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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法律规定

 祺翊馆 2018-12-24

农民工兄弟辛苦一年,临近年关却拿不到工资,怎么办?张哥基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将农民工维权的法律规定归纳如下,希望对农民工兄弟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农民工维权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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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建设资金不到位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1、《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3、《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保障部门的查处责任

农民工维权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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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5、《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第七条: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农民工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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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第一条: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监察〔2003〕19号):(1)工资保障金数额为工程中标价的4%,其中: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管理和监督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3)支付情形: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4)支付渠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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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第一条: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

七、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第一条: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

八、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

第(七)条: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公示。

第(八)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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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2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救济途径

(一)要求劳动部门查处

农民工维权的法律规定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二)提起劳动仲裁

1、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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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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