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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建材购销案件中,建筑公司与挂靠方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haoshj0531 2018-12-21

「万方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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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建材购销案件中,建筑公司与挂靠方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要点:

1、被挂靠者是挂靠者从事包括购买建材等经济活动的基础,建筑公司既然接受了实际施工人的挂靠,收取了管理费,相应地就必须承担挂靠关系带来的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

2、实际施工人购买钢材、混凝土等建材,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即使未在购销合同中盖章,也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简要案情:

(2016)最高法民申3743号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德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2012年,建工集团中标承包了任县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医技楼建筑工程。同年4月,建工集团二分公司与英杰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英杰公司,约定“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为综合管理费”、“全部材料由分包人采购,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合同未向建筑主管部门备案,也未向相关材料商声明,更未在建筑工地上明示。

2、2012年5月,英杰公司以项目部名义与韵尚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韵尚公司向建设工地供应钢材,款项累计达1205万元,已付钢材款580万元,未付625万元。

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工集团二分公司与英杰公司所签协议,名为“分包”实为“挂靠”。双方进行所谓“分包”后不进行公示,英杰公司以项目部名义与材料商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购买钢材并送往工地,材料商有充分理由相信购买行为系建工集团及其二分公司所为。故建工集团及其二分公司应对英杰公司的购销行为承担共同责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工集团及其二分公司与英杰公司共同支付剩余钢材款625万元。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中标单位是建工集团,建工集团二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英杰公司,未对外公示,并收取管理费,名为分包实为挂靠。被挂靠者建工集团二分公司是挂靠者英杰公司从事包括购买钢材等经济活动的基础,建工集团二分公司既然接受了英杰公司的挂靠,收取了管理费,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挂靠关系所带来的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建工集团及其二分公司与英杰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

5、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挂靠人英杰公司应与被挂靠人建工集团及建工集团二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

万方点评:

万方“律政佳人”

实践中,挂靠施工非常普遍。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规避建筑资质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签约主体,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高院的上述裁判,否定了上述裁判思路,坚决认定建筑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这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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