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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thw8080 2018-12-15

权威发布

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陈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一家具厂。2011年4月18日,何某到该家具厂就业。2014年1月10日,何某在工作时,被机器钻头致伤左手拇指,前后住院治疗34天。何某受伤治疗期间,陈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并支付生活费2000元。何某的伤情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七级。

7月3日,何某申请工伤认定。7月9日,成都人社局经审查,认为何某所申请的用人单位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月1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何某的仲裁申请,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因非法用工应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33972.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家具厂,招用何某等工人,属于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陈某应支付给何某的一次性赔偿包括了何某治疗期间的费用即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44元、交通费300元、生活费30805.44元(47644元/年÷365天×236天);以及何某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190576元(47644元/年×4倍),共计222225.44元。何某主张的护理费,陈某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已支付;陈某已支付的生活费2000元予以扣除。因此,判决陈某支付何某一次性赔偿共计220225.44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用工单位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一旦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作工伤认定。为了保障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同时也为了惩罚非法用工单位,法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需向在其单位务工人员承担不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因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以及一次性赔偿金。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遭遇非法用工时的救济措施,但以本案劳动者何某维权过程来看,因非法用工单位不规范用工导致何某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过程都颇费周折。


本案的裁判结果警示了非法用工单位,妄图通过逃避法律义务来减少用工成本的侥幸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反向引导广大劳动者“用脚投票”,从正当权益和劳动条件出发,选择具备正式用工资格的单位就业,对规范用工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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