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场走入 “死胡同”的诉讼,如何才能 “柳暗花明”呢? 出借20万元期满却索债无门 2008年10月,张翔向赵新荷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为此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由吴全在保证人一栏签字。 没想到,此时吴全偷偷留了个心眼。他名叫吴全,但在担保合同上却故意签名为 “吴泉”,而赵新荷当时并未察觉。 后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张翔不但未还款,而且下落不明,于是赵新荷只得找到担保人吴全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后者拒绝。 无奈之下,赵新荷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吴全承担保证责任。 但这时他们才发现,吴全的签名为 “吴泉”,并非其真实姓名,而且他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也拒绝出席庭审。 担保人不出庭笔迹鉴定难进行 为证明 “吴泉”的签名是吴全所写,在诉讼过程中,赵新荷的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为吴全缺席审判,无法提取到用来对比的笔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最终,赵新荷只得选择了撤诉。 左思右想,觉得咽不下这口气的赵新荷找到了我,希望我帮助他走出这条诉讼讨债的死胡同。 经过几天的考虑,我对于该案有了初步的思路,决定接受委托。但我事先还是对案件结果做了不利的预测,并将该不利后果如实告知了赵新荷。 果然,在该案重新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吴全还是故技重施,不签收任何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也就是不肯留下任何笔迹。 辗转获得笔迹诉讼终取得完胜 此时,为证明 “吴泉”的确是“吴全”亲笔书写,唯有笔迹鉴定这一条出路。而做鉴定的关键,就要想办法取得吴全的笔迹。 在此前与我的当事人赵新荷多次交谈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被告吴全已经结婚生子,还在当地的镇上开了一家家具公司,这让我看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既然已经结婚,必然会有婚姻登记,而在结婚登记审查上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本人所签;同时通过吴全开办家具公司的名称,我在工商局查到了当时申请注册公司的文件,上面有吴全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些签字也应该是本人所签。 在取得这些证据后,经过与借款担保合同上 “吴”字的肉眼对比,我们确认这些签名的确是其本人所签,于是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将上述取得的材料作为对比笔迹。 最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我们预期的一致,此后的诉讼进程我们趁胜追击,最终取得了完胜。 民间借贷行为应留存相关证据 通过该案,我更深刻地体会到律师办案不应仅局限于与该案直接有关的人证、书证,一些看似无关的材料也可能成为案件出奇制胜的法宝,足够的职业敏感和生活经验有时能够取得锦上添花的效果。 此外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几点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首先,如果没有订立完善的合同,至少应该打个借条之类的书面凭证,否则口说无凭; 其次,要注意核对凭证上的金额、日期、还有就是如本案这样的当事人姓名,这点可能是很多人会忽视的。不但要核对借款人的签名,同时也要核对出借人的签名,实践中我就曾经遇到过故意把出借人名字写错的“老赖”; 大额的资金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转账凭证,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如果订立了借款合同,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一般情况下是出借人未按期还款)导致诉讼的,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这点很重要,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会问的一个问题——“如果胜诉,我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事先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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