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泉-中国商事仲裁实务 仲裁案件发生、发展、结案的完整过程 1. 申请仲裁 当事人(下称“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交如下文件: (1) 仲裁协议; (2) 仲裁申请书; (3) 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 仲裁保全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或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将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3. 受理案件、变更仲裁请求 3.1 受理案件 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仲裁机构给申请人开具预交仲裁费用通知,申请人按照该通知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申请仲裁手续不完备的,申请人应在仲裁机构要求的时间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 3.2 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请求,但是仲裁庭认为其请求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仲裁庭有权拒绝其变更请求。 4. 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在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依据适用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是否同意,由仲裁机构决定。有的仲裁机构只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适用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5. 发送仲裁通知 仲裁机构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给申请人,将答辩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给被申请人。 6. 答辩、反请求及其变更、组成仲裁庭、追加当事人 6.1 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其他证明文件、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被申请人不应迟于首次开庭答辩时提交答辩书,没有代理人的被申请人可以在首次开庭之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书,有代理人的可以在首次开庭之后提交代理意见。 仲裁机构将收到的答辩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发送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2 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通常与答辩期限相同)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及反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一般情况下,在首次开庭结束之前提出的反请求(通常是被申请人当庭口头提出,庭后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并预交仲裁费用),仲裁庭会决定接受。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完备的,仲裁机构给被申请人开具预交仲裁费用通知,被申请人按照该通知预交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手续不完备的,被申请人应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要求的时间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视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机构受理反请求。 仲裁机构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反请求,但是仲裁庭认为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仲裁庭有权拒绝其变更反请求。 6.3 追加当事人 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当事人,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追加。 在仲裁庭组成后,若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并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的当事人同意或征求其意见,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追加。一般情况下,若申请人在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同时,申请对被追加的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就会认为确有必要追加该当事人;同样,若被申请人在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同时,提出对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亦会认为有必要追加该当事人。客观上,还存在被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的情况,但由于被申请人对追加的被申请人无法提出仲裁请求,这就要看申请人是否同意追加被申请人并对被追加的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及受理、答辩、管辖权异议等事项均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6.4 组成仲裁庭 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通过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方式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庭组成之后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若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重新组成仲裁庭,则按上述方式重新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将其关于组成仲裁庭的意见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征求目标仲裁员的意见之后组成仲裁庭并将组庭通知发送给当事人和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员的回避请求。 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将案卷移交给仲裁庭。 7. 临时措施 在仲裁庭组成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如果必要,仲裁庭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8. 开庭通知 仲裁秘书协调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定开庭时间并向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送开庭通知。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9. 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机构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亦可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仲裁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后再作出决定。 10. 首次开庭 10.1 审理方式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有的仲裁规则规定须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10.2 庭前评议 在开庭之前,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通常时长为半小时。 10.3 开庭准备 仲裁庭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 向当事人说明准备开庭审理的案件编号; (2) 核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身份,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3) 介绍仲裁庭组成,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是否有异议; (4) 说明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及程序; (5) 核实庭前程序情况,询问当事人对庭前程序是否有异议; (6) 宣布庭审注意事项。 10.4 对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或管辖权异议作出说明 若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仲裁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仲裁庭应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10.5 庭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 10.6 庭后安排 在庭审之后,仲裁庭对庭后事项作出安排,通常包括以下事项: (1) 庭后提交补充证据及书面质证(若后续开庭则无需书面质证)的截止日期; (2) 庭后提交代理意见的截止日期; (3) 是否后续开庭及开庭时间。 10.7 庭后评议 在完成庭后安排之后,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评议。 11. 当事人按照庭后安排提交补充证据及其书面质证意见(若后续开庭则无需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代理意见。 12. 后续开庭 13. 仲裁庭起草裁决书初稿 在庭后提交补充证据、书面质证、代理意见期限届满且不会后续开庭情况下,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书初稿。 14. 第一仲裁员、第二仲裁员审阅裁决书初稿、仲裁秘书核阅裁决书初稿 15. 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仲裁员签署裁决书 16 . 仲裁机构将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 Ps:欢迎提问,我们将尽力作答。 裁判判:旨在以商为体、以法为用,推动当事人可预期的争议解决。 欢迎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企业界、司法各界同仁与我们共建、共享当事人可预期的争议解决。 合作请洽:caipanpan@caipanpan.com 投稿请洽:jifangfang@caipanp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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