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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上帝也不能变更自然法

 昵称31728201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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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年8月28日,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去世。当年如若没有他为战争立法,今天世界的面貌将大不相同。他的另一贡献是:按照西方中世纪思想传统,上帝权力至高无上,可以改变世界的任何法则,但格劳秀斯偏把自然法置于与神法并列甚至高于神法的位置。此前并非无人提出对教会权威的质疑,但勇敢如布鲁诺者被处以了火刑。将自然法从与宗教权威纠缠在一起的状况中完全解脱出来,是由极具哲学头脑的格劳秀斯完成的。


16至17世纪初,欧洲大地处于天主教的威权统治中。1600年2月17日,布鲁诺因否认数项天主教信条,被宗教法庭判处有罪,并于罗马鲜花广场被处以火刑。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任何对上帝的挑战,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非凡的智慧。


格劳秀斯便是这样一个勇敢与智慧并存的挑战者。


格劳秀斯(1583-1645),国际法学创始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格劳秀斯是国际法的鼻祖,其代表作《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等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突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贸易的垄断:“人们应该能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以利于世界各民族间的往来”,这在17世纪不能不算是一种超前的全球意识。

 

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八岁流畅运用拉丁文,十一岁入读莱登大学,十五岁获博士学位,次年获律师资格,并出版了第一部学术专著。

 

一切都顺风顺水,然而,1618年7月,一场由神学理念争议引发的政变导致格劳秀斯被捕,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格劳秀斯得到妻子的救援,躲在一只书箱中逃往巴黎。1631年,怀着一切都已风平浪静的希望,格劳秀斯回乡进行律师执业,然而历时十余年的政治斗争依然没有完结,他于1632年逃亡至德国汉堡,从此再未踏上故土一步。


国际法:重建世界新秩序


半世颠沛流离,格劳秀斯依然做出了极大的学术贡献:巴黎流亡期间出版的巨作《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提出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原则,明确了国际法主体应是主权国家。


十七世纪二十年代,欧洲形势动荡不安。在欧洲这个面积不大的陆地上,建立了许多主权国家,但由于缺乏调整国际关系的统一准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非常混乱。西班牙、葡萄牙、英国、荷兰等国争夺殖民地的冲突日益增多,航海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使海洋自由问题更加突出,新旧教派间的斗争和不同国家集团间的矛盾渐趋尖锐,终于在1618年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全欧战争,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卷入其中,这就是欧洲历史上有名的三十年战争。


格劳秀斯目睹当时战争的悲惨情景,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必要。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序言中指出:“在基督教世界里,我看到战争的毫无节制,甚至可使野蛮国家引以为耻;人们为了一点小事,或者简直毫无理由而动干戈,而战争一旦爆发,无论是神的法律或人的法律,都置之不顾了”,他主张,各国间即使在战争时期仍须遵守共同规则。自然赋予之法或各国同意之法,敌国仍须遵守。格劳秀斯主张要使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受国际法调整,以便有节制地进行战争并限制战争的祸害。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分析了战争的原因,阐述了合法战争与不合法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庭对争端作出裁决,则以战争作为达到正义的手段是可取的。格劳秀斯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出发,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公海自由、使节不可侵犯、中立、仲裁等原则和主张,使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独立部份,第一次被建立起来。本书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尊重


格劳秀斯最具开创性的思想,是在本书中根据自然法来阐明战争的动机、方式和结局,从而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法律理念。


所谓自然法,就是相对于神学论的法律认知,认为人世间的权力和义务是由人性决定而非上帝决定,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即便做一个完全不可能的假设,亦即上帝不存在,人与生俱来的权力义务也是存在的。”


根据自然法,若是一个行动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基于此,格劳秀斯认为,无论上帝是否存在,自然法都将会保持其有效性。他进一步认为,整个宇宙都受自然法的约束,上帝也不能超出这种限制:“上帝既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故亦不能使一事本为恶者为不恶。”

 

格劳秀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上帝存在,而是对自然法的来源作了修改,将其从上帝的意志之中解脱出来,进而使之从侧面摆脱了基督教经院主义者的控制,不仅奠定了自然法的神圣地位,也避免了更大的宗教冲突,并成为西方民主法制的基础,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一直延续至今。


国际法+自然法:

现代世界的首要法则


在将自然法同神学分离后,格劳秀斯又作出另一重大贡献:将国际法置于自然法基础之上,使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强制力来源,解决了国际法的合理性问题。

 

19世纪是个人主义思潮开始汹涌的年代,思想家们试图把人类的意志与理性诠释为法律的合理性来源,结果法律的实证气息愈加浓厚,仿佛法律本身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功利性的目的而存在,之上并不存在更加普世性的东西。类似思潮与自然法同神学的分离相结合,自然法的地位被削弱,某种程度来说沦为实证法的附庸。这种思潮泛滥至顶点时,自然法甚至被当成可有可无的道德规范。各学派思想家都认为:实证法之外不存在法律,法律可以发源于国家意志、利益制衡或物质变化,唯独不可能是某种形而上的精神性的东西。

 

然而这种思潮含有致命缺陷:一是解决不了实体的正当性问题,二是只能在既定范围内的小社会发挥作用,在更大范围里就会裂开满身缝隙。彼时国家概念形成不久,国际法初具雏形,不具备有实证主义的推导基础。倘若仅仅以利益制衡加国家意志为基础,除了迎来极权国家之间永不停歇的战乱外,人类社会没有其它可能性。


为逃离极权的阴影,人类不得不为法律寻找其它伦理基础。格劳秀斯的努力,极大地促成了这一过程,迎来自然法的全面复兴,并证明了自然法的永恒性。



在复兴自然法过程中,格劳秀斯告诫人们不要高估自己的理性。虽然实证法的建构完全合乎理性,但倘若完全依赖实证,忽略更高层面上的秩序,得到的结果——极权与战乱——会反过来对人类理性造成巨大伤害。这或许证明了人类本身就是不理智的动物,因此必须时刻保持谦逊,在自然法约束下防止变得狂妄。


格劳秀斯首倡的“理性的自然法”,超越于各种政治利益和教派利益之上,统治者和臣民之间所订立的政治契约是在自然法之下的,接受自然法的调摄和管制,因此不仅成为现代世界的首要法则,也成为了国家和国际秩序中所赖以稳固的目前最靠谱的一种法权基础。

 

事实上,由于自然法内核中表现出的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一直都是作为一种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来存在的。纳粹德国统治全盛之时,也是近代自然法复兴之日。只要人类还对正义有所追求,自然法便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消失,它始终与人类共存,并且为了正义的实现,它自身也将继续不断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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