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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仅有借条,借款人赖账怎么办?

 田美风子 2018-12-13

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仅有借条,借款人赖账怎么办?

在当今社会,借钱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儿了。以前是朋友之间借钱、亲戚之间借钱,现在陌生人之间借钱也越来越多(网贷)。借钱虽然看起来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儿,但是其中的学问不少,例如:借给谁比较靠谱?如何保证借款人偿还借款?怎么写借条有效?利息约定多少合适?借钱不还怎么办?针对这些问题,本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将会不定期以文章的形式和大家沟通交流关于借款的那些事儿。

本文先和大家谈谈关于借钱的那些事儿系列之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仅有借条,借款人赖账怎么办?请先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开始,李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分三次共借给李某193万元,并应李某要求将该193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李某。李某收款后向王某出具《借条》。然而,李某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其非但拒不还款,还四处躲避王某追讨欠款。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原告持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诉后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主张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虽然为防止虚假诉讼和非法债务,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条的真实性,但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或债权人对款项交付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其次,本案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不仅提供了《借条》,其委托代理人及原告本人亦到庭陈述了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了法庭的询问。

从三次庭审的情况来看,原告本人与其委托代理人所作出的陈述并无明显矛盾及不合常理,此外,根据原告在第二次、第三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名下承包有鱼塘和拥有3000多亩的林权,身边资金充足,因而借款以现金交付亦符合情理。

再次,反观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而且,本院为查明涉案款项是否实际发生的关键事实,依法传唤被告本人到庭陈述有关情况,而被告本人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法庭的询问,就此,被告应自行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加之,如果被告关于涉案款项未实际交付的主张属实,那么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清晰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会致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足以预见由原告继续持有由其出具的《借条》会带来的法律风险,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或者避免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分析,比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从我国民事诉讼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信程度明显高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诉讼主张,确认涉案借款款项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的规定,作为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借款,仅提供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当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时,出借人应该怎么办呢?从本案中可看出,出借人应从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间关系、证人及交易细节经过等方面组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借款实际发生,从而使法院支持其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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