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间题的通知》(财税[2007]6 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你公司通过区政府向民政等公益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应凭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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