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到格劳秀斯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但是,格劳秀斯还提出,与自然法相并列的,还有一个意志法,即神的意志或人的意志(人定法)所决定法律系统,其中就包括他最著名的国际法,格劳秀斯也被称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然而,对于他的国际法究竟属于自然法还是人定法,多少还有点争论,因为,格劳秀斯本人认为国际法是人定法,但是,他的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海洋自由说”的来源却是所谓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航海和贸易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基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原则,国际法不能剥夺人们自由航海和自由贸易的权利。从现实意义上说,格劳秀斯的理论是为了从西班牙、葡萄牙那里争夺权利,制造法律而获得“合法性”,免予永远成为海盗的命运。但是,他的这个理论,造成极为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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