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十二岁男孩杀母事件:年龄不是拒绝责任的借口

 仇宝廷图书馆 2018-12-17
文 | 黎智鹏

来源 | 黎智鹏的法律博客


一名十二岁的男孩回到学校读书,受到家长的反对。因为,他杀害了自己的母亲,令人感到更可恶的是,他还说:我杀的不是别人,而是我妈。原来,他妈就不是别人。


无论他的母亲之前如何对待他,压着她喘不过气,这终究违背不得背叛最亲密的关系之伦理。一如港剧《是咁的,法官阁下》最后一个情节,儿子也杀了父母,还分尸了,称呼父母为“任先生、任太太”。父母培养了一名弹出一手好听钢琴曲的儿子,儿子却对严格、严厉的父母的怨恨日益加深。


他始终是个杀人犯。这话没错。只要杀了人,不管你是几岁,都是杀人。杀了人之后,还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学校读书,这是不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问题?


笔者觉得,这跟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系,但这不是问题的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父爱主义的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不但要保护那些未犯错的未成年人,还要保护那些犯错的未成年人。


针对后者,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未成年人的14岁之前的档案里不出现犯罪的字样,但绝非一放了之就是“保护”,那反而是不保护未成年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杀人始终是个刑法问题,这要通过犯罪构成来进行评价。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由于十二岁的男孩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他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犯罪评价至此结束。


对于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任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言,男孩的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杀了人)和违法性(侵害了生命法益),就要受到否定。只不过在有责性这一点上,刑法没有动用刑罚去惩罚。又因为违法性是统一的,即使没有刑罚手段,那么应有严厉的管教手段。


在这一点上,我国并不是没有这种手段。让基层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管教,显得较为笼统。这给人们的印象是,行为人还没有受到惩罚。报应毕竟是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因此,还不如动用刑罚手段。


又有观点认为,如果关上他一段时间,监狱不是改造人的地方,而是制造罪犯的地方,那么他服刑完毕后,还是一个危险人物。他这一辈子其实已经毁了。更有极端的观点认为,动用死刑,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


还能不能改造此人,尚未得知。监狱是个杜绝自由、令人恐惧的地方,但也有人洗心革面、决定从良的。死刑始终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的方式,如果动不动就要让一个人消灭在世上,或许像纳粹灭绝犹太人那样,抑或是进行基因编辑技术开发,以此让人们不会再杀人那样才行,但这些都是荒唐的方式。



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孩子长大了,却有可能不履行赡养义务,这很常见,否则也不会有“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修订进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里去。


对于一个“棍子下出孝子”的家庭,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才会导致儿子居然说“杀的不是别人,而是我妈”这样的坏话。打是爱,总是要有一定的程度,否则就是招致恨。


但笔者总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这个十二岁的男孩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尽管那不是刑事责任。人们拒绝接受他,这是对他的惩罚。作为具体实施父爱主义的基层组织,如何让这个男孩重新回到爱的怀抱,也是国家的责任。至少,在他回到学校之前,我们看到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报告。


最后,尽管那只是一部普通的港剧,笔者还是想再提一下:《是咁的,法官阁下》里的老师对儿子说了没有教好他、感到抱歉的话,儿子就在医院自杀了,此前,他还一直对自己杀害父母的行为很淡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