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胜诉,赔偿如何落实? 这个问题的提出,很具有时代意义。 首先,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 很简单,就是一句话:民告官。 不管代表“民”的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方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都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对方行政机关的不管是作为,或是不作为,或是超越了职权的乱作为等,哪怕是拆其房屋或限制人身自由都有权起诉。 一旦我们确定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依法确定了对方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那么根据《行政赔偿法》或《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权提起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赔偿如何落实? 根据《行政赔偿法》规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一并提出。也就是上面说的确认对方违法时一并提出来。另一种途径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通常,后一种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行得通,基本实践不了。 具体原因很简单,因为一句老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不见棺材不落泪。 当然,若胜诉了,就赔偿如何落实,的确是个大问题。因为改革开放才四十年,现在司法体制改革又尚在进行中,有很多地方的法官都领着当地财政部门的工资,若让你告赢了政府,也极有可能让你赢了官司却赢不着钱。——这在网上也都有不少的报道。 比如,我之前回答文章里叙述过的行政案件【(2016)皖1225行初59号】和【(2017)皖12行终215号】都依法判决了被告朱寨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措施违法。然而两项违法,却在我们一并提起的【(2016)皖1225行赔初2号】和【(2017)皖12行赔终27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却未作出任何的赔偿。哪怕关于老革命军人奋斗一生的合法企业被朱寨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选择性暴力执法拆除的经营性损失的赔偿,和其妻子受伤住院十天的赔偿,以及被故意毁坏的私人物品的赔偿和他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评估鉴定的权力都给剥夺了,一审与二审均都没给做评估与鉴定,更何谈赔偿!所以,关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赔偿该如何落实呢? 所以,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和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原告老革命军人企业及受伤的家属已将以上案件和新的证据于2018年4月26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望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关于行政诉讼胜诉,就已经评估过的没有争议的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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