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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思维

 红宝石581 2018-12-24

案例:罗某代理陈某丹买卖期货,所有的出金入金由陈某丹通过其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绑定。后来陈某丹告知罗某亏损450万元,要求罗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某一直无法支付款项给陈某丹,恰好陈某丹欠其妹妹陈某燕450万元,三方就达成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陈某丹将45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燕,罗某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罗某并给陈某燕出具借条。罗某签字后,认为其只是陈某丹期货买卖的代理人,陈某丹应当自己承担期货交易的风险,故没有支付款项给陈某燕,陈某燕遂以罗某为被告、陈某丹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某支付欠款450万元,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借条,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作为受理案由。庭审中人民法院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被告是否应当清偿。笔者是罗某的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其是否有可转让的债权?人民法院同意笔者总结的争议焦点并按照该争议焦点要求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笔者在处理该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单薄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法院受理的案由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到位,故因案思考。认为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一个代理人应有如下法律思维:

一、关于案由的确定
案由的确定即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原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借贷关系还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不梳理好法律关系,会影响到诉求、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如果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那么诉讼请求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多少元人民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是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金额、利息的约定、借款的支付方式以及借款期限届满日期。如果是债权转让纠纷,其诉讼请求应该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中应当履行支付原告债权多少元人民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应为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债权多少元,什么时候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债权履行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没有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等等。法律关系的不同,提出主张的表述方式以及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都会大相径庭。陈某燕诉罗某所谓的借款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主张,法律关系因为债权的转让而发生了变化,即不管之前是什么法律关系,一旦有了债权转让行为,就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笔者不同意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如果其观点成立,那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不会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就一律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了。虽然债权转让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合同纠纷,但其分属合同纠纷不同层级的案由,债权转让纠纷案属于第三个层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四个层级案由。因此,在处理某个民事纠纷的时候,务必梳理其法律关系,然后确定其案由,这样,才能够统领整个案件的方向,准备证据,适用法律。二、关于证据的梳理

 

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而言,仅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务人写下的欠条是无法达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原告要想证明其主张,务必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转让债权的协议;

第二,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

第三,该债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即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被告没有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原告的举证只有满足以上的四个条件才完成举证的义务。

作为被告而言,如果希望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辩驳:

第一,第三人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者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比如就本文案例而言,罗某是陈某丹期货买卖的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只有存在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造成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第三人转让的债权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规定的情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第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第四,转让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认为,基础性的法律关系以及债权性质的证据材料决定着案件的最后走向。

 

三、关于争议焦点的总结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的总结,人民法院不能拘泥于立案庭的立案案由,而是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诉求和辩驳总结争议焦点。在陈某燕和罗某的诉讼纠纷中。法官焦点总结之所以不到位,除了受立案庭立案的案由引导有关外,还与法官自身的经验有关系。故代理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务必认真听取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总结。如果有异议,要及时作出补充或者更改,因为争议焦点就是案件走向的一个总方向标。在明确方向以后,举证、质证才可以有的放矢,证据唯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最终具有可采性。

 

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匠人操刀的过程。要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必须要做到事实、证据、法律在心中。

 

编排/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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