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 到了近代,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明确禁止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够人性化,阻碍了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不能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本文仅阐述离婚诉讼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然而该定义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过于原则性、对伤害后果的模糊规定等,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认定非常困难。 一、收集证据难 二、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收集证据: (1)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的注意,即可制止暴力行为又可留下旁证; (3)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起诉时可以报案材料作为证据。 (1)要及时拍下伤痕和暴力现场的照片; (2)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已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受害者可以直接去做专门的伤害鉴定; (3)要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既可以缓解自己的情绪又能够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4)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来家庭暴力的过程。 第三、值得重视的是,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寻找法律帮助,如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聘请律师帮助取证、起诉。经济困难者应申请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条例已颁布实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均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妇联组织也设有权益部等相关机构,受害人应及时向这些部门求助,发生家庭暴力时积极寻求法律和社会的救助对防治家庭暴力是尤为重要的。 目前我国除了部分省市制定的一些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外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际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美国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实施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已迫在眉睫。江苏省妇联主席洪天慧曾联合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议案。相信不久的将来,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必将在人们的期盼中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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