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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户”的功能特征的认定

 仇宝廷图书馆 2018-12-19

  为你辩护网:这是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比较难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

  1.考察案发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户”的功能仅限于居住,是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和栖息的地方。家居生活应是户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并且公民对户应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户”所实际承载的功能并不仅限于家居生活,而往往是和其他功能相混淆的。比如:被告人倪某因无工作,欠债致经济拮据。某日晚11时许,倪至上海市南汇区老港镇日新村村委会由施某开设的杂货店,以买烟为名入室后,乘施不备,采用扼颈、勒颈等手段,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倪某从上述杂货店写字台抽屉内劫取现金人民币3700余元后逃逸。本案中被害人的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混杂,因此如果其生活和经营区域不是分开的,那么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应结合营业时间。只有在非营业时间内,该场所所承载的实际功能是家居生活,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该场所,该场所应该认定为刑法中的“户”。如果此时被告人入内抢劫,就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察案发时“户”的实际功能。

  2.考察案发时抢劫行为的对象。

  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户既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因此,《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当然,这也说明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概念,更主要的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相联系的概念。因此,入户抢劫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一般来说,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的抢劫行为的直接对象应该是住所内的居住者,对户内第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有的学者认为,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对第三人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不可一概而论,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要结合行为发生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定。二是要看行为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住所权利,对他人的住所安全造成了威胁。因为,虽然此类抢劫行为的直接对象发生了变化,即从抢劫居住者本人财物转为非居住者财物,但对居住者的住所则同样造成了不安全因素。任何人对发生在自己住所内的抢劫行为,无论被抢劫的人是自己还是第三人,都必然会对住所安全产生不安全感。并且行为人一旦无法从第三人处劫得财物,随时有可能转而对户主实施抢劫,这同样会给户主心理上造成极大恐惧。因此,如果对第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发生在所承载的实际功能为家居生活的住所内,也对侵犯了他人住所权,那么应该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比如:被告人王某、李某因经济拮据而预谋抢劫某富商邢某。某晚,两人尾随邢某至郊外邢某朋友的别墅。邢进入别墅后,王、李两人见四周人烟稀少,遂自称系邢某朋友骗得别墅主人刘某开门。两人进入别墅后,谎称要邢某偿还债务,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劫得邢某现金、手表等财物共计1万余元后逃逸。该案中,案发场所是刘某的别墅,属于《刑法》中的“户”。虽然被告人的抢劫对象为邢某而非刘某,但如果他们无法从邢某处劫得满意金钱时,极有可能转向别墅主人刘某,而且他们的入室行为也实际侵犯了刘某的住所权。故,该案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3.考察“户”内居住人员之间的关系。

  “户”的功能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根据文义解释,“家庭生活”应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要求“户”内居住人员必须具备家庭成员关系。

入户抢劫认定的难点在于“户”的认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所谓的“特定情况”,即指在同时具备《刑法》中“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的前提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认定为“户”的场所,也构成刑法中的“户”。当然重点是功能特征的认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要结合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等因素,概括起来就是上述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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