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声临法境|婚前一方申购的经适房,离婚时为何判归对方所有

 江中鸟6933 2018-12-22

买房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是一件人生大事,尤其是在目前国内房产价格高居不下的大背景,购买一线城市的一套住房往往需要举全家之力方能凑得上首付款,之后还要背负沉重的按揭贷款。如果该房屋再与结婚对象扯上些千丝万缕的联系,之后再涉及离婚问题,那么还要再对外割肉、放血才能保得住房产;甚至,一不小心,房产还有可能不保。


今天,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主任李梅兰律师,和我们聊聊婚前购房产的那些事。




1

讲师介绍

李梅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部主任;法院特邀调解员、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多元调解协会调解员。专注于婚姻家事专业领域,二手房买卖专业领域。


2

案情介绍



杰克与莉莉于2011年4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份举行婚礼,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份生育一子。2014.8月份双方开始分居。


2012.7.25日杰克以个人名义成功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并签订购房意向书(含车位),第二天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及车位全款13万余元。


2012.8.16日杰克以个人名义签订购车位合同及购房合同,房屋生交价162万元,并与当天支付首付款53万余元。后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104万元。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2015.1月份莉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涉案房屋及车位。


3

本案焦点


涉案房屋及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可收听案情详解


在此,李梅兰律师给大家提供一个小小的建议,婚前财产要注重保护,购房出资款要明确,另外一定要重视任何一次庭审活动。不要等事后后悔不已。


4

本系列课程安排


1.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向对方追索;

2.婚姻是围城,也是一种保障;

3.源于一个习惯,离婚后成功向配偶方追索婚前财产;

4.婚前一方申购的经适房,离婚时为何判归对方所有;

5.婚内一方父母出资是如何被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