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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接到调味面制品(辣条)举报,如何答复?

 墨菊香 2018-12-22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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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调味面制品(辣条)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回复

一、处理本举报案,需要涉及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法律行政法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

2.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原卫生部令第77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原质检总局令第191号)。

(二)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法工委2010年3月19日《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关于“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2.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的规定。

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月12日《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关于“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⑵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关于“根据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

⑶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关于按照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的规定“调味面制品应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行政许可。”“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7〕19号)的要求,‘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合格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中,也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

⑷《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7〕19号)“七、方便食品”(第113~117页)的第2章“产品各类”部分中规定“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其中方便面(GB 17400-2015)包括方便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其他方便食品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豆花、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油茶等。”第3章“检验依据”部分中规定了3个方面的检验依据:①现行符合《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②“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③“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第5章“检验要求”部的分5.1.2“其他方便食品检验项目”的表7-2“其他方便食品检验项目”中的表栏项目分别为“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其中“序号”3,“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序号”4,“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均在检验项目后给出后上肩“c”标注,此两项“检测项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均为GB 2760;表7-2的尾注中注明“c.调味面制品检测,……”“e. ……;调味面制品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中有明确要求时检测此项目。”第6章“判定原则与结论”部分规定“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未给出“调味面制品”的定义。

⑸《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七、方便食品”的第2章“产品各类”部分中规定“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和其他方便食品。其中方便面(GB 17400-2015)包括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和方便粉丝。”“调味面制品: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第3章“检验依据”部分中规定了3个方面的检验依据:①现行符合《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②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③“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④“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第5章“检验要求”部的分5.2“调味面制品检验项目”规定“调味面制品检验项目见表7-2”, 表7-2中的表栏项目分别为“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其中“序号”3、4、5、6、7的“检验项目”分别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其“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均为GB 2760。第6章“判定原则与结论”部分规定“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给出“调味面制品”的定义“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三)有关标准

符合《标准化法》的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二、举报人的举报情况及请求

举报人1《举报信》(2018-××-××)称,于2018年××月××日在××商家(店)购买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和记”牌窈窕辣妹××袋,净含量××克,其标签均载明:产品类别其他食品(挤压调味糕点),添加了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脱氢乙酸钠。

举报人2《举报信》(2018-××-××)称,于2018年××月××日在××商家(店)购买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方便食品)××袋,净含量××克,其标签载明“产品类型:酸辣味即食方便魔芋淀粉制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举报人根据以下理由: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钠不能在方便食品制品使用。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生产许可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同时要求禁止使用“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

(三)国家卫计委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氮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公告》

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和记”牌窈窕辣妹、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方便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举报人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的4.1、4.2、4.3、4.4规定,认定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审查检验义务,导致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举报人请求,1.依法限期受理;2.依法立案查处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3.查清被举报人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4.依法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依法对举报人答复;6.如举报属实,请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7.依法进行赔偿;8.如被举报人拒绝赔偿,请依法责令赔偿;9.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核实方向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及所举报的××商家(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证据(如购物票据、产品实物或与实物相当的产品彩色标签图片等详细信息,应能清晰表明产品标签信息),并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

(二)书面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GB2760-2014中存在“方便食品”或“方便食品制品”“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的食品分类,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制品”“调味面制品”的术语定义的证据。

(三)如举报人未能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提供××商家(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证据或以上(二)所述证据,则将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视为涉嫌线索举报,因而只需向××商家(店)进行调查核实。

(四)收集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货查验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如有),以及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品种明细表、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最好是近期的型式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的出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执行标准、涉案产品实物或清晰的产品标签彩色图片、厂家有关涉案产品的情况说明、符合《标准化法》的国家有关标准及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四、答复思路

(一)(假定举报人已提供)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实物或清晰的彩色图片、购物票据。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商家(店)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如举报人未提供涉案产品实物或清晰的彩色图片)提供了涉案产品实物及其彩色清晰图片。

2.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证、满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

3. 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012900109)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其中“备注”栏QS51010401 0003、QS5101 2801 0031),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挤压调味糕点》(Q/CHH0004S-2015)、《挤压调味糕点》(Q/CHH0004S-2018),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4日出具的96克/袋窈窕辣妹(调味面制品)的《检测报告》(编号ZARE2018083474),96克/袋窈窕辣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018-××-××),《情况说明》(2018-××-××)

4.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5012100110)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B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魔芋淀粉制品》(Q/LPS 0005S-2017),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2018年7月11日出具的78克/袋魔芋爽(方便食品)的《检测报告》(GQSZ-JB-2018395),78克/袋魔芋爽(方便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018-××-××),《情况说明》(2018-10-08)。

5.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的第2页,《糕点术语》(GB/T 12140-2007)第1~2页,《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第4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第1页,《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第86~88页、第90页和第201~202页;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焙烤食品》(NY/T 1046-2016)第2页,《绿色食品 湘式挤压糕点》(NY/Y 2988-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DB41/T515-2007);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标《湘式挤压糕点》(DBS43/002-2017);中国商业联合会团体标准《挤压糕点》(T/CGCC 21-2018);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附件5;《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原卫生部令第77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原质检总局令第191号)的有关部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其他食品(挤压调味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批复》(川食药监办函〔2014〕58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丛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第38页、第105页、第107页。

(三)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查明以下事实:

1.1 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和记”牌窈窕辣妹标签标示的食品名称:窈窕辣妹;产品类别:其他食品(挤压调味糕点);配料: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辣椒,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食用香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甜菊糖苷,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食用玉米淀粉,碳酸钙,磷酸二氢钙、单硬脂酸甘油脂),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丙酸钙,红曲黄色素);产品标准代号:Q/CHH0004S-201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1 2801 0031;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净含量:96克;制造商:A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产品信息。

1.2 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挤压调味糕点》(Q/CHH0004S-2015)于2015年-03-03发布,2015-03-26实施,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备案号:51001606S-2015。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挤压调味糕点》(Q/CHH0004S-2018)于2018-02-27发布,2018-04-30实施,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51010375S-2018。Q/CHH0004S-2015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辅以食用玉米淀粉、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辣椒、白砂糖、食用盐、花椒、白胡椒、八角、山奈、小茴香、丁香、多香果、孜然中的多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鸡肉香精、牛肉香精、鱼味香精、海鲜味香精、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脂(阿斯巴甜)、甜菊糖苷、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单硬酯甘油酯)、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中的多种,经配料、调粉、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而成的挤压调味糕点。”3.8规定“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2.2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CHH0004S-2018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辅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中的一种或多种、食用盐、味精、干辣椒、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花椒、白胡椒、香辛料(八角、山奈、小茴香、丁香、多香果、孜然)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单硬酯甘油酯)、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脂(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脱氢乙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内酸钙、红曲红、红曲黄色素、食用香精(鸡肉香精、牛肉香精、鱼味香精、海鲜味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调粉、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而成的挤压调味糕点。” 3.9规定“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2.2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1.3 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4日出具的96克/袋窈窕辣妹(调味面制品)的《检测报告》(编号ZARE2018083474)载明,生产日期/批号:2018.07.30,净含量:96克/袋,样品数量:15袋,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感官、过氧化值、黄曲霉素B1、金黄色葡萄球菌、净含量、菌落总数、霉菌计数、纽甜、铅、三氯蔗糖、沙门氏菌、食盐、水分、酸价、特丁基对苯二酚、甜蜜素、总砷等指标,结论:所检项目符合《调味面制品》(Q/CHH0004S-2018)规定要求。

1.4出厂检验报告……

2.1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方便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名称:魔芋爽(方便食品);产品类型:酸辣味即食方便魔芋淀粉制品;配料:生活饮用水、魔芋精粉、植物油、淀粉、泡椒(小米辣)、食用盐、白砂糖、泡姜(黄姜)、大豆分享蛋白、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乳酸钠、乳酸、脱氢乙酸钠)、食用香精香料。执行标准:Q/LPS 0005S;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净含量:78克;生产商:B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119100167;以及其他产品信息。

2.2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魔芋淀粉制品》(Q/LPS 0005S-2017),于2017-4-26发布,2017-5-5实施。由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备案410821S-2017。该标准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魔芋淀粉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精粉、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按比例加入生活饮用水、使用或不使用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泡辣椒、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食用盐、白砂糖、泡菜、香辛料(干辣椒、花椒、孜然、八角、桂皮、肉蔻、小茴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谷氨酰胺转氨酶(来源于茂源链轮丝菌)、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乳酸钠、单硬脂酸甘油酯、冰乙酸(加工助剂)、氯化钙(加工助剂)、氢氧化钙(加工助剂))、食用香料(辣椒油树脂、乙基麦芽酚)、咸味食用香精(牛肉风味香精、鸡肉风味香精、辣椒风味香精、泡椒风味香精),经原料处理、调粉、成型、熟制、冷冻或不冷冻、脱水、调味、包装、杀菌、装箱工艺加工而成的清水方便魔芋淀粉制品及加入调味料的即食方便魔芋淀粉制品的各种形态魔芋制品。”第3章产品“分类”部分规定“产品根据原料和工艺不同分为清水方便魔芋淀粉制品和即食方便魔芋淀粉制品两种,其中即食方便魔芋淀粉制品根据添加香料不同可分为五香味方便魔芋制品、香辣味方便魔芋制品、泡椒味方便魔芋制品、麻辣味方便魔芋制品、红烧牛肉味方便魔芋制品、酸辣味方便魔芋制品。”3.2.6规定“酸辣味即食方便魔芋制品:以魔芋精粉、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按比例加入生活饮用水、使用或不使用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泡辣椒、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食用盐、白砂糖、泡菜、香辛料(干辣椒、花椒、孜然、八角、桂皮、肉蔻、小茴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谷氨酰胺转氨酶(来源于茂源链轮丝菌)、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乳酸钠、单硬脂酸甘油酯、冰乙酸(加工助剂)、氯化钙(加工助剂)、氢氧化钙(加工助剂))、食用香料(辣椒油树脂、乙基麦芽酚)、咸味食用香精(牛肉风味香精、鸡肉风味香精),经原辅料处理、调粉、成型、熟制、冷冻或不冷冻、脱水、调味、包装、杀菌、装箱工艺加工而成,根据模具不同制成丝状、糕状、条状、块状、丁状的的即食方便魔芋制品。”4.7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中的规定”。

2.3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2018年7月11日出具的78克/袋魔芋爽(方便食品)的《检测报告》(GQSZ-JB-2018395)载明,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2,净含量:78克/袋,样品数量:20袋,检验项目:标签、色泽、气味与滋味、组织形态、杂质、水分、食盐(以NaCl计)、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黄曲霉素B1、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等指标,检验结论:经检验,“标签、色泽、气味与滋味、组织形态、杂质、水分、食盐(以NaCl计)、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黄曲霉素B1、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符合“GB 7718-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28050-2011、Q/LPS 0005S-2017”标准要求。

2.4 出厂检验报告……

3.国家有关标准载明以下术语定义:

(1)术语“方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的2.1.12将“方便食品”术语定义为“用工业化加工方式,制成便于流通、安全、卫生的即食或部分预制食品。”

(2)术语“糕点”: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的3.13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食、食糖、油脂、蛋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成型、熟化等工序制成的食品。”《糕点术语》(GB/T 12140-2007)的2.1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油、糖、蛋等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辅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的2.1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谷类、豆类、薯类、油脂、糖、蛋等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3)术语“中式糕点”“ 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国家标准《糕点术语》(GB/T 12140-2007)的2.2将“中式糕点”术语定义为“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2.2.13将“热加工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烘烤、油炸、水蒸、炒制等加热熟制为最终工艺的一类糕点。”2.2.14将“冷加工糕点”术语定义为“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一类糕点。”

(4)术语“挤压式糕点”: 国家标准《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的2.1.2.1.5将“挤压糕点类”术语分类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或剁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甜、咸、柔韧、香辣等特色的糕点。” 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湘式挤压糕点》(NY/Y 2988-2016)的3.1将“湘式挤压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干等辅料,经挤压熟化、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糕点。”

(5)术语“调味面制品”: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DB41/T 515-2007)第3章将“调味面制品”术语定义为“调味面制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

4.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的3.6.1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2)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DB41/T 515-2007)的4.5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第87页,允许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用于食品分类号07.02的“糕点”;第90页,允许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用于食品分类号06.05.02的“淀粉制品”、食品分类号07.02的“糕点”。

(四)基本事实认定

1. 河南省地方标准所定义的“调味面制品”,应属于国家标准《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的2.1.2.1.5 “挤压糕点类”术语分类定义的范围。

2.涉案产品符合其明示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我×认定:

(1)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和记”牌窈窕辣妹产品,符合其明示的执行标准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挤压调味糕点》(Q/CHH0004S-2015)的技术要求。

(2)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方便食品)产品,符合其明示的执行标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魔芋淀粉制品》(Q/LPS 0005S-2017)的技术要求。

3.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附件5,不普遍适用于GB 2760-20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附件5中“甜蜜素扩大使用范围”中增列扩大使用范围为“食品分类号06.07”的“食品名称:方便米面食品(仅限调味面制品)”。该公告及GB2760-2014中,均未给出“调味面制品”的食品分类定义或食品分类说明。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是甜蜜素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类似行政许可性质的公告。因此,该公告新增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仅适用于甜蜜素,不能普遍适用于GB 2760-2014。如该公告新增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拟普遍适用于GB 2760-2014,则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原卫生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规定,发布GB 2760-2014的标准修改单或修订GB 2760标准。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的食品分类,仅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时的食品归类,不适用于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其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使用范围的文字内容,与符合《标准化法》的有关标准不符合,因而自动不适用于其生产许可发证分类的调味面制品。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2010年3月19日《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关于“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的有关规定,我×认为: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涉及的食品分类“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与符合《标准化法》的国家关标准的“方便食品”“挤压式糕点”术语定义不符合,因而仅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时的食品归类,不适用于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其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使用范围的文字内容,已经起到统一技术要求的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作用,与符合《标准化法》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或规定不一致,因而自动不适用于其生产许可发证分类的调味面制品产品。

举报人关于××商家(店)销售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和记”牌窈窕辣妹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脱氢乙酸钠,××商家(店)销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方便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进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有关规定的举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予支持。

(注: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相互讨论之处,请通过电邮联系:ycmdq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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