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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味面制品(辣条)有关标准问题,这篇文章说的太透了

 lovey6868 2018-10-08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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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味面制品(辣条)食品分类的部分技术依据及商榷

作者:逆风飞扬 

一、有关标准化法制的法律、行政法规摘要

(一)《标准化法》

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第一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第一款“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第三款“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二、涉及标准化法制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原卫生部令第77号)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原质检总局令第191号)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涉及食品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沿用的规定

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中“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三、国内有关标准关于“方便食品”“方便米面制品”“方便主食品”的表述,以及“主食”“副食(或零食)”的词典表述

(一)“方便食品”的表述

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1994)的2.1.12条将“方便食品”术语定义为“用工业化加工方式,制成便于流通、安全、卫生的即食或部分预制食品。”

(二)“方便米面制品”的表述

1.目前,由中央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无“方便米面制品”的术语定义。

2.GB 2760-2014中“食品分类06.07方便米面制品”,是列在该标准中主食的“食品分类06.0 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茎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 项下的亚类。

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1)第106页中将“食品分类06.0 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茎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解释说明为“包括原粮、大米及其制品(大米、米粉、米糕),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包括豆粉)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类制品,即令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粮食制品馅料。”第107页中将“食品分类06.07方便米面制品”解释说明为“以米、面等为主要原料,用工业化加工方式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部分预制食品。例如方便面、方便米饭等。”

(三)“方便主食品”的表述

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方便主食品》(NY/T 1330-2007)的3.1条将“方便主食品”术语定义为“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或薯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的,配以或不配调味料包,食用时只需要稍作蒸调或直接用沸水冲泡即可食用的食品。”该标准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方便主食品,包括非油炸方便面、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线)、方便粉丝等。”

(四)“主食”“副食(或零食)”的词典表述

1. “主食”:主要食物,一般指用粮食制品的,如米饭、馒头等。(《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1701页)

2.“零食”:正常饭食以外的零星食品。(《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826页)

四、国内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技术性指导文件涉及“糕点”“挤压式糕点”“焙烤食品”“调味面制品”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一)国内有关标准涉及“糕点”“挤压式糕点”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1.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的3.13条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食、食糖、油脂、蛋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成型、熟化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2.国家标准《糕点术语》(GB/T 12140-2007)的2.1条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油、糖、蛋等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辅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2.2条将“中式糕点”术语定义为“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2.2.13条将“热加工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烘烤、油炸、水蒸、炒制等加热熟制为最终工艺的一类糕点。”2.2.14条将“冷加工糕点”术语定义为“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一类糕点。”

3.国家标准《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的2.1.2.1.5条将“挤压糕点类”术语分类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或剁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甜、咸、柔韧、香辣等特色的糕点。”

4.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湘式挤压糕点》(NY/Y 2988-2016)的3.1条将“湘式挤压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干等辅料,经挤压熟化、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糕点。”4.5条“……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

5.中国商业联合会团体标准《挤压糕点》(T/CGCC 21-2018)的3.1条将“糕点”术语定义为“以粮、油、糖、蛋等为主料,添加(不添加)适量辅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GB/T 12140-2007,定义2.1]”,3.2条将“挤压糕点”术语定义为“挤压糕点类”术语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成型、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特色糕点。[GB/T 30645-2014,定义2.1.2.1.5]”。 4.5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中式糕点’的规定。”

(二)国内有关标准涉及“焙烤食品”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焙烤食品》(NY/T 1046-2016)的3.1条将“焙烤食品”术语定义为“以粮、油、糖、蛋等为主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焙烤、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第4章“分类”中将“焙烤食品”分为面包、饼干、烘烤类月饼、烘烤类糕点。5.5条“……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国内有关标准涉及“调味面制品”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1.目前,由中央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无“调味面制品”术语的定义。

2.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DB41/T 515-2007)第3章将“调味面制品”术语定义为“调味面制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4.5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调味面制品”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规定“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等休闲食品”“根据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附件5中“甜蜜素扩大使用范围”中增列扩大使用范围为“食品分类号06.07”的“食品名称:方便米面食品(仅限调味面制品)”。

但,该公告及GB 2760-2014中,均未给出“调味面制品”的食品分类定义或食品分类说明。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中规定“调味面制品应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行政许可”“‘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合格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扩大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2017第8号公告“也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

4.《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第七章“方便食品”部分的“2 产品种类”中将“调味面制品”定义为“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五)技术性指导文件涉及“调味面制品”的表述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食品分类

以下涉及前缀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技术文件,因其标准代号“DBS”不符合《标准化法》第24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1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10条的规定,只能以技术性指导文件称之。

1. 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湘式挤压糕点》(DBS43/002-2017)第2章将“挤压糕点”术语定义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豆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干辣椒、盐渍辣椒等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糕点。” 3.6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中式糕点’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2.重庆市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DBS50/ 028-2017)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和香辛料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预包装调味面制品。” 3.6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该标准范围部分可看出该标准涉及的“调味面制品”的定义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和香辛料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预包装调味面制品。”

五、“挤压糕点”“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加工工艺特征

根据以上国内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可归纳如下“挤压糕点”“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加工工艺的特点、特征及共同点:

1.产品特点:以粮食(或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干辣椒或香辛料或调制香辛料等辅料,质韧。

共同点:小麦粉为主要原料, 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或调制香辛料等为辅料,质韧。

2.加工工艺特征:经挤压熟制或熟化、成型或切分、调味或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

共同点: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加工工艺过程。

六、将“调味面制品(辣条)”属性分类为“方便食品”或“方便米面食品”,值得商榷

(一)“方便食品”≠“方便米面制品”

“方便食品”是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食品分类,因此GB/T15091-1994的2.1.12条将“方便食品”术语定义为“用工业化加工方式,制成便于流通、安全、卫生的即食或部分预制食品。”其食品类别包括主食类食品如方便面、方面米饭等,也包括零售类食品如糕点类的食品等。

“方便米面制品”仅是GB 2760-2014在“食品分类06.0”项下的亚类,其“食品分类06.0”项的食品一般指主食类食品。而“方便米面制品”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术语定义。

因此,“方便食品”≠“方便米面制品”。

(二)现有“调味面制品”术语名称及其定义不准确

1. 现有“调味面制品”术语的定义:“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

2.该定义存在的问题:

(1)存在“以大装小”的问题

“调味面制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如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进行了挤压熟制、调味的食品属于“调味面制品”;椒盐味花卷也是属于“调味面制品”;糕点类的很多食品均属于“调味面制品”。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所定义的“调味面制品”,与国家标准《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的2.1.2.1.5条所定义的“挤压糕点类”的术语分类定义“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或剁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甜、咸、柔韧、香辣等特色的糕点。”在主要原料、辅料、成型或分切、包装等工艺过程高度类似。

因此,存在以大概念的“调味面制品”装小概念的“挤压糕点”的问题,不符合标准化要求。

(2)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

使用“调味面制品”来定义事实上属于“挤压式糕点”的食品,无法律依据,不符合行业术语的标准化要求,也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技术支撑。

(3)未体现食品名称的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不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

(三)将“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存疑

1.前已述及,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06.07方便米面制品”属于“食品分类06.0”类的主食类食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将事实上是零食的“挤压糕点”以“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归为主食类食品,不符合人们饮食习惯和行业惯例。

2.“糕点”属于GB 2760-2014“食品分类07.0焙烤食品”项下的亚类,如将事实上是零食的“挤压糕点”以“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归为主食类食品,不符合GB 2760-2014第201页的“食品分类06.0”不包括“07.0类焙烤食品制品”的规定。

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1)给出的“食品分类的原则”可作为借鉴和参考。由该书第38页可知,食品分类系统按照以下原则确立:“1.食品分类系统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同时以食品行业分类标准或食品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参考。……。”从此也可看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新增的“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食品分类,不符合上述实施指南的讲解。

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新增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仅适用于甜蜜素食品添加剂品种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是甜蜜素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类似行政许可性质的公告。该公告新增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仅适用于甜蜜素,不能普遍适用于GB 2760-2014。

(二)如该公告新增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拟普遍适用于GB 2760-2014,则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原卫生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规定,发布GB 2760-2014的标准修改单。

八、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存在超越权限解释GB 2760和其他推荐性食品类标准的问题

前已述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他食品类国家标准的解释权在国家标准委及其授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2760-2014中并无“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的食品分类。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错误的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等同于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在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中混淆“方便食品”“方便米面制品”的区别,将食品生产许可的“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误导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8号新增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和GB 2760的食品分类“方便米面制品”。属于超越权限解释相关食品类国家标准,违反了标准化法制统一的规定。

九、实事求是的看待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应属现行有效

(一)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的标准名称“调味面制品”及其中的“调味面制品”术语名称,不规范。但对术语“调味面制品”的解释及其定义内容,符合GB/T30645-2014的2.1.2.1.5条“挤压糕点类”术语的分类定义“以小麦粉和/或豆粉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或剁辣椒等为辅料,经挤压熟化、切分、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甜、咸、柔韧、香辣等特色的糕点。”因此,对执行标准为DB41/T 515-2007的“调味面制品”“辣条”,应按“挤压式糕点”看待,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应符合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07.0焙烤食品”项下的亚类“食品分类07.02糕点”的要求。

(二)由原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司主持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5月15日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因该标准名称、术语定义、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存在很大争议,该标准是否会做重大修改后再发布为正式标准或是否会正式发布,目前尚未知。

该标准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不具有法规强制性和技术指导性。

(三)前已述及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所界定的产品应当属于GB/T 30645-2014的2.1.2.1.5条所定义的“挤压糕点类”。

同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及其所定义的“调味面制品”术语,不是符合《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标准。

因此,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关于“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的规定,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现行有效。

十、争议的进一步解决途径建议

(一)按照《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单位进一步反映客观事实,争取标准起草小组或归口单位采纳行业意见。

(二)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的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意见,争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启动标准争议协商机制。

(三)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处理涉及调味面制品(辣条)的消费者争议或举报。

如有需要讨论处,请通过电邮商讨:ycmdq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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