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小昭(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同是“明代四大奇书”,《水浒传》里的世界,从某个角度来看可谓是一个“反法制的世界”。 好汉们以暴力来“替天行道”,仿佛让人看到了正义实现的一些途径,到最后却揭露其本质——以违背法律正义的代价来实现道德正义。 而《西游记》的世界里“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从某个角度来看却是一个“法制社会”。一百回原著中,涉及明代法律法规的有二十多处,包括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律条。无论神仙或妖怪、百姓或僧道,似乎人人都会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拿法律去指责别人。 本期【罪案史录】就从《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法律观念说起。 1 孙悟空“猴生”的转折点,在原著中这一回叫做“乱蟠桃大圣偷丹,反天宫诸神捉怪”,后来称作“大闹天宫”。 王母娘娘的蟠桃宴,遍请诸仙少他一个。桃子对于猴子来说意味着什么?神仙是拒绝去理解的。 大闹天宫,孙悟空是怎么“闹”的呢? 他先是用定身法定住了来摘桃的仙女们,然后,去偷桃子吃了---“偷吃蟠桃”,还是自己看管的,按照《大明律》中”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应判斩刑。 然后,骗赤脚大仙去别处,再跑去瑶池偷喝御酒,醉后将瑶池搞得一片狼藉,还偷吃了太上老君的仙丹...这是“谋反大逆”罪,天上人间都一样。按《大明律》“盗大祀神御物”条:凡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 吃饱了仙丹的孙悟空酒醒后,意识到了触犯天条律法的后果严重,虽然喊出了“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狂言,内心也知道:“不好,不好!这场祸,比天还大,若惊动玉帝,性命难存。” 和《水浒传》中杀人被认为是“道义”不同,《西游记》从未赋予孙悟空行为的合法性,尽管因为他自身的属性,死刑没法执行,但孙悟空被压五行山下正是法制胜利的象征。 2 《西游记》对明代社会现实的反应,有一个最典型的角度:律法规范。 神仙世界对于孙悟空的征讨、说服和转化的过程,体现了《大明律.序》中,朱元璋的原则:“朕有天下,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身体力行“明刑弼教”思想,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大圣犯法,与凡人同罪。 明代,自开国皇帝朱元璋时期就颁行的《大明律》中,就有“讲读律令”的条文。官员不但要讲读律例,还要通晓律意,不然会被责罚;普通百姓在犯了普通罪行时,若能背出一条几条律文,或家里能找出一本《大明律》来,罪减一等。 为了加强「大明法制建设」,朱元璋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了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明大诰》。 读书人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在井水饮处的乡间、街头饭店人情酒礼上,每个人先要宣读一段《明大诰》里的“元璋语录”与“大明条律”,才可以举杯cheers;官府定期举办巡回讲法团,每到一处,里甲长就吹哨子打铜锣,聚集村民市民,宣讲太祖的“六条”圣谕。 在《西游记》中,处处可见现实社会的投影。法律观念亦是普及,甚至连妖怪都是“依法治山”的。 在狮驼岭,唱着“大王派我来巡山”的妖精“小钻风”对孙悟空变化的“总钻风”说: 我家大王家法甚严,烧火的只管烧火,巡山的只管巡山.... 戴上紧箍儿的孙悟空,不再是无法无天的美猴王,他有了个新的名字:行者。 《水浒传》中也有个“行者”,戴上箍儿之前,他是“杀人者,打虎武松也”,戴上箍儿后,他是“天伤星行者武松”,跟着宋江招安了。 在紧箍咒约束下的孙行者,成了一部会行走的《大明律》。 3 在六耳猕猴现出了本象后,孙行者轮起铁棒,劈头一下打死。 如来不忍,道声:“善哉,善哉!” 行者道:“如来不该慈悯他,他打伤我师父,抢夺我包袱,依律问他个得财伤人,白昼抢夺,也该个斩罪哩!” 按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八《刑律·贼盗》“强盗”条载,“凡强盗己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白昼抢夺”条,“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伤人者,斩。” 猴子懂律法,如来都没法。 《大话西游》里,至尊宝跌下悬崖救了三个囚徒,他们因为偷葡萄,被判充军;《西游记》中,孙悟空在五庄观偷摘了三个人参果,道童是这样说的:“你偷吃了我的仙果,已该一个擅食田园瓜果之罪;却又把我的仙树推倒。” 孙行者却不服,这果子是树上结的,空中过鸟也该有份,老孙就吃他一个有何大害? 事实上,偷葡萄和偷人参果,真的犯了法,按《大明律·田宅》:擅食田園瓜果,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赃论…… 坐赃罪是以财物价值论罪,按照人参果“闻一闻,就能活三百六十岁;吃一个,就能活四万七千年”的属性,那人参果的价格当然不止数百贯了,依《大明律》应该判有期徒刑三年,杖一百。 书中人参果的主人,五庄观的镇元子道长捉到了唐僧师徒后,先绑起来抽鞭子,这当然是合法了。 哎,道长圣僧们,说好的方外之人呢? 路上遇到个落难美少女,悟空说是妖精,唐僧偏不信,救下来还要带着一起走。 行者道:“师父,你虽是自幼为僧,却只会看经念佛,又不曾见王法条律。这女子生得年少标致,我和你乃出家人,同他一路行走,倘或遇着歹人,把我们拿送官司,不论甚么取经拜拂,且都打做奸情。纵无此事,也要问个拐带人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发现这个美少女是托塔天王的干女儿老鼠精后,孙悟空立刻上天去告御状。 猪八戒也曾是“体制”中人,他深知“民告官”的法律规定,劝他道:“哥啊,常言道,告人死罪得死罪,须是理顺,方可为之。况御状又岂是可轻易告的?”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词讼,……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万一告不成,猴哥你就要再去五行山下500年,谁去打妖精呢? 猴哥当然不会听猪队友的话,他还正儿八经的递交了一份诉状:
普法教育的效果显而易见,人人都有法律意识。 被告人李天王得状后,怒道:
于是叫手下:“将缚妖索把这猴头捆了!”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诬告”条,“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没有手里那根棒子,孙悟空哪会讲法律? 4 《大明律》放到西游记这样一个神魔玄幻的世界里,充满了黑色幽默:表面上的法律社会,遵循的却是最蛮荒的丛林法则。 底层出身的孙大圣,一路上看得太多。观音养的小金鱼儿跑到通天河当了灵感大王,一连吃了八年的童男童女,观音也只不过把他收回去继续做金鱼,逍遥法外就是这个样子了。 天条是神仙定的,只有对凡人才能使用暴力。 当悟空又一次打死毛贼,唐僧拿法律说事儿时,“法律达猴”怼了回去: 玉帝认得我,天王随得我。二十八宿惧怕我,九曜星官怕我。 府县城隍跪我,东岳天齐怖我。十代阎君曾与我为仆从,五路猖神曾与我当后生。 不论三界五司,十方诸宰,都与我情深面熟,随你哪里去告! 大明律有效的话,我要这棒子何用? 备注: 本文中《西游记》指明代万历二十年刊刻的世德堂百回本,二十卷一百回,不署作者,现存于台湾故宫博物院。 《西游记》从来没有被明朝列为禁书。目前没有任何可见史料能证明它被禁过,指出书中有多少“影射”、“大逆”的内容也不能,没有就是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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