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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合体: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矛盾

 浪潮之巅 2012-12-05
前面说到格劳秀斯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但是,格劳秀斯还提出,与自然法相并列的,还有一个意志法,即神的意志或人的意志(人定法)所决定法律系统,其中就包括他最著名的国际法,格劳秀斯也被称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然而,对于他的国际法究竟属于自然法还是人定法,多少还有点争论,因为,格劳秀斯本人认为国际法是人定法,但是,他的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海洋自由说”的来源却是所谓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航海和贸易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基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原则,国际法不能剥夺人们自由航海和自由贸易的权利。从现实意义上说,格劳秀斯的理论是为了从西班牙、葡萄牙那里争夺权利,制造法律而获得“合法性”,免予永远成为海盗的命运。但是,他的这个理论,造成极为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自然法的延伸。在格劳秀斯那里,自然法是组成国家的基础,然后形成国家主权,构成国际法。那么,自然法能否延伸到国家主权之外?从格劳秀斯论证“海洋自由”的方法来看,自然法原则的确延伸到了主权之外,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既然如此,为什么国际法不以自然法为基础,而以一个并不合理的国家主权为基础?而且,自然法原则延伸到主权之外,与主权至上的关系又如何处理?一方面说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国际法),另一方面国际法又是所有不受限制的主权构成的,那么,自然法原则能否改变国际法?
在当时,这个矛盾并不明显。但是,在后来的欧洲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个冲突日益严重。例如,人权属于自然法,奴隶贸易属于国际法,这两个究竟谁作用力更大?事实上,两者之间有一个利润计算。奴隶贸易利润高的时候,人权之类的自然法靠边站;奴隶贸易没什么利润的时候,人权之类的道义开始出来收场。到了二次大战以后,又出现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但是,持有这种说法的国家,一般只是用这个说法针对别人,绝对不能让别人用它来针对自己。以前他们主张主权至上,现在针对别人的时候,又主张主权要受限制。此种出尔反尔,其实,在格劳秀斯那里就已经埋下了种子。
其次,究竟什么是主权?格劳秀斯在他自然法的基础上,已经隐隐约约地产生了契约论,但是,他的契约论与卢梭的不同。卢梭主张“主权在民”,格劳秀斯几乎是主张“主权在君”。由此产生的矛盾是,主权是否能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或者说,格劳秀斯主张的“主权在君”是否是自然法的必然结果?按照格劳秀斯的理论,主权似乎属于自然法和人定法之间的过渡。这种模糊造成的结果是,契约论使得交出个人权利的社会成员受到契约的限制,但是,君主作为契约持有人、受托方,却因为主权至上的原则,对内对外都无需受到制约。同时,人定法构成的主权关系约定的国际法,由于没有仲裁和惩罚机制,违约者只要实力够强,实际上无须承担任何后果,国际法全凭各个主权各自意志的强弱而随意改变。
虽然卢梭等人后来用“主权在民”的观念,取代了格劳秀斯的主权构成原理,主权似乎变成了自然法的必然结果,变成了人类唯一的真理。但是,原先构筑在人定法上的国际法没有改变。于是,形成的后果是,世界在此后几百年中,一方面国内有法可依,国际则依然无法无天;另一方面,拥有了“绝对真理”护身符的自然法试图突破主权的限制,便可以在高尚的名义下,利用强大的主权硬行推广,例如武装入侵其他国家推翻暴政等等。且不说“用暴力推广真理”背后的财富动机,将自然法真理延伸到国际,美其名曰解放被压迫民族的行为,在“绝对真理”的名义下,美化了无数的战争。
第三,格劳秀斯推导海洋自由权利的一个依据是,航海、贸易是自然法的权利。这种论断怎么看都有点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增减、解释自然法的内容。如果有绝对的自然法原则、权利,难道只凭某个人宣布就行了吗?退一步说,就算航海、贸易是自然法权利,是不是该对航海、贸易的性质有所界定?换句话说,自然权利的航海,是什么样性质的航海?自然权利的贸易,是什么样性质的贸易?
虽然在格劳秀斯之前就有人指出,这里的贸易是指和平贸易。但是,我们一方面看到航海有太多的武装航海,另一方面也看到,贸易有太多的武装强迫贸易。这就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在自然法原则以及不可侵犯的主权这两个法律体系中,一个主权人、主权国家有没有拒绝贸易的权利?哪怕是和平贸易?显然,在格劳秀斯的理论体系中,没有涉及这个相反的问题。此后所有的欧洲人几乎都在实践中表示了这样一个原则:自己可以有拒绝贸易的权利,例如关税、海关等,但是,其他国家似乎没有这种权利。其他国家除非用足够的武力保护自己拒绝贸易的权利,否则,必须接受武力更强大者所强加的贸易。为了贸易,不管是否和平贸易,几乎一切手段都可以采用,因为格劳秀斯说:贸易是自然法的权利。自然法高于一切法,我的贸易权就像我的人权一样,不能被任何东西阻挡。
第四,理论的平等与天然的不平等。国家主权概念产生后,理论上各个主权之间是平等的。但是,一旦涉及到海洋,主权平等就变成一个大问题。我们知道,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海岸线,如果按照格劳秀斯全部海洋都是自由海域的观念,内陆国家与沿海国家的平等还比较容易接受,虽然占据不同海岸线的国家,天生就有不平等,但是,全部海洋都是自由的,使得这种不平等在理论上差距还不大。
在国家主权的概念下,公海与领海出现了。名义上公海属于每一个主权国家,但是,内陆国家没有领海,没有出海口,如何享受公海的权利?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海洋权利又非常重要,于是,一些内陆国家为了争夺出海口的战争由此引发,例如俄国。而且,由于海岸线具有天生的不平等,占据不同海岸线便能获得不同的自然权利,为此,争夺领海或海岛的战争也频繁发生,例如直布罗陀海峡、好望角、马六甲海峡等等。争夺海岸线的战争还延伸到人造水域,例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等。
由此我们看到,格劳秀斯的自然法、主权、国际法,从诞生之日起,已经埋下了日后一系列战争的根源。可悲的是,欧洲后来历史上的法律,几乎都建筑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而已。迄今为止,这个充满矛盾的法律体系,依然在影响着世界。如果看清这一点,我们也许就能理解,自从主权概念出现后,几百年来,为何世界会充满了战争。到了卢梭之后,这个法律体系中,又出现了一个与主权同样强大的力量,就是民族主义。那些主权概念、民族主义概念产生较晚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只能成为战争的牺牲品。
说白了,主权就是为了在世界上争权夺利而出现的。这个长期无法无天的权利,掩护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全世界造成一系列人道主义灾难。主权至上等于国家利益至上,而这个国家利益从来都缺乏必要的制约。中国在遭受悲惨命运后,不得不强化主权意识,它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种倒退如同一个善良的人,在一群强盗中,不得不拿起武器。但是,中国只想保护自己,这种高尚在其他国家身上很难看到,例如,中国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全世界有核国家,只有中国这么做。这是中国秉承2000年爱好和平的传统,试图建立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别的国家愿意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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