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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动迁政策,转发

 流水_思索信念 2018-12-21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征收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为0.3。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为每产权户(租赁户)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21400元/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按照《细则》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审查和公布。因此而产生的后果(选房延迟、奖励金额减少等情况),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征收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奖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80000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如在签约期的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0元。

2、集体签约奖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达到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120000元;在此基础上,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超过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居民再增加奖励5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居民)。

3、按期搬迁奖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30000元。

4、其他补贴

(1)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1000元/产权户(租赁户)给予一次性补贴。除此之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按2000元/产权户(租赁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材料费补贴,不足50000元/产权户(租赁户),按50000元/产权户(租赁户)计。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征收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收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5000元/平方米,每产权户(租赁户)自购房奖励低于580000元的,按580000元计算。

2、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1)每产权户(租赁户)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套”。

(2)每产权户(租赁户)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3)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原则上不得购买本区产权调换房屋。

(4)每产权户(租赁户)只能购买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本区产权调换房屋不保证每户一套,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

3、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8700元/平方米)、松江区南站基地(均价20100元/平方米);杨浦区顺平路60弄6号楼(均价59000元/平方米)、116街坊北块(均价682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4、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2300元/月;二室户型2800元/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3300元/月给予过渡补贴。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5、自购房奖励加奖

在本基地集中摇号选房前,设自购房奖励加奖期(具体起止时间见告居民书)。凡在加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25,000元/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自购房奖励加奖;不足580,000元的,按580,000元计。加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自购房奖励加奖。

说明: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自购房奖励加奖将扣除。

6、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套。

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发放

被征收户的补偿费用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后的余款,待补偿协议生效,并在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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