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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自由的吗?

 望云1120 2018-12-24

      早在罗马法时期,于地中海穿梭的船舶之上,关于“海权”的思想就已经萌芽。法学家马塞勒斯就认为,基于自然法,所有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与捕鱼。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地中海成为了罗马帝国的内海,国际法意义上的“海权”思想对于帝国而言不再重要,法学家们也不执着于“海权”理论。直到罗马帝国分裂成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出于对自身安全以及控制贸易路线的考虑,又开始了对“海权”理论的深入探索,以便将自身对海洋的权利主张合法化。这种出于现实需要而对“海权”理论的发掘,在大航海时代到达了一个新的高潮。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率先发表《海洋自由论》为祖国争取海洋权益,其他国家的学者如威廉·威尔伍德、弗莱塔、塞尔登等,亦出于各种原因撰文反驳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这些欧洲近代早期学者对“海权”的争论对当时乃至现在的海洋格局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教皇子午线”的划定

       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由西班牙支持的哥伦布开辟了通往美洲航线,葡萄牙资助的达·伽马则找到了通往印度的新道路,西班牙与葡萄牙成了大航海时代的先驱。然而,海洋之大,却不一定同时容得下两个贪婪的、处于资本积累状态下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发现新航线后海外掠夺与扩张的利益,西班牙统治者向教皇请求确定其对新大陆的权利主张,以免葡萄牙人侵犯其既有利益。教皇出于缓和西班牙与葡萄牙在海外争夺殖民地、市场和财富的紧张气氛,同时也为了天主教的更好传播,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划定了著名的“教皇子午线”,这条线是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以西约100里格的子午线,这条分界线的东边,所有土地归属葡萄牙,这条线的西边,一切土地则由西班牙掌握。就这样一条为了解决葡萄牙与西班牙潜在纠纷的分界线,成了对后来新兴航海国家掠夺海外利益的合法性的阻碍,遭到了这些国家的反对,也为《海洋自由论》的诞生埋下了导火索。


爱国热情催生的《海洋自由论》

       荷兰,在大航海时期有着“海上马车夫”的美誉,从西班牙中独立出来后,原本垄断欧洲海上运输贸易的局面因为西班牙的经济制裁而无法继续维持,为了另谋出路,荷兰成立了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进行海外掠夺。很快,在东印度洋活动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可避免地动了葡萄牙的奶酪,两国的冲突也激化起来。更加糟糕的是,1608年,为了停战协议的达成和西班牙对其独立主权国家的承认,荷兰政府决定以对西班牙在东方海域的独占权的承认作为交换条件。格劳秀斯清楚,必须从根本上否定西班牙与葡萄牙对于海洋的占有,荷兰才真正有可能参与利润丰厚的东方远洋贸易。于是,宣告着海洋与航行自由理念的《海洋自由论》问世了。


《海洋自由论》中的“海权”思想

       在《论海洋的自由》的这本书中,格劳秀斯指出所有人都有航行与贸易的自由,这是上帝赋予的权利,地球上不同地方分布的人类,有着不同的资源与不同的优势,只有这些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人进行物质资料的分享交流时,人类才能获得更好的生活,而这正是建立在海洋航行与贸易自由的基础之上,上帝也希望借此交流之机促进人类之间的友谊。因此,基于自然法,人类在海洋上有着自由航行权与自由贸易权。同时,格劳秀斯也认为“先占”无法推导出海洋与海上航行的归属权。因为海洋是无法被占有的,海洋是浩瀚无边的,其开放和流动的自然属性使得它不是任何人独有的财产,它是公共财产,由全体人类共同享有。由于蕴含损害着那些既得利益的国家的利益的思想,格劳秀斯出于暴露后遭遇威胁等方面的考量,匿名发表了这本书籍。


威尔伍德与格劳秀斯关于“海权”的交锋

       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曾发布一项命令,在英国周边海域征收“渔业税”,并下令威尔伍德为自己的命令进行合法化论证,《海洋法概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在书中,威尔伍德声称格劳秀斯理解的“海洋自由”是错误的,对于近岸海域,国家应当享有主权,并且海洋可以作为私人的财产被分割占有,但同时,他也认为航行自由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尽管这是一本因为利益而产生的学术著作,但幸运的是,格劳秀斯亲自答复了这本书对其理论的质疑。格劳秀斯认为这本书只是为破坏捕鱼自由而找借口。格劳秀斯在回应的文章中指出,威尔伍德混淆了“共有”(commune)与“公有”(publicum),前者是“属所有人共有”即“人类共有”,后者是“对人民来说是公共的(公有)”即“人民公有”,海洋这是属于“人类共有”的范畴,而海洋包括海滨,因此海滨也是人类共有,国家不能对近海海域声索主权。不过,格劳秀斯也承认了沿海国家对其近海海岸的管辖权与保护权。


闭海论对海洋自由的反驳

       同样代表英国利益的塞尔登在《闭海论》中承认在古代,对贸易与航行的限制违背了国际法,但现在情形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国已经习惯了海洋被私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他并不同意海洋只能由人类所共有。当然,在对待西班牙与葡萄牙对海洋权利的声索这方面,塞尔登与格劳秀斯有着同样的态度,不过原因并不一致,格劳秀斯从自然法的角度反对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权利主张,但是塞尔登则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葡萄牙与西班牙没有相应对其声称的海洋主权的占有能力。塞尔登并不同意海洋的物理形态会阻止人们对海洋的占有,他援引罗马法中对占有河流与泉水的法律,类比得出拥有同样物理形态的海洋也是可以被人占有的。在他看来,海洋也并不是无边无际的,海洋是有界限的,这些界限就是海岸,人们也可以通过岛屿、岩石、海角、经纬度、人为分界线等来确定海洋的界限以方便人们的占有。不过,他也赞成无害航海的自由,即只要不会给他人占有的海洋带来损减,那么对航行的禁止就是没有必要的。在渔民问题上,他认为对海洋的捕捞会损害海洋的价值,因此占有者有权驱逐这些渔民。总而言之,对于海洋的占有是可能的,这种占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具有封闭的性质。


海洋的占有与准占有

       葡萄牙人弗莱塔在的一本名为《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的书中表达了他对格劳秀斯的海洋不可占有结论的驳斥。他认为海洋和海上航行权是可以被占有的。海洋也许不能够通过私法被人类占有使用,但是人类能够凭借公法即主权对海洋进行占有使用。他虽然也同意海洋是为人类共有,但对领土主权的控制能够延伸至海洋,这主要表现在航海与捕鱼的权利上。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海洋必须有人管辖,必须是处于不开放的状态,否则会陷入无法律无政府的状态,这会使公海上的秩序混乱,甚至海盗横行。合理论与现实,弗莱塔认为海洋既不可能是被人类占有使用的,也不完全是为人类共同使用,而是要建立起一项“准占有”的制度,以此形成国家管辖海洋的原则。


争论中理念的现实运用

       这些争锋相对的争论大多出于各自利益立场的考虑,要么是为了争取国家利益,要么是为了迎合统治者需求,可以说这些理论争论的动机并没有那么纯粹,并非完全是学理上的分歧所驱动。然而,这并不影响这些争论对后世确定海洋性质的重要价值。例如,格劳秀斯对海洋不能占有的论述成为了现在公海性质地位的重要理论来源,而塞尔登对于海洋封闭的认识,则为现在的专属经济区提供了理论支持。关于领海、毗连海等概念及其功能作用,在欧洲近代早期的这些学者的争论中也初见雏形。

      如今,对海洋的探索仍在继续,海上争端也没有消除,或许,对于未来海洋制度的建设,这些学者的争论依然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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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自由论[M]. 上海三联书店 , (荷) 格劳修斯, 2005.

[3]肖韬,张晏瑲.格老秀斯与《海洋自由论》——一场关于海洋属性的历史论证[J].历史法学,2013,6(01):155-196.

[4]丰惠茹.格老秀斯与塞尔登的海权争论[J].祖国,2017(10):277-278.

[5]白佳玉.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J].东岳论丛,2017,38(09):41-46+2.

[6]Arvid Pardo. 'The Law of the Sen: Its Past and Its Future'',63 Oregon Law Review 7(1984).

[7]William Welwod.'Of the Community and Propriety of the Seas', Hugo Grotius, The Free Sea translated by Richard Hakluyt with William Welwod's Critique and Grotius's reply,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2004,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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