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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论道”第三回:保险业税务论坛(上集)

 雨送黄昏xzj 2018-12-18

噔噔噔~大家期待已久的分会场三——保险业税务论坛大咖们的精彩发言终于要跟大家见面啦!!!税务论坛分会场由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徐庆宏副主任主持。徐主任简要介绍了当前国际国内税务法规重大调整、税务政策重大改革形势,他认为保险业仁人志士汇聚于此探讨保险业税务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他谦虚地表示自己和大家一样用一颗虔诚的心来深入了解保险行业税务现状,在他介绍发言嘉宾后,保险业税收分论坛就缓缓拉开帷幕~~快来听一听在保险税收方面深耕经年的大咖们的精彩言论吧!

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徐庆宏副主任

第一位发言人:

平安集团税务总监李庆波女士

首先发言的是平安集团税务总监李庆波女士,李总以“应时而变,顺势而为”开始大气恢弘地展开保险企业税务转型及税收政策探讨,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一听究竟吧!

 

平安集团税务总监李庆波女士

一、应时而变

李总表示:“应时而变”取自《淮南子·氾论训》中的“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意为法治会根据时间而改变。而如果法治变了,监管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也应该顺应监管趋势积极转型,更好地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对此,李总分别从监管和纳税人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1.监管方面,“刚柔并济”成为2018年中国税收征管动态的主基调。


一方面,以营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支持经济发展为“”,减税并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以持续通过大数据、信息化加强风险管控为“”,推行新的税收征管金3系统、千户计划,并持续展开自查稽查等工作。如此既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及服务水平提升的好处,确保“应享尽享”,又能通过加强税务风险管控严禁纳税人钻空子,确保“应缴尽缴”。


2.纳税人方面,税收制度改革是一把双刃剑,纳税人需“应时而变”。


(1)纳税人需要具有更强的技术领域及专业知识判断及+更加严厉的自我管理及约束要求。因为:

增值税税率简并、降低、个税改革、各项税优密集出台,条文复杂,落地时间短,纳税人享受税负降低之余也承受着较高的税收遵从风险。

深化“放管服”,由之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到取消“备案制”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等后续管理控制风险。此举虽给纳税人带来纳税操作的便利,但也同时对纳税人的专业水平和自我约束力提出更高要求,一旦判断失误或存在侥幸心理,就会引发税务风险。


(2)适应监管的信息化风险管控力度,相应深化税务风控系统化建设。

监管目前以大数据、信息化风险管控导向,纳税人应当顺应监管趋势积极转型,持续深化税务管理系统化建设。一个好的税务管理平台,应该在数据来源方面,做到与内部财务及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以此获得数据形成税务数据集市,以便后续可进行快速准确的税务处理。同时在应用方面,可根据税务的不同管理需求,搭建税务申报与计算、税务风险管控以及税务分析与规划等相关模块,以达到我们在税务管理上快速报告、全面流程监控和多维分析预警的目标。

二、顺势而为

李总认为,“君子谋时而动,顺势而为”。在目前减税降负的大环境下,李总鼓励大家响应监管趋势,积极争取政策。随后,李总归纳总结了2017年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险行业的7点政策及征管诉求


1. 允许手续费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手续费佣金目前的扣除比例已经不符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税负过高限制了行业发展。建议参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对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的做法,允许保险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良性发展。


2. IFRS9、IFRS16以及IFRS17三大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涉税处理明确。三大准则的实施,在现行税法规定下,财税差异极大,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等涉税处理亟待明确。同时,由于会计准则的改变,部分税法条文的规定应同步进行调整(如资产损失的扣除不再以会计上确认了损失为前提条件)。


3. 明确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不属于资管产品范畴。《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相关规定,养老保障产品需要参照资管计划缴纳增值税,从定义上看,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性质不同,也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建议税法予以明确,以免各地执行口径出现争议。


4. 金融商品买卖差价亏损问题。营业税下,金融商品转让年度负差允许申请退税,而增值税下不允许退税或往以后年度结转。对年度内金融商品买卖先盈利后亏损的公司来说,因其需要先交税,如出现年度负差不允许退税,相比先亏损后盈利的公司来说,税负不公。李总建议,延续营业税政策,允许金融商品转让价差进行年度清算,或者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5. 保险代理人涉税管理还存在三税未打通、未考虑特殊政策、申报量级过载等问题。建议针对包括保险代理人在内的代理人行业,出台一套涵盖全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搭建适配的征收管理系统,包括委托代征是否唯一,出现同一代理人在两处以上获得劳务报酬,委托代征企业如何操作等。


6. 代扣代缴车船税相关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跨年代缴、异地承保等带来的问题。建议针对车船税建立可查询全国完税证明信息的通道,解决异地承保无法识别客户是否已完成车船税的缴纳问题。在现有代扣代缴通道接口之外,增加一个跨年代扣代缴的接口。


7. 跨省经营保险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简化。保险公司跨省经营模式为集中形式付款、精细化管理,费用需分摊入账至各分支机构,且只有发票开具至各分支机构才可抵扣进项税。因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多,开票方开票量大,取票方取得发票困难、认证抵扣复杂。建议对发票开具、进项税抵扣以及费用分摊问题进行简化处理。


第二位发言人:

太保集团综合财务部总经理侯志远先生


接下来发言的是太保集团综合财务部总经理侯志远先生,小编的师兄了!稳重的侯总在简要介绍太保营改增情况以及金融业营改增的特点及问题后,重点从税制设计、征管优化、效能提升三大块对保险业务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

 

太保集团综合财务部总经理侯志远先生


一是税制设计方面。在寿险方面,营改增后,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增值税免税不同于营业税免税,因免税业务占比高,增值税税制下人身保险公司进项税金必须大比例转出,减税效果大打折扣。由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同属于负债经营,而银行业负债部分(本金)不征税,进项税基本可以抵扣。因此建议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认定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财险方面,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产险行业盈利水平逐年下降,承保利润率已低于0.2%,而营改增后产险公司进项抵扣范围有限,在金融同业中税负处于偏高水平。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测算,2015-2017年,银行业与人寿险的平均税金/净利润比例基本相当(42%),财产险高达193%;2015-2017年,银行业每百元利润(税前)平均缴纳税额13元,寿险11元,财产险高达105元,为保证配比性和公平性,建议扩大财产险抵扣范围,进一步降低产险税负水平

二是征管优化方面建议保险业实行全国汇总纳税,以减少现行征管方式与保险机构业务实质的冲突;同时结合保险业务特点,实行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并明确共保业务可转开票、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界定等


三是效能提升方面,在税局端,一是考虑到电子发票的便利性,建议总局进一步扩大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二是为提高发票数据应用,建议放开发票数据接口,短期内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够按税号汇总推送发票数据,长期内放开税局发票查验接口、专票认证接口;三是建议由总局牵头探索发票区块链建设,实行发票数字化管理等。在企业端,在金税三期严监管的背景下,企业需要通过加强系统电子化建设、加强税务合规性管理管控税务风险,提升管理效率,提高纳税遵从度。

最后,侯总提出在执行新个税政策后,为保持税延养老保险的优惠力度,建议同步调整领取时的税率至3%;提出保险业佣金手续费据实全额税前列支等建议。


第三位发言人:

中税税务轮值CEO高晟先生


帅气的高总以保险企业税务管理为主题进行发言,曾经是财政部税政司处长的高总一接过话筒调侃道“没想到大家今天这么实在,那么我先回应一下大家所提出的问题”,话音一落,大家纷纷向高总投去期待的眼神。他首先针对前面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接着又分享了一些关于国地税合并、新个税下六项专项扣除等问题的看法。那么接下来大家就跟随小编一起听听高总的独到见解吧!

中税税务轮值CEO高晟先生

Q1:对于营改增的设计方案,是否应该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呢?


A1:高总解释了国际理论界对增值税的税基范围的理解和中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实践,根据营改增改革确定的税负基本平移原则,确定了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方案。


Q2:关于金融商品买卖无法退税造成差价亏损问题


A2:营业税制下,金融商品买卖的应纳税额等于买卖价差乘以税率。增值税制下,金融商品买卖的应纳税额计算更为复杂,其买卖价差乘以税率只能得出销项税额,还要再减去企业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才能得出应纳税额,这种差异造成营改增后,无法平移营业税制下对实施金融商品买卖在年底退税的政策。当然,营改增后,对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应视为投资行为,从而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的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Q3:关于不征税业务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A3:高总指出,国际上,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业务,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不同理解和做法,这些问题还需要从理论探讨清楚,并联系实际进行解决。


Q4:关于财产险赔偿支出、保险公司纳税期限、省级甚至全国汇总纳税问题


A4:高总指出,关于财产险赔偿支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可以在下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时参考澳大利亚增值税对财产险的赔付支出的规定。保险公司按月申报纳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规定,下一步可以争取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执行按季纳税的政策。关于省级汇总纳税问题,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已授权省级财税部门批准省级汇总纳税,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协调省级财税部门努力争取。至于全国汇总纳税问题,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全国汇总纳税会造成税收收入在省际间转移,进而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因此,难度很大。


听完高总的深入解答,不知各位心中的困惑是否解开了呢?接下来快跟随小编一起听一听高总关于国地税合并和新个税相关问题的看法吧~


1.国地税合并问题

国地税合并对纳税人具有深刻影响,国税和地税合并还未真正到位,在机构职能设置、系统统筹建设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 新个税加入六项专项扣除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扣缴的法定义务还是作为纯个人行为看待影响巨大,虽然有可以选择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企业到底有多大程度的选择权还存在较大疑问。


3. 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的逻辑所在

高总指出,目前我们的社保系统还未建立完全,他为我们分析了社保交由税务局征收的背后逻辑:社保在各省征收时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摸清社保底数能够为社保税率合理化做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4. 遵从问题。越来越倾向于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到行业的税收遵从,以行业的形式反映诉求更能有效解决。


最后,高总举了四川某企业保持向税务机关保持自身税务公开透明,行双方之便,以及某家企业凭借其优良的税务管理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介绍其管理经验,获得税务机关好评的两个小例子,鼓励大家协调和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李总、侯总和高总三位精彩的发言对小编来说可真是信息量太大呐,小编的大脑CPU已经最高速运转了,还依然没有完全消化吸收呢,要中场休息好好整理一下啦~~大家是不是还意犹未尽呢,不要着急,休息一下,马上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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