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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华:“大海不识主权者”背后

 昵称27494174 2016-07-13

荷兰人文主义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在是西方法理学与政治哲学史上第一份以“海洋”为主题的严肃思考。这项思考是作者另外一项更大规模研究的一部分,即《论战利品法与捕获法》(De Jure Pradae),后者在作者生前没有出版。《海洋自由论》以中世纪经院书写传统中的辩难文体(Disputatio quaestionis)写成,不仅研究了海洋的物理本性,而且也依据中世纪罗马法和基督教自然法这两大传统阐明了海洋对于人类世界所可能拥有的道德意义与政治意义,其主体思想后来被格劳秀斯纳入他1625年出版的万民法与自然法巨著《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De Jure Belli ac Pacis)中。


格劳秀斯

《自由海洋论》问世以后旋即遭到多方反驳,并在基督教世界引发论战。其中,对格劳秀斯的“自由海洋”学说最具挑战力的是英国自然法学家塞尔登(John Selden,1584-1654)于1635年出版的《海洋封闭论或论海洋的所有权》(Mare Clausum seu De Dominio Maris)。这两部书引证同样的传统和权威,但得出的观点却针锋相对,成为后世所有关于海洋问题的争议的论证资源,比如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之前的漫长辩论中,格劳秀斯与塞尔登的著作都分别被争辩双方一再引证。

地理(res natura)对于政治或者法律(res publica)的意义自古就被作为自然命运与人类技艺的关系问题而倍受关注。然而,在格劳秀斯之前,所有含有政治意图的古代及中世纪地理著作几乎都是关于陆地的研究,对海洋的研究基本上一片空白。为什么?一个尝试性的答案是:对于古人来说,政治生活在本质上囿于陆地,陆地是人类历史进程的直接负载者和见证者,因此,海洋几乎不大可能进入古代“地理学家”的政治视野。海洋在古人的政治视野中缺席提示了海洋的“政治的无辜”本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洋面上留下任何痕迹。

这句话被格劳秀斯一再强调,它的隐含意思是:任何人不可能在海洋上立法、建国、或者设置任何习俗制度,海洋是一片绝对的、纯粹原始的“自然状态”,它抵制人类的所有技艺,不承认任何人为的权威,用格劳秀斯令人难忘的罗马法修辞就是:大海“不识主权者”(Neque enim potuit natura dominos distinguere)。只有陆地,才是人类生活、技艺与历史的所在。

20世纪上半叶德国的“皇冠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对此感受颇深,在他的国际法名篇《陆地与海洋》(上海三联书店,2006)开篇就这样写道:“人是一种陆地动物,一种脚踩着陆地的动物”。人类及其历史在本质上似乎是陆地性的,他们属于陆地,囿于陆地,在陆地上出生,并被陆地埋葬,来自尘,亦归于尘。换言之,在人类与陆地之间,似乎命定存在着一种亘古永在的恩怨瓜葛。——人类分割、掠夺、占有、耕种、破坏抑或教化陆地,而陆地最后则用一块冰冷的墓地把人类吞没。

陆地上蒸腾着人类历史的万丈尘嚣,海洋却在原始的安宁与狂暴中,对陆地上发生的事情保持冷漠。在大海上,没有城墙、没有边疆、没有坟墓,也没有墓志铭。远离人类世界的海洋拥有神一样的孤独,它无所追忆,因而没有历史;它保留着原始的“自然状态”和力量,从来不曾被驯服,也无人能够驯服。质言之,陆地可以被奴役,而海洋则保持自由。海洋的自由本性,被格劳秀斯借用罗马法语汇描述为:海洋“不是任何人的财产”(res nullius),它不承认任何主人(dominos)。

“自然状态”(status naturalis)是近代政治哲学家的共同起点,这一点从霍布斯开始就为人所认肯。但是,霍布斯是从人类疯狂的智谋、技艺与激情的世界中发现了“自然状态”。由于人类有别于自然,霍布斯发现的“自然状态”的自然真实性便屡遭置疑。相比之下,格劳秀斯也从“自然状态”开始,但是他的“自然状态”是在最原始的海洋里发现的,它的自然真实性不容置疑。从这个意义上,格劳秀斯的确称得上是霍布斯的精神先驱。

那么在大海中,格劳秀斯究竟发现了什么?

近现代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长期受到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的灵感所支配。然而,霍布斯本人似乎对国际关系没有兴趣。在以“一个国家的质料、形式与权力”为附标题的《利维坦》的关键之处,霍布斯坦率地告诉读者,国际关系是一个超出人类能力与技艺范围的问题:“每一个主权者在保障臣民的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和任何个人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所能具有的权利是相同的……由于没有法庭,所以万民法所主张的存在于国与国之间的自然正义只能由主权君主或主权议会的良知来保障;而良知,却不是人而是上帝所统治的领地”(《利维坦》,第30章末段)。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上帝国”本身成了问题甚至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交付给上帝的“良知”和“万民法”也就失去了根基,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我们所谓的国际关系也就沦为“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主权者都可以为了保全自己而为所欲为,就像单个人在没有国家存在的“前公民状态”(ante civitates)为了生存而为所欲为那样。在《一位哲人与一位英国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中,霍布斯利用模棱两可的对话语境,借一位哲人之口,断然挑明了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国际关系的本质:谋求自身安全的战争权(jus ad bellum)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为神法所许可。

质言之,霍布斯所表述的国际关系的真实状况就是:每个主权者或每个国家每时每刻都要对自然乃至上帝赋予自己的“战争权”以及何时应该申张这一“战争权”拥有清醒的警觉,这正是一种“战争状态”。这一清醒的警觉就是霍布斯所谓的主权者的“良知”。由于“良知”属于上帝的神法所管辖的领地,霍布斯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花费太多笔墨,他严格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限定在人类的立法技艺所能探达的地方,即单个国家的“质料、形式与权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区域是一片神秘莫测的、处于“自然状态”的、潜伏着危险的“战争权”诉求的禁区。

霍布斯把国际关系问题一劳永逸地推给“自然状态”,也就是战争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古代希腊的政治安排相类似。后者的“城邦”被认为是独立的、自足的,城邦之外的人被认为是“野蛮人”、“陌生人”、乃至“天然的敌人”。城邦与城邦之间没有联系,如果有的话,也只有战争。商业和贸易被鄙视、诅咒乃至禁止。战争被他们的诗人形象地理解为受命运和神灵管辖的事物,换言之,它超出人类的智虑和技艺。在这种城邦风格的政治生活中,古希腊哲学家虽然热衷谈论“邦务”,但对“邦际事务”鲜有兴致。

所以,毫不奇怪,古代希腊的智力活动在政治事物方面的最高表达仅仅是关于一个单一的“最佳城邦秩序”的讨论,它体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知道,柏拉图的“理想国”对国际关系问题保持沉默。在这座看似高贵的城邦的墙垒之外,弥漫着敌意、战争、无法无天、普遍的混乱、命运的诡异伎俩、以及所有那些傲视人类的卑微技艺与智谋的东西。在《理想国》中,“正义”一再被定义为“照顾好自己的事务”。这意味着,在祖国的边疆之外,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正义的踪影无处可寻。
 

这样看来,在《理想国》与《利维坦》之间,在貌似有着天壤之别“古代”与“现代”之间,存在着一种不易觉察的共同精神。格劳秀斯似乎不希望这种古老的精神继续向现代世界蔓延。他对国与国之间的神秘事务充满兴趣。他也相信有一种“万民法”(jus gentium)能够统管这些事务,这种“万民法”不同于被霍布斯等同于潜伏在战争状态中的、被神所辖制的“自然法”。在《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开篇,格劳秀斯引证罗马哲人西赛罗以抵制希腊诗人与史家关于“万民法”传说的谬误。

格劳秀斯指出,统管国与国之间的万民法可以在盟约、习俗以及各个民族与王国的互相理解中找到,它尤其可以在大自然的教诲中找到。换言之,它不再属于神的领地。格劳秀斯的经典表述是:即使神不存在,自然法仍自会发生。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格劳秀斯的决心:他似乎试图取代神的位置,凭借人的智谋为一片黑暗神秘的地带立法。格劳秀斯的首创精神被十九世纪国际法学家Henry Wheaton注意到,他在比较了格劳秀斯与马基雅维里以后说:“无论我们如何思考马基雅维里的写作意图,他的作品都向我们战士了十六世纪欧洲社会及其公法状态的黯淡画面:欺骗、犯罪与腐败。所有这些都在大声呼唤一位伟大的导师与革新者的出现,他必须用清晰的语言向君主与万民解说真理与正义。这位导师与革新者就是雨果·格劳秀斯。”

在格劳秀斯著述中,有一个极为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他对马基雅维里保持彻底的沉默。在他生前出版的所有著作中,没有一个地方提到马基雅维里的名字。格劳秀斯精通罗马史,他当然不会不知道前代最深刻的罗马史学者马基雅维里。作为“国家理由”(raison d’etat)学说的先知,马基雅维里让身后沦陷在“战国时代”的欧洲心醉神秘。马基雅维里激发了博丹(Jean Bodin)的主权理论,并培养了法兰西帝国宰相、近代最有分量的外交家、威斯特法利亚国际体系的发明者、红衣主教黎塞留(Cardinal Richelieu)关于欧洲秩序的现实主义视野。格劳秀斯的大部分政治外交生涯就是在位高权重的红衣主教的阴影下度过的。

黎塞留对这位《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的作者没有兴趣,侧身宫廷的格劳秀斯怀才不遇、郁郁而终。格劳秀斯与黎塞留这两位分属思想与实践领域的欧洲天才似乎不共戴天,至死都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对话。——“国家理由”(raison d’etat)与“万民法”(jus gentium)本来就是彼此敌对的。“万民法”企图将“国家理由”纳入法制框架,“国家理由”则只是利用或者滥用法制以谋求一己之利。

作为黎塞留的同代人,格劳秀斯深知欧洲的政治现实要求的统治手段以及与此格格不入的万民法自身的弱点。可是,他似乎有意对此置之不理,就像他有意对黎塞留的精神教父马基雅维里置之不理一样。格劳秀斯高傲地说:“我力求自制,以免触及另外一些论题,它们教授的只是现实生活中什么是有用之物。这些论题自有其所属之学问科目,亦即政治学,它已经被亚里士多德纯正地讲授过。博丹把政治学与法理学混为一谈,而我只讲授法理学。我时而也会谈及什么是有用之物,但浮光掠影,且只为一种目的,即进一步判明它与正义之分别。”

“国家理由”的诉求无非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地带更加受制于“自然状态”的奴役。格劳秀斯企图用“万民法”对抗“国家理由”,为那片被命运、暴力、和翻云覆雨的偶然性所笼罩的神秘地带颁布法律,象那位期待着“Magnus ab integro seclorum nascitur ordo”(伟大的世代,新秩序即将诞生)的古代罗马诗人维吉尔一样,重新缔造现代世界的新秩序。[page]

如果说由于“国家的理由”的缘故,不得不认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那么为了一种新秩序的诞生,格劳秀斯准备的“理由”足够充分吗?“国家理由”学说为现代国家的产生和生长奠定了基础,并在博丹(以及后来的霍布斯)的“主权者”学说中达到理论高峰:“主权者”拥有神一样的权威,无所不及。但是,格劳秀斯却发现了一种“不识主权者”东西,那就是“自由海洋”。格劳秀斯的问题是:当威势难当的主权者遇到个性自由的海洋时,究竟该怎么办?回答了这个问题,或许也就解决了现代新秩序的问题。

格劳秀斯发现,在那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神秘地带上,海洋是其最重要的一部分:广袤的海洋既分隔了万民,使万民为敌成为必然,但同时也联结了万民,使万民为友成为可能。格劳秀斯看到,海洋相对于陆地的这个近乎悖反的特性,来源于海洋自身的自由性格。当海洋的自由受到尊重时,它可以向万民展示其雍容与宁静,而万民可以平安往来、互为朋友;相反,当海洋的自由受到冒犯的时候,它就像《安提格涅》中的合唱队所唱的,“隐藏在海底的黑暗将涌上海面”,而万民将被“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的自然状态所吞噬,彼此不共戴天、誓死为敌。格劳秀斯面对的难题,正是后者。——对海洋的自由品性必须予以充分尊重,这就是《海洋自由论》的主旨所在。

从十六世纪开始,欧洲就陷入天主教和新教之间的“教义战争”。然而,这场战争的真正原因乃是关于新近发现的海外大陆的新秩序的争执。换言之,这场把那些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博丹的“主权者”理论洗礼和锻造的欧洲君主们卷入战火的是突然横亘在他们面前的海洋。法兰西、荷兰和英格兰一度联手,针对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洋垄断权提出武力质疑。在这一条涉及“国家利益”的主干线索上,牵缠蔓延着众多其他琐碎的争吵,诸如民族独立、王位继承、宗教异端、政教分合、共和革命、乃至国王的婚权以及神学家们的侸仃教义,不一而足。往日那些折磨着欧洲陆地的——也只有在陆地上发生过的——贪婪、欲望、嫉妒、野心与暴力等等所有的污秽与罪恶突然在一夜之间被排入大海。——君主们开始建造火炮帆船,古老沉静的大海被扰动。

主权国家替代了中世纪封建等级秩序,许多新奇的事物随之出现,比如拥有几何学精准性的国界线。主权国家是一种“领土性”(territorial)的存在。但是,它们只不过是以一种新的形式体现古旧的陆地性的空间秩序。这种崭新与古旧的混合物很容易迷惑人们的判断,但是,在新近发现的海洋以及新大陆这一人类历史上从所未有的新事物的背景下,主权国家的本质就可一目了然。

从整体的空间秩序的角度看,欧洲近代主权国家和中世纪的封建帝国乃至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共和国一样,仍然只不过是属于欧洲大陆的陆地性政体秩序。在这一秩序中,缺少一个关键的因素,即地球的海洋部分。格劳秀斯发现,海洋给了人们一个从海洋审视陆地的崭新视角。在发现海洋之前,人们只能在陆地上望洋兴叹,或者对海洋置之不理。而现在,置身大海的人们可以清楚地发现,那些傲慢的主权国家原来竟然是被牢牢锁闭在坚硬的陆地上的。与那些在陆地上为奴的主权国家相比——或者与那奴役众多主权国家的陆地相比,海洋只身在外。海洋既不被主权国家占有,也不曾奴役主权国家。

新大陆的发现引发了关于海洋控制权乃至所有权(dominium maris)的战争,争执一方是西班牙与葡萄牙坚固的陆地性的强大联盟,另一方则是法兰西、荷兰、英格兰等不稳定的联盟。前者抢先霸占海洋,声称海洋可以象陆地一样被占有,后者不甘落后,坚持海洋的自由与开放。这场战争具有极端鲜明的象征与隐喻意义,它被卡尔·施米特从“前苏格拉底”自然哲学家的“政治宇宙论”的角度理解为一场发生在陆地与海洋或者说是土与水之间的“元素大战”(卡尔·施米特)。从世俗政治角度来看,这场战争的焦点则是海洋的政治命运。海洋的本性究竟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它究竟应该保持自由的还是应该被占有。《海洋自由论》的作者坚持认为,坚硬的陆地是主权国家的领地,而变动不居的海洋则应该保持其大自然赋予的原始自由。

和所有前代经典著述一样,《自由海洋论》在形式上也具有很多传达作者意图的微妙手法。比如,与仅仅献呈给一位国王(法王路易十三)的《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不一样,《海洋自由论》的“被献呈者”却是复数。它被献给“基督教世界的自由的诸君主与诸民族”。——自由的事业在本性上似乎属于多数人,因为它是一种共同的福祉。《海洋自由论》是律师出身的格劳秀斯所撰写的最优秀的诉状,它身披经院辩难的古旧外衣,诉诸自然法、神法,引证古代诗人、演说家、史家、哲人、圣经历史的编撰者、基督教父、罗马法学家,甚至德高望众的的西班牙神学与万民法三大权威(Suarez、Vazquez、Victoria),逐一驳斥了西班牙帝国的海洋占有权的法理依据。——《海洋自由论》志在向基督教诸君主讲授关于自由与权利的新教义。

格劳秀斯针对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指控是,后者象主权国家对待陆地那样对待海洋,在海洋上划线,分割、占有海洋,把海洋予以领土化。质言之,他们把海洋当成了陆地,在海洋上建立主权。他们用来佐证其海洋主权的名目有很多:发现权、教皇赠与权、先占权、战争权、甚至从渺茫难稽的古老习俗中勾沉出来的什么别的祖宗的法权。对所有这些名堂各异的法权的反驳,给了格劳秀斯一个绝好的机会去充分研究并宣扬示无边大海的自然本性。能够挑战含有恶意的陈规陋习(nomoi)的,似乎唯有自然(physis)。

海洋的自然本性,正如格劳秀斯作品的标题所示,是自由的。“海洋不同于海湾之处在于……它不能被围圈,在它上面也不能搭建房屋”。船只可以在大海上行驶,但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此可以看出,抵制所有权,这是海洋的本性,它不可能以任何方式成为任何人的私产(res nullius),相反,大自然允许甚至命令它被所有人共同拥有。

海洋属于那种在罗马法中被命名为“依据自然法而同属于人类”的事物,它不是一宗可以买卖的货物或者私产。“因此”,格劳秀斯说,“海洋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被任何民族当成自己的领土”。他引证罗马法权威普拉森提努斯(Placentinus)的言论说:“很明显,海洋为人类共有,它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只有上帝拥有它”。或者,象另一为罗马法学家法贝尔(Johannes Faber)断言的,海洋独立于人类而自然存在,它处在一种万物为人类共有的原始状态。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事实,格劳秀斯区分了“领土”与“海洋”,并引入了“共有物”(res communis)与“公有物”(res publica)这两个概念,并予以严格区分:领土的性质是公共(res publica)的,也就是说是政治性的,它起源于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人(populus)的占有行为,而海洋则保留这自己纯净原始的自然性质,它不属于任何政治共同体中的人(populos),而是为所有人(homonibus)共同拥有。从这个意义上讲,海洋是一种“共有物”(res communis)。与此不同,“公有物”的出现则必须以主权者的出现为前提,而海洋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承认任何主权者。

通过强调海洋的原始纯净的自然特性,格劳秀斯置疑了任何对海洋施加的陆地化理解,也试图将海洋从“公有物”(res publica)的范畴迷雾中解放出来,从而恢复海洋使得其自身可以向全人类呈现为“共有物”(res communis)的自然状态。格劳秀斯这部作品的论辨力量在下面这句话中达到颠峰:“大海不识主权者”。为了接近这个论断,格劳秀斯频繁地诉诸自然、自然法、或者与自然法重合的万民法,使之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目前所遵循的古旧野蛮的政治习俗(即占有海洋、把海洋予以陆地化)对抗。

在大自然的审判庭上,格劳秀斯看到那些政治习俗是那么粗暴和丑恶,他借用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和教会法学家安布罗斯(Ambrose)的话,斥之为“篡夺”(usurpatio),因为它们侵犯了不容任何国家实在法侵犯的自然法和万民法——“人类共同体的大法”(lege humanae societatis)。格劳秀斯甚至施展他惯用的论辨手法,引证被誉为“西班牙的光荣”的西班牙经院神学家、法学家瓦奎兹(Fernando Vasquez de Manchaca)的言论来反击西班牙帝国的国际政治习俗:这些习俗不属于任何人,只能用来支配野兽,它们是被败坏与滥用的陋习,而不是宜人的法律和风尚。

上帝赋予海洋的“自然状态”必须被恢复,自然状态所保证的“海洋自由”必须得到认可和尊重,否则,任何一种对可能的甚至有效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jus belli ac pacis)的构思企图都将失去坚实的起点,而傲慢的主权者也将陷万民于“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苦难和耻辱中。——重申格劳秀斯的教诲:主权者也许可以在陆地上做骄傲的王,但是大海,却不识主权者。

文章原标题:《海洋自由论》与现代新秩序

责编:胡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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