事业单位,简称人防培训中心)主任期间,指使文某(人防培训中心调研科科长兼会计)、王某某(人防培训中心综合科科长兼出纳),采取虚报开支套取公款和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在此期间,任连国擅自决定并指使文某、王某某,将“小金库”中的26万余元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另有97544元被三人私分侵吞,其中任连国分得46500元,王某某、文某各分得25522元。


张芳庆,原系安徽省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科出纳员。2009年至2013年,张芳庆利用担任安徽省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制作虚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虚列支出、开具不实结算票据或不开收据、私自开具现金支票从银行取现并不记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1092327.49元,用于炒股和个人花销。


刘忠华,福建省上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3年8月、2014年1月,刘忠华在任上杭县人防办主任期间,借“跑项目”名义两次挪用上杭县人防办账户内的人民币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刘浩,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任(局长)。刘浩利用项目申报、人防手续审批和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等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左岸公馆项目部分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通过衢州红警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以虚构、虚增项目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558978元,均被其占为己有。


案例分析

公款管理环节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保管公共财产的义务,导致公共财产流失。具体表现为:


第一,虚列开支。行为人将私人消费开支捏造为公务消费,并将有关票据在单位报销,并将报销费用据为己有。虚列开支并用公款报销的违法行为,或者利用主管领导、会计人员对开支事项不了解的便利,或者与主管领导合谋共同套取公款。


第二,虚开发票、虚签合同。此类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公务行为,甚至没有发生私人消费行为,行为人虚构事由,并开具与之相关的发票、签订与之相关的合同,准备财务报销必备的资料后套取公款。


第三,虚假公务活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公务活动可以提前预支部分费用或者公务活动结束之后持相应票据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如果是虚假公务活动(虚构公务计划或者将因私行为虚构为公务),暂未发生或者必然不会发生公务行为,可以按照情形认定为挪用公款或贪污。


第四,私自截留公款。直观表现是单位收入不入单位基本账户,反而进入个人账户并用作私人用途。


二、人防工程设备公司成立方面


李光华,案发时系唐山市委副秘书长兼接待办主任、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李光华担任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李某1萌生了开办生产人防工程设备公司的想法,并征得了李光华同意。此后李某1申请设立公司及人防工程防化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时,李光华向负责具体事务的唐山市人防办工程处孙某打招呼,并帮助李某1与省人防办相关领导疏通关系加深认识,使得李某1的申请通过各级审批。2012年7月15日,国家人防办下发试生产通知书,同年12月,李某1担任股东的河北卓恒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在此期间,李光华向李某1提出自己想购买大众途锐牌汽车,要求李某1负担部分车款,为避免引起他人注意,并与李某1商定将车挂在李某1名下,李某1表示同意李光华自行支付了人民币51万元,由李某1为李光华支付人民币54万元,购买了大众途锐牌汽车一辆,后李某1又缴纳了各种税费共计人民币172182.32元,在办理好各种手续后李光华一直使用该车。



刘智华,贵州省人防办工程处调研员。2006年至2012年期间,刘智华利用担任贵州省人防办工程处助理调研员、质量监督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林再亮、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合伙开办的贵州黔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公司成立后林再亮、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感谢刘智华的帮助,承诺送一份黔阳公司的干股给刘智华,但在2012年以前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2012年,林再亮决定退出该公司时提出兑现承诺给刘智华的好处,经林再亮、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商量后决定通过林再亮送给刘智华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后,林再亮将5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智华。


江根发,中共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书记、原主任。2008年4月间,江根发利用担任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便,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持有福建元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1给予的元某公司30%的股权,为元某公司获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对元某公司的日常监管、设备安装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2008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间,江根发以预支款项、支付股权转让款等方式陆续收受林某1给予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案例分析

成立人防设备公司除进行工商登记外,还需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在某一地区内,该证件并无办理数量限制,但是需要符合场地、人员、设备、质检等硬件要求,同时,证件的核准主体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如果有各级人防办公室工作人员“穿针引线”,办理证件的效率确实要提高一些。


因此,在人防设备工程公司成立环节,容易出现的职务犯罪风险点有两个,一是将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办理证件,二是利用职务便利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给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快证件办理进程。


人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的利益表现形式主要由两类,一是人防设备公司直接将人防系统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兑现为财物,一是人防设备公司向人防系统工作人员许以干股,并在经营过程中予以兑现。第二种利益输送形式是办理资格证违法行为的延续过程,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人防系统工作人员极有可能继续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公司牟利,进而直接地为自己牟利。


三、人防项目招投标方面


刘浩,系衢州市柯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原主任(局长)。2012年10月,在衢州市柯城区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刘浩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将该项目发包给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后该公司又将项目转包给衢州市红警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建。刘浩在项目的建设、资金结算方面又给予关照,并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分两次共收受公众信产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红警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所送贿赂款25万元。


刘长敏,原系资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2013年初至2014年5月,刘长敏在负责人防办“10.06”土石方工程建设的招标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童某透露投标所需要的企业资质、财评控制价等重要工程信息。童某承诺工程中标后给予刘长敏的好处费作为感谢。童某在自己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资质的情况下,挂靠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10.06”土石方工程。为感谢刘长敏的关照和兑现承诺,童某于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6月期间,先后三次在资阳市雁江区刘家湾菜市场、仁德西路佳家佳苑小区外、三贤文化公园后面的篮球场共送给刘长敏好处费25万元。2013年上半年,刘长敏在负责人防办机动指挥通信系统项目建设期间,向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两台机动指挥车及相关配套设施。该公司业务员江某某为表示感谢,代表本单位在成都一饭店送予刘长敏感谢费5万元。2016年初,刘长敏因担心罪行暴露,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江某某,并出具借条予以掩盖。


李某,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原处长。2004年至2016年,李某在担任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主任科员、工程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厦门市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人防设备厂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参与竞标人防工程项目并中标、顺利通过人防工程项目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厦门市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给予的现金43万元。


朱冬生,镇江市民防局调研员。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朱冬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市口地下人防(行)通道桩基工程、大市口与斜桥街人防连通桩基工程、东吴广场地下人防停车场桩基工程、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事宜中,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谋取利益,先后7次在其民防局办公室、住处等地,收受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分公司经理毛某本人及毛某委托林某所送的人民币550000元、购物卡7000元;先后5次在其人防办(民防局)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购物卡6000元。


陈长斌,原大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3年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大竹县人防办在经过县委、政府同意后,决定建设机动指挥所,并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河北远东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驻四川片区销售经理江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多次与时任大竹县人防办主任的陈长斌接触,希望由他们公司来做通讯指挥车这个项目。在陈长斌与江某接触期间,陈长斌将采购指挥车的预算价及最低价的消息透露给江某,在随后的招标过程中,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国庆节前后一天,江某在陈长斌的办公室送给陈长斌10万元现金,感谢其在通讯指挥车采购项目招标中的关照,陈长斌将其中的8万元收下据为己有。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详细地规定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从已有的判决来看,人防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呈现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属于四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不能利用职权直接指定项目承建方。


二是提前透露招标信息,甚至是标底。按照《招投标法》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不允许提前单独告知某一企业本次招标应当具备的企业资质,这种做法有违公平,也增加了串标的风险。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提前得知标底后,会让本公司的报价更接近标底甚至和标底相同,在评标环节可以获得高分。


四、工程承揽方面


(一)人防工程承揽方面


张永清,原系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张永清于2010年至2015年间担任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向北京绿地京宏置业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开发商打招呼,为赵某1、张某1、赵某2等人承揽人防通风工程,收取三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刘江兵,原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江兵利用担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天力祥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人防工程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人民币58.2万元。


案例分析

人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揽人防工程区分两种情形,一类是利用职权影响与项目开发商打招呼,“建议”开发商在人防项目建设上优先考虑特定人员或公司,从而帮助后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此类职务上的便利是间接型的职务影响;一类是人防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决定权,为特定对象承接人防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此类职务上的影响往往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非人防工程承揽方面


刘智华,贵州省人防办工程处调研员。2010年,刘智华在贵州省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质量监督等的职务便利,在贵州省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大楼11-19层装修工程的招标和1-10层对外承租过程中,为贵州黔大贵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波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自己的车内收受何波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为他人在非人防工程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主要是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及与人防无关工程项目的建设、修缮方面提供帮助,帮助承建方承揽工程并收受财物。


五、人防设施建设手续办理方面


刘浩,系衢州市柯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原主任(局长)。


2007年12月,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竞拍取得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曙光路3号地块用于左岸公馆楼盘项目开发,在筹集土地出让金过程中,该公司法人代表钱某为了能在后续人防手续审批中得到刘浩的关照,以向刘浩高息借贷方式与之搞好关系。


2008年1月,刘浩将人民币100万元借予钱某,钱某口头承诺第一年借款年息为60%。2010年2月11日、5月18日及2011年1月27日,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汇入刘浩账户25万元、50万元、50万元。其中第一年借款60%的年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四倍以上部分达30.12万元。


2007年至2014年期间,刘浩利用担任衢州市柯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申报、采购和人防手续审批过程中,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项目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李某、徐某、姚某、禹某及地产开发商祝某、范某、钱某等人贿赂共计95.1万元。


刘世平,原任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调研员。2010年,刘世平在办理广西贵港坤兴马草江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林皇府小区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审批手续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之后,2010年的一天,刘世平在负责联系该事项的该公司董事廖某的办公室,收受廖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薛长坤,系隆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1年年底和2012年上半年,薛长坤利用职务之便,在四川省“川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隆都方缘”项目和“蜀东丽府”项目的地下防空室建设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给予了关照,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送给的感谢费50000元。


刘景光,原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处长。2005年至2007年,刘景光在担任保定市人防办工程处处长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律规定,在审批华海福星阁、文华苑、假日山水华庭D区、丽景蓝湾B区、新一代C区二、三期等项目人防工程过程中,滥用职权,降低人防工程等级,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36.0494万元。



案例分析

按照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基本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上述流程,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影响重大的审核决定体现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功能转换方面,已收集的判决书中,呈现出的也是滥用这些审核职能谋取私利。


六、人防设施设备采购方面


徐涛,原系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副调研员。徐涛在市人防办指挥通信处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市人防办多媒体警报设备(系统)设计、采购、推广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2年间,分三次收受南某(厦门日华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予的现金,每次3万元,共计9万元;2012年上半年,收受南某送予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万股,价值60万元,并在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警报设备(系统)申报生产许可、组织鉴定、市人防办相关多媒体警报设备(系统)的采购、安装验收、货款支付以及推动翔安区“村村通”项目多媒体警报设备(系统)采购等方面为南某及其公司提供帮助。


吴建忠,原威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吴建忠利用向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防空警报器等设备的机会,与该公司代表邹某约定按采购金额10%左右收受回扣。在2010年7月份县应急办与邹某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4万余元的采购协议,按照约定,2010年年底的一天邹某在吴建忠的办公室给了吴建忠1万元现金,吴建忠收下后据为己有。2012年6月份县人防办与邹某签订了一份货款为74000元的采购协议,按照约定,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邹某提前给吴建忠打电话约好,之后派经办人员王某在吴建忠办公室给了吴建忠8000元现金,吴建忠收下后据为己有。2013年12月份县人防办与邹某签订了一份货款为200000余元的采购协议,按照约定,在2013年年底的一天,邹某安排驻成都办事处的经办人员张某,在吴建忠办公室送给了吴建忠22000元现金,吴建忠收下后据为己有。


2004年-2011年,叶敏龙在担任绍兴市人防通信站站长、绍兴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建设及指挥通信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绍兴市人防通信站副站长何铁峰(另案处理)收受工程承建方、设备供应商俞某、傅某、黄某、陈时晓等的钱款,合计人民币98000元。


薛长坤,系隆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2年至2015年,薛长坤在隆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防器材设备的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市场部副部长邹某(另案处理)送给的感谢费70000元。


案例分析

采购人防设备主要涉及选择设备供应商的事情,已公布的判决书中,供应商多以现金或干股的形式向人防系统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七、人防项目设计审查方面


黄余芳进,原瑞安市人防设施建设管理站副站长(工程室负责人),2011年2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任命为行政审批科(工程管理)第二负责人。其职务范围先后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竣工验收审批、人防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等。2008年至2012年间,福建省民防建筑设计院副院长陆某为了感谢黄余芳在其承接瑞安市星海广场人防工程、瑞安市港瑞新玉海人防工程、瑞安市江南新区农民集聚房人防工程等人防设计业务上的帮助,并希望继续获得黄余芳的关照,先后送给黄余芳现金共计8万元,黄均予以收受。


任某,系烟台市人防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任某系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辖属事业单位烟台市人防工程管理处的工作人员,2008年4月起,借调至人防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工作。2011年至2013年间,其利用在借调期间负责对人防工程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在人防工程项目设计的初步审查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各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购物卡面值共计人民币21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施工设计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施工设计图纸必须通过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开工必须有图纸】


第三,施工图已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在人防项目设计审查环节,利益输送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设计单位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审查钱,人防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施工设计图纸修改环节,人防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从已公布的判决来看,利益输送形式表现为,图纸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赠送人防系统工作人员以现金或购物卡。


八、人防项目施工监督方面


韦红,案发前系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及审批人防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苗某、史某、薛某、裴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10830元。


苏欣荣,原任淮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站副站长、站长。淮安区一品国际小区人防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卜某为了感谢苏欣荣在施工监督过程中给予关照,于2013年上半年送给苏欣荣人民币5000元。


九、人防工程缓建方面


江建民,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党组书记,捕前任贵州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2012年上半年,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戴某请江建民帮助将西南商贸城一期项目人防配套工程缓至二期项目进行建设,江建民答应。事后,江建民让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田某支持西南商贸城缓建人防工程。7月18日,田某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同意西南商贸城将一期项目人防配套工程缓至二期建设。戴某送给江建民两个商铺、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

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人防工程缓建,如,《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反规定同意施工方缓建人防工程需要承担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收集的案例中,贵州省人防办原主任不仅违反规定允许开发商缓建人防工程,并且还违反议事规则私下提前要求参与决策的工作人员同意自己的提议,事后收受对方赠送的商铺及货币,严重地违反了法纪。


十、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减免、审核方面


(一)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国惠仙,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7年国惠仙在任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助理调研员分管人防工程审批工作期间,在审批河北建设集团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家园39—44号楼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计算该工程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时,未按照当时实施的冀价行费(2006)4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而是继续沿用已不再适用的冀价行费字(2000)第4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了易地建设费,致使该项目少收取了125.166万元的易地建设费。


刘江兵,原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刘江兵担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期间,在审批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人防工程缓建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落实职责,造成以上公司少缴人防易时建设费38259665.5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刘忠华,福建省上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07年至2008年间,刘忠华在任上杭县人防办主任期间,作为上杭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在审批杭鑫公司开发的杭鑫汇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登凯公司开发的登凯豪庭房地产开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商所申报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即予以确认批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时,没有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开展相关核实、验收工作,从而未能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少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致使少收取杭鑫汇景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665432元,少收取登凯豪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936392元,共计人民币160182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能给国家造成1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审核环节,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能的表现有两种,一是没有认真审核应建、实建、少建的人防工程面积,二是错误地选择了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导致少算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


(二)违规履行审批职责


刘波,资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刘波在担任资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人防办对资中县范围内民用建筑审批修建防空地下室、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取“江某府”等四家资中县在建楼盘负责人送的现金累计18.5万元,并为上述四家楼盘违规办理缓交易地建设费等手续。


国惠仙,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7年2月保定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丽景蓝湾B区二期项目,该项目按照人防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建设6级人防工程14637.5平方米、6B级人防工程1282.56平米。为减少建设成本,诚信公司辛会来找到时任保定市人防办主任的李某(另案处理),请求给与减免照顾。国惠仙遂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批准该项目建设普通人防工程13271平米、缴纳易地建设费50万元。该人防工程已验收。至2015年9月10日,该项目既未补建人防工程,也未再缴纳易地建设费。


何瑞进,原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长。2007年1月保定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保定市天威东路的东俪湾项目,该项目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建设6B级人防工程11350.14平方米。何瑞进作为审批窗口负责人,滥用职权,在窗口审批会上明知该项目建设6级人防工程1934平米、缴纳易地建设费20万元的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仍签字同意该意见,后经国某同意后审批。折算后少收取易地建设费274.2084万元。至2015年9月10日该项目既未补建国家标准的人防工程,也未补缴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均已经验收合格。


张永清,原系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张永清于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长、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在檀营满蒙回迁小区一期等60余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批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不收取或者少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人民币74160653.60元。


薛长坤,系隆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2年4、5月的一天,薛长坤利用职务之便,在四川省“四美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隆源新府”项目的人防手续的办理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过程中给予了关照,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的感谢费6000元。2012年5月,薛长坤利用职务之便,在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西湖逸品”、“西湖郦景”、“恒信购物中心”项目的人防手续的办理和减免收取易地建设费的过程中给予了关照,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给的感谢费31000元。


案例分析

不认真履行与违规履行审批职责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积极实施违规行为、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并追求私利的主观故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履行审批职责的表现形式是,不收或少收异地建设费、许可缓交异地建设费、对拖欠的异地建设费不予以追缴,最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人违规履行审批职能过程中,往往存在利益输送行为,通常表现为货币。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方面


李永辉,原系苍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任期自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2005年,李永辉在任苍南县人防办主任期间,收受龙港置信名都房开公司委托包赛春所送的5万元,为该房开公司在龙港镇开发的置信名都楼盘的人防工程验收提供关照。


舒基欣,曾任张家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09年下半年,舒基欣利用其担任市人防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鑫成君泰小区人防工程验收提供帮助。为感谢舒基欣,该公司董事长刘某丙承诺舒基欣买房子给予优惠。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舒基欣在刘某丙所在公司的办公室内提出要在鑫成君泰小区买一套房子,刘某丙当场送给舒基欣人民币10万元。


路耀明,2006年11月任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副调研员,2010年5月至案发任市人防办工程处处长。2011年4月西安昊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雨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为使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不符合人防面积要求的“天都佳苑”项目顺利通过验收,通过其朋友刘某送给时任人防办工程处处长的路耀明好处费10万元,后在路耀明的安排下,“天都佳苑”项目顺利通过人防验收。


案例分析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环节的职务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人防工程本来合格,建设单位请托人防系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快验收过程。


第二,人防工程本来不合格,没有达到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的要求,建设单位请托人防系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请求违规通过工程验收。从已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利益输送的形式表现为货币或允诺低价购房。


十二、工程款拨付、结算方面


刘江兵,原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2012年底,刘江兵利用担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结算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人民币3万元。


陈玉玲,原任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徐州市十五届人大代表。2009年年底至2012年1月间,陈玉玲利用担任睢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王某甲承建人防办公室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甲贿赂人民币6万元。


刘江兵,原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刘江兵利用担任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结算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

人防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时,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款结算与拨付方面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根据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这几类人防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与拨付环节有发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隐患,表现形式为超进度付款、超合同付款。


十三、人防宣传资料印刷方面


薛长坤,系隆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3年5月和2014年10月,薛长坤利用职务之便,在“隆昌升达广告装饰部”承接隆昌县人民防空管理办公室人防宣传资料印刷业务时给予了关照,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黎某送给的感谢费15000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