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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草木青青33 2018-12-14

孙建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现代的部分农村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人是没有离婚自由的,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到了宋朝,允许妻子离婚改嫁,但条件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条件下;禁止妻子随意出走、离婚,即“妻子擅走着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罚”;夫亡,妻子不守志者,即“若改适(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可见在中国古代,女人不但离婚难,而且还不得将丈夫的财产带走。

       到了近代,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明确禁止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够人性化,阻碍了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不能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本文仅阐述离婚诉讼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然而该定义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过于原则性、对伤害后果的模糊规定等,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认定非常困难。

        一、收集证据难
  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妻子往往不会对外声张,当然也不会刻意保留其丈夫殴打她的证据。妻子在家庭中遭到丈夫的毒打之后,往往逆来顺受,因为这个对自己拳脚相加的男人十有八九是家里唯一挣钱的人,一家老小的生活全指望他。因此,虽然经常挨打也不敢吭声,更加助长了那些施暴者以拳头来说话。当妻子不堪忍受而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她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如果受害人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及时收集证据,以后走上法庭时往往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使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在寻求救济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太强,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几种救济手段,其请求主体都是指受害人。如第一款: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至于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如亲朋好友或左右邻居是否可以代为请求、代为投诉,法律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请求主体限定在受害人一人身上严重削弱了法律救济手段的效用。如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不大可能允许受害人拿起电话拨打110,受害人也很难主动去寻求别的救助。但作为其他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却完全可以报警或告之社区基层单位前来劝阻。

       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收集证据:
       第一,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

      (1)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的注意,即可制止暴力行为又可留下旁证;
​     (2)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予以劝阻或调解,如果施暴方事后道歉,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留下书面痕迹,既可以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又可留下书证;

      (3)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起诉时可以报案材料作为证据。

        第二,在家庭暴力实施以后:

       (1)要及时拍下伤痕和暴力现场的照片;

      (2)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已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受害者可以直接去做专门的伤害鉴定;

       (3)要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既可以缓解自己的情绪又能够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4)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来家庭暴力的过程。

      第三、值得重视的是,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寻找法律帮助,如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聘请律师帮助取证、起诉。经济困难者应申请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条例已颁布实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均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妇联组织也设有权益部等相关机构,受害人应及时向这些部门求助,发生家庭暴力时积极寻求法律和社会的救助对防治家庭暴力是尤为重要的。

      目前我国除了部分省市制定的一些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外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际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美国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实施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已迫在眉睫。江苏省妇联主席洪天慧曾联合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议案。相信不久的将来,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必将在人们的期盼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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